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將個人所有住房抵押給保險公司或銀行,保險公司或銀行支付養老金的一種新型養老保險。
2014年6月23號,中國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決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4地率先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以房養老)試點,試點期為兩年。
關於此次意見,專家認為,以房養老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范疇,以自願參加為基礎,在不影響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種新的養老方式。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特點:
保險公司開展老年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其最大特點在於將反向抵押業務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
一方面,保險公司承擔長壽風險,依照合同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確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後顧無憂。
另一方面,老年人過世後,其房產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後,剩餘部分依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
如果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
(1)房抵養老金擴展閱讀:
運作流程
反向抵押貸款已經成功證券化,因此反向抵押貸款市場的運作流程包括一級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是反向抵押貸款發起,二級市場主要是反向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一級市場籌措資金。
下面主要就一級市場運行機制進行介紹:
(1)擁有住房自主產權的老年人在政府許可的機構進行反向抵押貸款的信息咨詢。
明白發起反向抵押貸款之後的權利和義務,在審視自身條件後向反向抵押貸款發放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發放機構初步審查合格後,正式受理申請業務,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住房進行客觀評估,在滿足雙方各自的條件下正式簽訂合約。
保險機構為雙方保險,保證借款人能根據合約獲得相應的權利,也保證向貸款人支付債務總額超過住房自產的部分;
(3)正式合約生效後,住房所有權仍屬老年人,老年人按照合約要求維護好住房,貸款發放機構同樣按要求支付貸款給借款人;
(4)在老年人死亡、永久搬離、出售住房時,合約到期,住房所有權轉移到貸款人,貸款發放機構處置住房,收回成本,取得利潤;
(5)在整個方向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運作中,政府有關機構起一個市場培育、政策扶植、稅費減免、監督檢查、信息咨詢、保險及在必要時提供資金支持等。
B. 以房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以房養老保險指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居住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屋處置權,處置所得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費用,剩餘部分返還給老人的繼承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C. 什麼是「以房養老」保險
以房養老是依據擁有資源,利用住房壽命周期和老年住戶生存余命的差異,對廣大老年人擁有的巨大房產資源,尤其是人們死亡後住房尚餘存的價值,通過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機制的融會以提前套現變現。
實現價值上的流動,為老年人在其餘存生命期間,建立起一筆長期、持續、穩定乃至延續終生的現金流入。
中國有60歲以上老年人1.78億,養老的經濟模式主要是子女贍養、退休金、社保金。逐漸興起「年輕貸款買房,老年將房屋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由上述機構支付養老費用,晚年衣食無憂」的「以房養老」。
(3)房抵養老金擴展閱讀:
以房養老好處:
1、解除老年人經濟顧慮,延長其壽命。據國外數據統計,獲得倒按揭房款的老年人平均壽命將延長2年左右。
2、防腐倡廉。如官場上流行的「59歲現象」,就因為官員在臨近退休之時,對未來生活預期不良,為保持退休後生活水平而貪污受賄。
3、該模式還可以改變老年人消費觀念,擴大消費。
4、啟動老年人的房產金庫,提高其生活質量。
D. 養老保險以房養老是什麼意思
以房養老保險的意思是,老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由老人抵押房屋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居住權,並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而保險公司可在老人死亡後獲得抵押房屋的處置權,優先償付養老保險費用後,剩餘部分交給老人的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