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與工傷險有什麼關聯
工傷保險保障的是工傷職工退休前的生活,而養老保險保障他們退休後的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 基本養老金 條件的,停盯差發傷殘津貼,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補足差額。」也就是說,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時,停發傷殘津貼。但在實踐中,該部分工傷職工普遍存在 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年限短或者繳費基數凱御皮低等情況,因此,若其退拆態休後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B. 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有無關聯
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沒有關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兩者是不同的保險,但都屬於都屬於社會保險,工傷保險是針對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或者職業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受傷嚴重導致死亡時,職工可獲得國家社會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C. 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有沖突嗎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李敏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銀擾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鋒耐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D. 個人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怎麼計算
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繳存基數一般是按工作所在地的全市平均工資為基數,養老保險按繳費基數×28%來計算,個人承擔其中的8%,單位承擔其中的20%;工傷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E. 社保需要計提嗎
社保需要計提。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5類,個人部分的社保需要計提。社會保險沒辦理之前不能計提,「五險一金」計提比例因各地政策不同有一定的區別,企業應按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比例繳納部分,可列入「管理費用」。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包括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五險一金是包括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