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養老保險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一)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退休養老制度銜接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開始了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並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從大的方面講,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個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國參保職工為2.19億人,其中離退休人員大約5000萬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個部分,全國3000多萬職工蠢空,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全國離退休費支出1400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是財政撥款,一半是自籌;第三個部分是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1000多萬職工,每年大約700億全額撥款。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三部分內容和事業單位的分類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視,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金處於第二個台階,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並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民質疑最為嚴厲的一個焦點,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於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後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既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那麼,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改革的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像和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試點省份事業單位人員預期暗淡,消極回應。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此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絕對」地下降,那麼,這項改革勢必流產,或造成社會震動。如此「碎片化的試點改革悄型」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人為製造恐慌,其結果必將是難以推動,這顯然等帶運瞎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明確「一個為主」和「三個聯動」。所謂「一個為主」,即堅持社會保障以公平為主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較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一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一起行動,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再人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一起改革,在養老保險上也不應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業單位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一起進行,以彌補參加改革後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給出預期,減少阻力,維持生活水平盡量不要降低,給所有人一個「定心丸」,實現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動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優方案途徑。
(二)關於如何掌握好改革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協調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圍、內容、時機選擇,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擔比例等問題。前者主要是推進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籌集等。在實際改革中,必須把握好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關系,使改革能夠持續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順序上,首先面臨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誰先改的問題。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邏輯分析,從試點、探路的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均可列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長期採用財政保障養老制度運行狀態下,沒有哪一類組織願意首先改變。因而,如何盡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時,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劃分,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除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多已依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金外,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執行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均按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一定比例支取,與繳費多少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是所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一起改,還是待分類後逐步改,從哪一類開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別是在分類改革還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范圍卻定位分類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致使改革無從著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承受能力問題,以利於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民眾社會公正訴求的一種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從「退休養老制度」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變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誘導直接參與者接受的額外補償及制度設計運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財政資金。從目前財政狀況看,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將財政資金過多地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壓縮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在宏觀調控中運用政府財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單純追求推進速度。
(三)關於如何解決好改革後基金收支缺口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情況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財政負擔情況是制定財政補助政策的依據,測算的結果勢必對試點地區未來較長時間的財政收支狀況產生一定影響。對於當前我國基本養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測算的口徑也尚不統一。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下稱《公報》),截至2011年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餘1.9萬億元,所以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做到長期收支平衡。但如果從不同省市來看,我國部分省市養老金缺口較大,如2010年,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份的發展差異所決定的,而對於那些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國家每年會給予財政補貼。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於財政轉移支付。
已經進行試點的省份對於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基金收支情況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參保范圍選取、財政補助比例設定、做實個人賬戶比例選取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設定的不同,測算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試點省份測算結果是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認為沒有增加,反而會減輕財政支出。認為增加財政負擔的省份要求中央財政增加對地方的補助。中央財政是否對地方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給予補助,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地增加了地方財政負擔,並據此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准不一,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晰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助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具體明確,因此,財政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補助政策也難以先行明確。事實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財政對事業單位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予以補助,也不能簡單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的補助政策,因為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力性補助,改革後這部分財力性補助依然會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小,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應該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了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統籌好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政狀況差異,績效工資改革進度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勢必要向全國推開,因此,應統籌考慮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問題。一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的頻率問題。既要研究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問題。如,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是一樣隨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一並進行,還是定期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需要研究明確。二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幅度(標准)問題。研究明確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大體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相當,還是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綜合考慮。
(五)關於如何發揮好相關制度改革綜合配套的協同性問題
分類推進,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方式、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政體制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綜合配套,分類展開。
事業單位的現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財政政策等都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互為橋梁。要著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等。但在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等情況,事業單位還存在依據級別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在機構編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動態管理意識,未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變化做出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吃大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體現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上的諸多問題,很難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為此,需要進一步思考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協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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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有哪些
一、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養老金「雙軌制」走向終結。職工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
二、是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出台了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實施了修訂後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推出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政策。
三、是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逐步建立。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2)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轉型擴展閱讀
2017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
1、養老保險從縣市級、省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邁進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養老保險普遍採用統籌到國家層級的形式。就國內而言,國內地區收支失衡和個人異地繳納社保的問題都可通過提高統籌層級得到緩解。
2、「統賬結合」模式更新
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統籌賬戶現收現付,是當前「統賬結合」模式的核心。由於諸多歷史問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成為飽受各方爭議之處。
3、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出台
延遲退休可以有效延長繳費時間,延緩養老金領取時間,相應降低撫養比,是緩解養老保險兌付壓力的有效手段。
Ⅲ 養老金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養老金制度整體變遷的基本線索是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從以城市居民為對象的國家—單位退休金制度向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養老金制度整體變遷的基本線索是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明拿,從以城市居民為對象的國悔凱家—單位退休金制度向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養老金制度整激前搭體變遷的基本線索是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從以城市居民為對象的國家—單位退休金制度向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養老金制度整體變遷的基本線索是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從以城市居民為對象的國家—單位退休金制度向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變。
Ⅳ 智利在養老保險制度轉型中,在解決中人問題上採取了哪些措施
中國社會保障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問題
[內容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層面上對由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創立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進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釋,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經驗對於隱性債務中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進行了具體闡述。
[關鍵詞]隱性債務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債務安排
一、隱性債務問題的產生和概念界定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為准,可以分為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兩類,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強制下,由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在其年輕時按一定比例自我積累形成的、以個人賬戶形式保有的養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而言,在此類基金形成之時都將面對全部年齡層次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參與者群體,在其參與者群體中的已參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沒有繳納過以個人賬戶形式存在的養老金,無法按照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制度『自我積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則獲得養老金,然而由於他們已經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擁有(現在和將來)獲得養老金的權利,這樣就產生了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的實際情況與其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國家對於其覆蓋范圍內退休者和在職者的某種負債,這就是隱性債務。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這里,為便於讀者理解有關概念和敘述的簡潔,我們對於隱性債務中的相關名詞作如下解釋:『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剛參加工作的群體,他們的養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積累、自我保障』原則籌集和支付;相應的『中人』和『老人』分別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在職者和退休者,他們未按上述原則支付的養老金是隱性債務的產生根源。這一債務稱為『隱性』的原因在於其總體規模隨時間而變化,並且是逐年地、部分地體現出來的。雖然對於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而言,隱性債務的發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時期性: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
顯然,隱性債務會影響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
隱性債務可以具體分解為三個邏輯上具有承繼關系的基本問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
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
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由誰來負擔支付義務問題。從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對於『中人』和『老人』而言屬於事後要約,對於其創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經濟行為不具備約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們按照『新人』的支付標准來實現個人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由於『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創立之前就已經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是隱性債務的債權方,因此對於他們就更不存在所謂債權回溯問題,不能要求他們自己來支付隱性債務,這樣做顛倒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權責邏輯。從中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考察也不存在債權回溯的經濟緣由:中國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逐步構建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到目前為止,這一過程的制度建設和具體實施尚未結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體規模難以精確確定,從時間上看,其大致包括從新中國建立開始至1997年參加工作,並被納入到其覆蓋范圍內的社會成員。此前的為『離休者』,養老金只有公家財政負擔,不進入社會保障范圍;此後的為『新人』,不會產生隱性債務。可見,從新中國建立開始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國隱性債務產生的主要時期,而在此階段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採用『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通過降低居民工資的方式來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使我國迅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同時建立以企業為行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等現收現付制保障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體系替代了原有經濟制度,產生了中國的隱性債務問題,而中國的『中人』和『老人』已經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會保障的積累基金,因此沒有任何經濟理由要求中國的『中人』和『老人』為『債權回溯』支付金錢,而且中國的隱性債務基本上要由國家承擔。
從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中國隱性債務的權責認定問題的結論是由國家承擔『中人』和『老人』的隱性債務,而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內容。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處於初創時期,《社會保障法》尚未出台,具體的施行過程也存在眾多問題。隱性債務的具體承擔主體並不明確,這為該問題的解決帶來極大的困難。從上述對於我國經濟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隱性債務主要應該由財政部負擔。財政部作為計劃經濟時期唯一的經濟管理部門以『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從『中人』和『老人』獲取了資金,發展了公用制經濟,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剝離了一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但它仍是國有經濟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為原有政策的制訂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來負責解決。然而,目前財政部並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將其轉嫁給社會保障的具體管理執行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沒用其他的收入來源,因此只能動用這部分基金來支付隱性債務,進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
由於沒有《社會保障法》相關條款的約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們承認目前不具備要求財政部全額支付隱性債務的現實條件,但是這不能成為其逃避應付責任的理由。由此產生的『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使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變成了『名義上的基金制,實際上的現收現付制』。這樣,不僅使基金制的運行具有由『空帳』造成的資金不足的潛在支付風險,而且還會增加現收現付制由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支付困難(這一問題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動下正迅速凸現),從長期來看,將有可能誘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全面危機,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因此,財政部必須承擔起支付隱性債務的責任,將之作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這一問題上,智利的社會保障改革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範例。其具體改革方案見表1。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與智利在經濟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能在我國照搬智利的經驗。
表1: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於人口老齡化加劇、管理混亂等原因,該體制陷入了嚴重的危機之中。
1973年,皮諾切特政變上台,成立軍政府,基於『芝加哥學派』的新自由主義學說,於1979年進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制,並於1980年頒布了《養老保險法》。
智利政府承擔支付隱性債務的義務: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
2.1982年12月前參加工作的『中人』,有為期5年的自主選擇權。如果選擇舊體制,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但個人按15%繳納保險費,僱主不再繳費;如果選擇新體制,可獲得標志其以往就業對舊制度的貢獻和積累的權益的『認可債權』,作為個人賬戶的儲蓄額,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資的回報率計息,而是按照每年彌補物價上漲後的4%的固定利率計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殘廢後兌現。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計劃,退休人員有80萬人,新制度實行後只有40萬人選擇舊體制。目前,智利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基本正常,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
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實際上是保險精算問題,由於我國的隱性債務存在上述責任認定方面的困難,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測算主體,測算對象的含義和范圍不明,同時更缺乏有效真實的統計數據支持,使得我們在此不能對隱性債務進行定量測算,而只是交待其測算的定性框架。
1.隱性債務的存在時限。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記為N年。
2.隱性債務的計算基年。即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年。記為n(0)年。
3.隱性債務的核算年。即隱性債務存在的某一年,記為i,其中n(0)≤i≤N
4.隱性債務的覆蓋人數。即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總數,記為P(P=Pm+Po)。
5.隱性債務的生命表。即以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為研究對象,根據他們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最低年齡以及平均壽命等方面的特徵,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規律的統計表,死亡概率記為Q(i),藉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隱性債務核算的情況。
6.隱性債務基年的人均工資。即隱性債務基年中,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資,記為K。它可以通過已知工資水平和相關政策得出。
7.隱性債務的因子。由於隱性債務的支付是在多年內完成的,這就涉及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問題,這里用N年內年均通貨膨脹率表示,記為f;人民有權利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基本經濟安全』所包含的物質內容也會隨著經濟的變遷而改變,因此用一個調整因子來體現指數化收入政策在N年內的年均值,記為g。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計算某一隱性債務核算年的隱性債務的終值:F(i),
F(i)=P[n(0)]×[1-Q(i)]×K×(1+f+g)^i(1)
進而可以計算出其現值:AF(i),折現因子為f(2)
以及隱性債務的現值總額:∑AF(i),折現因子為f(3)
這樣也就完成了對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體系的理論構架工作。
五、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在明確了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和數值測算問題之後,我們要解決就是如何保證其責任主體及時、足額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隱性債務的問題,即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問題。
財政部作為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顯然只能運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經濟資源來支付隱性債務,具體包括財政盈餘和國有資產變現兩個來源。
赤字財政是現代財政運行的基本特徵之一,財政盈餘、甚至是財政平衡已經不是現代政府的財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標,而是被以犧牲財政平衡為代價的財政赤字政策希望達到的『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財政盈餘即便存在,其數量也不大。同時,財政盈餘並不是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其產生受眾多因素影響,財政部門對此的控制能力很差,顯然不能以此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可靠資金來源。再者,有限且規模不定的財政盈餘是否必然投入到對隱性債務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目前我國不存在將全部或部分財政盈餘用於支付隱性債務的法律或政策規定,而且由於它不會給財政部帶來任何經濟收益,財政內部也不存在這樣做的主觀願望。所以,將財政盈餘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主要來源是不現實的,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
國用資產變現是財政支付隱性債務的另一個可能的資金來源。從中國國有資產形成過程的歷史角度考察,其相當部分是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對於經濟發展貢獻的產物和物質形式,將其一部分變現用以支付隱性債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同時,財政對於國有資產的控制能力較強,可控國有資產數額巨大,能夠保證對變現市場的充分供給。目前,我國財政部門主要通過直接出售和『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問題主要出在國有資產的需求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不長,不存在足夠的國內投資者來購買國有資產,而我國對於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有一定的約束,從而使對國有資產的需求不足。同時,財政部門出於自身和國家利益的考慮,也不會將業績優良的或關乎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大量變現,這就進一步打擊了其需求者的購買願望,影響了財政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規模。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面臨著同樣尷尬的需求狀況。由於國有股本身存在著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悖的內容,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對於國有上市公司的總體業績普遍不滿和不信任,都使得『國有股減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場強烈的消極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無市的局面。因此,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來支付隱性債務在近期內在我國也難以奏效。
由於財政部單獨承擔隱性債務的支付面臨嚴重的現實困難,同時缺乏明確的責任認定形式,作為社會保障管理、執行部門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事實上分擔了絕大部分的隱性債務支付責任。目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前面已經論述了這種『飲鴆止渴』方式對於社會保障體制,乃至經濟和社會的危害,顯然這不是解決隱性債務的理想辦法。
由於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可以在長時間內保持很大規模的基金積累,一些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智利改革的有關經驗,將我國社會保障的基金積累用於投資,在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以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支付隱性債務,達到『雙贏』。本人認為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資必將盈利』的一廂情願的基礎之上的,與經濟常識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質存在本質沖突,同時我國經濟的現實情況也使該方案不具備可行性。
綜上所述,雖然智利的國際經驗有助於我國對於加深對於隱性債務的責任
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的認識,但是並沒用提供具體的方案,我國的現實情況也使得隱性債務問題的解決任重道遠。
[遼寧大學人口研究所劉洪海]
參考書目:
1.《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李連友著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1
2.《壽險精算原理》章琪朱文革編著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9
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王東進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1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林義主編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2
5.《德國秩序政策理論與實踐》(文集)[德]何夢筆主編龐健馮興元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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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新消息有人知道嗎雙軌制是什麼意思
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同等學歷,同等職稱,同等職務,同等技能,同等貢獻的人因退休時的單位性質不同,退休金也不同,企業比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低兩三倍。目前養老保險金雙軌制,矛盾主要集中在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待遇與其他人員退休待遇存在差距的問題上。我國目前實行的養老金「雙軌制」主要面對兩個人群,企業職工目前是按照一定的標准繳納「繳費型」統籌制度的社會養老保險。而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這是採用另一種機制,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養老金雙軌制是當今中國社會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違背了社會主義宗旨,從制度上將中國社會劃分了兩個類似封建社會的社會階級,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職工規定了達到正常待遇三到五倍的超國民待遇,貶低了企業職工及其他從業者的社會地位與尊嚴,一定程度上激發了社會矛盾,並為青少年的樹立良好的職業理想產生了負面影響。因為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或很少繳納社會保險,直接從國家財政支出養老金,所以從本質上來講,養老金雙軌制是一種歧視性的剝削政策,是以剝削所有納稅人為基礎的。前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表示,由於配套改革正在進行當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難以「單兵突進」。根據統計,目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約在5000萬人。這個特殊的人群成了養老金管理體制改革的攻堅點。2009年初,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被列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三年多過去了,這一工作推進艱難。今年的《社會保障十二五綱要》特別強盜了十二五期間的保障公平,要求逐步縮小相關群體的保障差距,使廣大人民平等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看來由於種種原因,養老保險雙軌制的改革還有待實踐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公平公正的社會是我們的最終夢想。建議您及時完善社會保障,如有不足,小編推薦合眾定期重大疾病保險,作為與社保結合的雙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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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養老保險改革
法律分析:《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了20多年,雖然形成了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但是存在急於擴大覆蓋面、忽視制度可持續性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對過去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績與問題做一個全面的審視和回顧,有利於從總體和規范的視角對未來幾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管理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和展望。
1、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主要的險種,也是事關全體國民養老的大事,特別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提高,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重中之重。上世紀九十年代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近幾年陸續建立了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在五個省試點,除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改革以外,基本形成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體現了我們黨執政為民的理念和讓全體人民分享改革成果的思想。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等管理體系初步建立。從八十年代探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以來,國有企業職工養老金最初是由工會征繳和發放的;1997年實現「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勞動社保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征繳和發放,並委託銀行和郵局等機構發放給個人;進入21世紀很多地方探索地稅部門代征,大多數地方實行主管部門征繳與地稅部門代征相結合,大大提高了基金征繳率。同時,進一步健全了養老金由銀行和郵局按照個人社會保險號碼簽發的社會保險金領取卡社會化發放機制,方便了群眾領取養老金和其他社會保險金。近年來先後建立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也採取了發放社保卡到銀行和郵局領取的方式。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層次逐步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實行縣市統籌,多數省、自治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只是統籌辦法不一樣,有的只上劃基金調劑權,有的則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垂直管理體系,將發放和彌補的責任都集中到省一級。盡管問題不少,但基本上解決了省內的基金調劑和平衡問題。擴大統籌范圍,實際上是為了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能力與可持續性,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解決因歷史和經濟發展不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問題。而現行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是以縣、市統籌為主,存在統籌范圍過小、抗風險能力低的突出問題,亟待提高和擴大統籌范圍,比如市級統籌和省級統籌。
4、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不僅在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成立了基金監管監管,出台了監管條例,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收支的規范和結余資金的安全。同時,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也不定期的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使用和投資運營情況的檢查。通過加強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使基金的安全得到加強。
Ⅶ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效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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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2019「養老雙軌制」並軌為延遲退休掃清障礙
如果說“漸進性”和“彈性”是推進延遲退休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那麼,“養老雙軌制”並軌和鼓勵延遲退休的制度設計,就是延遲退休改革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這意味著以延遲退休為突破口,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乃至社會保障制度將面臨再次調整。然而,延遲退休年齡關乎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政策細節可謂眾口難調。延遲退休究竟是決策者的一廂情願,還是大勢所趨?
延遲退休政策信號為何“遇冷”
要問民意輿情對延遲退休是支持還是反對,坦率地說,多數人對延遲退休抱有抵觸態度。無論是官方調研,還是民間媒體的社會調查,結論大都表明,多數人並不支持延遲退休。而上海市“柔性延遲領取養老金”政策,自試點以來,僅有數千人自願參與,與上海現有的數百萬退休職工相比,這一可憐的數字表明大部分在職員工對延遲退休“新政”並不感冒。
實際上,每一項政策的實施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不同群體的利益,甚至會形成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再分配。高層不斷釋放延遲退休的信號,卻頻頻遇冷,表明普通勞動者對延遲退休會損害自身利益的擔憂。
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確立了針對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制度,與之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制度並立,形成了極具社會轉型色彩的“養老雙軌制”。在“養老雙軌制”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不需要本人在退休前繳納,全部由財政負責;而企業退休員工的養老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其退休前共同繳納。而且,從現實來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可達到在職工資的八九成,而企業退休員工的養老金只能達到在職工資的四至六成,替代率嚴重偏低。
“養老雙軌制”猶如一道藩籬,人為地將勞動者劃分為體制內和體制外。對於體制外的普通企業員工,特別是勞動強度大的員工而言,延遲退休將意味著他們在退休前要繳納更多的養老保險費,退休前的生活負擔因此而增加,雖然理論上退休後會獲得更高的養老金,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縮短了。對於體制內的退休人員,延遲退休不僅意味著他們正在享受的零養老保險費待遇得到延長,還意味著他們的權力、聲望等身份屬性能夠繼續得以保有,而退休後卻可以享受多於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退休金。況且,延遲退休政策的制定者又恰恰屬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范疇,這也難怪為何高層屢次以延遲退休試探民意,卻得不到大多數民意輿情上的支持。
從主觀方面來看,企業和企業普通員工對延遲退休的積極性都不高。對於在企業低層次崗位工作的群體來說,他們的在職收入較低,養老金和在職工資差距不大,作為理性人,都不願意延遲退休,多繳納幾年養老保險費。對於在企業高層次崗位工作的群體來說,退休後往往可以被用人單位返聘,可以獲得養老金和返聘報酬雙重收入,他們顯然更願意按時退休。而且,企業返聘退休員工的人工成本,由於不必為其支付養老保險費,反而更低。
另一個反對延遲退休的群體來自需要就業的年輕人,特別是高校畢業生。雖然延遲退休人員的工作崗位和性質,與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的工作崗位和性質,並不一一對應,但從就業崗位總量上看,延遲退休還是減少了閑置崗位的供給,而且減緩了年輕人的晉升步伐。國家人社部的研究數據表明,我國每年新增的1000萬左右就業崗位中,三分之一來自退休人員的更替。延遲退休年齡,不僅是年輕人不願接受的,主管全國就業工作的人社部也將承擔巨大的壓力。
如此說來,延遲退休的決策似乎是一廂情願,然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人社部官員面對媒體時的多次表態,卻為何多次表明准備實施延遲退休政策的堅定立場?其實,靜心推敲,不難理解這背後的政策焦慮。
延遲退休是“情非得已”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愈發嚴峻,人均預期壽命不斷延長,並且繼續延長的趨勢還將長期存在。國家統計局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數據表明,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4.83歲,而2000年我國這一數字僅為71.4歲。我國現行的退休年齡政策基本沿用了上世紀50年代的規定。人均預期壽命有了大幅提高,退休年齡卻仍然根據60多年前的人均預期壽命標准確定,這也確實有違人口和社會發展規律。因為,人口預期壽命的延長,意味著領取養老金的群體不斷擴大,單個退休勞動者領取養老金的年限也將增加。而延遲退休可以很好地緩解這一狀況。
老年人口占總人口和勞動者總數的比重越來越大,等待領取養老金的群體規模不斷膨脹,較低的退休年齡使得個體退休者獲得的社會養老保險總額相對較大,這使得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支付面臨的壓力驟增。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先富後老”是應對老齡化形勢的理想狀態。而目前,我國面臨的是“未富先老”的窘境,由於人口基數過大,人均財富還遠不足以支撐建立雄厚的社會養老保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逐漸建立起來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於種種原因,在其成立之初就存在很多“空賬”。社會養老保險支付壓力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先天不足,這就是我國在迎接老齡化社會到來時的真實處境。而延遲退休則可以在減輕養老保險支付壓力的同時,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贏得時間。
推進延遲退休實施的另一個客觀因素,是我國勞動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長。高校擴招以來,我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規模空前擴大,勞動者為在就業市場中獲得更強的競爭力,傾向於不斷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參與更廣范圍的培訓。這使得我國初次就業勞動者的平均年齡,較之以前有所推遲,繼續維持目前的退休年齡政策,意味著我國高校擴招以來初次就業群體的勞動年限縮短。而這些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勞動者,在臨近退休時,他們的經驗、技能和專業素質仍有年輕勞動者無法比擬的優勢。因此,從長遠來看,延遲退休對於我國勞動者人力資本的開發和充分利用具有積極意義。
這樣來看,延遲退休的確是適應我國人口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之大勢。分析國外退休年齡改革政策實踐,美國、日本、法國和巴西等國,大都選擇延遲退休年齡來應對老齡化快速發展帶來的財政養老壓力。考慮到激進地延遲退休政策會對社會不同階層群體利益帶來沖擊,國外延遲退休改革均採取漸進式,政策實施之前較長時間的“預告期”也有效地減輕了改革推進的阻力。同時,富有彈性的退休年齡政策,有利於勞動者自由選擇自己的退休年齡。此外,為了鼓勵勞動者延遲退休,實施在經濟上富有激勵效果的階梯式退休金領取制度也必不可少。
遵循兩個原則,實現“雙軌制”並軌
國外的施政經驗和國內人口、社會發展大勢,都凸顯出推進延遲退休實施的必要性。然而,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的現實,卻使得我國延遲退休改革面臨的形勢尤為復雜。
“漸進式”和“彈性”是其他國家在探索延遲退休年齡改革實踐中普遍遵循的原則,這兩條帶有普適性的經驗,同樣適用於我國的退休年齡制度改革。“漸進式”可以起到“緩沖劑”的效果,為傾聽和吸收民意以及政策的及時調整創造空間,從而減輕政策實施阻力。而“彈性”原則可以盡可能地照顧到不同群體的利益,尊重不同個體自由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從而減少反對的聲音。
但要真正扭轉民意輿情對延遲退休改革的抵觸態度,還要在“養老雙軌制”並軌和鼓勵延遲退休的激勵機制上下功夫。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這意味著,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契機,備受爭議的“養老雙軌制”並軌將有可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養老雙軌制”並軌,並不是單純地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一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中來,更不是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體系,而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體制內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具體來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障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構成,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障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構成。其中,所有勞動者都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現了公平性,而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體現了體制內外公益性和營利性的差異。
如果說“漸進性”和“彈性”是推進延遲退休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那麼,“養老雙軌制”並軌和鼓勵延遲退休的制度設計,就是延遲退休改革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在掃清了體制和機制上的障礙之後,延遲退休就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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