1. 宜昌市超齡人員養老保險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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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勞動保障局負責人就城區超齡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宜府辦發〔2009〕80號對解決我市城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請問超齡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是什麼?
答:超齡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同時具備五個條件:①具有本市城區城鎮非農業戶口;②系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原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 (含返城知青);③有原始資料證明其工作經歷;④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或女年滿55周歲;⑤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問:超齡職工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超齡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2008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補繳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即31158元。
問:超齡職工一次性補保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標準是多少?
答:超齡職工可以從補保資金的到位次月,開始享受月基本養老金413元,以後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 什麼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禪簡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
三、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耐嘩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
四、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第三條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章第四條 具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賀畝褲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節選)
第六條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與村(居)協辦員應提供方便快捷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包括互聯網網上經辦服務、自助服務和人工經辦服務。互聯網網上服務應進行實名驗證。對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員,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與村(居)協辦員應為其提供上門服務。
社保機構應當主動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稅務等部門共享數據,定期與以上部門的數據系統以及全民參保庫等信息庫進行數據比對(以下簡稱數據比對)。凡是能通過數據比對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未規定由城鄉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機構不得要求城鄉居民提供。
3. 宜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根據《宜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宜昌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如下:
1、檔次一:每人每年繳費360元,月平均繳費30元。
2、檔次二:每人每年繳費720元,月平均繳費60元。
3、檔次三:每人每年繳費1080元,月平均繳費90元。
4、檔次一適用於信信低保戶滑悔輪、特困戶、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檔次二適用於一般群眾。檔次三適用於自願選擇繳納較高費用的人群。繳費標准可根據實際情況進前遲行調整。
4.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一、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截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參保繳費,符合待遇享受和參保條件家庭成員之間實行聯動。
二、基金籌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籌資方式,按年繳費,暫實行縣級統籌。
1.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街道社區、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社區、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中央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於補貼,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對選擇2500元和3000元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省級財政補貼90元.縣級財政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對選擇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元,對選擇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5元。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人員,未脫貧建檔立卡戶,農村一二類低保,由縣級財政分別為其代繳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已脫貧建檔立卡戶今年繳費可以選擇100元檔次。農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縣級財政為其每人代繳30元。
4.繳費年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年滿46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時應按年繳費,至待遇享受年齡(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對個人繳費出現中斷的,應當補繳中斷年度的費用,補繳的個人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對於正常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沒超1年,每月加發繳費年限養老金2元。
三、個人賬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區、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補助資金;省、市、縣財政補助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存款利率計息。
四、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有戶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暫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88元,省級財政承擔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已經領取待遇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
五、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制度,補助標准為中央和省級12個月基礎養老金之和,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六、關系轉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省內轉移的,可隨戶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七、制度銜接。
1.按照《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離職等原因不再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
2.按照《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屬於部分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屬於完全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階段性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相關規定執行。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高齡補貼。將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合並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標准為: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60元,80—89周歲每人每月25元。90周歲以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80—89周歲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省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定期審計,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十、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5. 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區(縣)應按年度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知舉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旁胡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第四條、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運猛攔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區(縣)應按年度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
6. 宜昌市養老保險並入省養老保險在哪裡辦理
可以在市、區(縣)社保轉移經辦機構辦理。
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條件
1、宜昌市城區戶籍,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
2、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確定宜昌市城區為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人員。
(6)宜昌市城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7. 宜昌市養老金調整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