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單位購買的社保能同時擁有,但是只能享受一份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襪毀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則好稿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孫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❷ 失地農民的補償標准政策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該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1、年滿60周歲,未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老年人可領取失地養老金。2、已年滿60周歲,未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即可領取失地農民養老金。
一、失地補償款的領取條件通常如下:
1、土地被國家按照法律批准被徵收後,人均耕地面積在0.3畝以下的失地農民;
2、年滿16周歲,並且還沒有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可以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
3、領取實地補償的農民,必須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否則是不可以申請領取失地補償款的。
二、農村征地補償流程是怎樣的:
1、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發布後要征詢村民意見。
3、實地調查與登記。
4、擬好後再組卷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❸ 2022年失地養老保險的新政策
2022年失地養老保險的新政策如下:
一、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二、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❹ 湖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關於湖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內容: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採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並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一般條款如下。
❺ 湖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
於印發《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工作要點》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第九屆全會的精神,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按照「積極探索、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積極推進農保事業的發展。
一、全面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一)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項政策。市(州)和縣(市、區)結合實際,研究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地方,要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按國辦發[2006]29號文規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後導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對國辦發[2006]29號文下發前老的被征地農民,採取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補助制度、納入城鎮低保和農村低保等辦法予以妥善解決。
(三)積極探索預存征地補償款的辦法,落實先保後征原則。對新的征地項目,建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向征地費用支付單位預收應由個人和村集體繳納的保障資金,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明確土地徵用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辦法,規范土地徵用社會保障審核程序。
二、積極開展新型農保試點工作
(五)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明確我省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實施步驟。
(六)做好新農保試點的前期准備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力量,摸清農村居民的基本情況,了解群眾的願望和需求,為開展新農保試點做好基礎性工作。
(七)首批新農保試點的鄂州市、鍾祥市、宜都市、團風縣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覆蓋范圍,完善政策措施,規范業務管理。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選擇新農保試點縣(市)開展試點,爭取新農保試點縣(市)達到10%。在仙洪新農村試驗區啟動新農保試點工作。市、州應根據當地實際,選擇1個縣(市、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
(八)積極做好輿論宣傳工作。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群眾積極參加新農保。
三、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職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鄂政辦發[2008]88號)的要求,積極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對村幹部參加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年內將村主職幹部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經辦能力
(十)加強基金管理,健全內控制度。妥善解決農保基金管理中的遺留問題。將農保基金納入正常監管范圍,不斷完善基金監管辦法,加大監管力度,防範金融風險,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強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行農保經辦業務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進管理規范化。逐步推廣新型農保管理系統軟體的應用工作,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幹部養老保險應用管理系統。
(十二)加強學習調研,提高經辦能力。加強調研,積極研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新型農保的政策,組織農保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各級農保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經辦能力。
(十三)研究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辦法,逐步提高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水平。研究村幹部養老保險與新農保、「老農保」與新農保之間的銜接辦法。
五、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十四)高度重視農保信訪工作。認真對待每件來信來訪,充分聽取群眾的訴求,耐心宣傳解釋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實維護農村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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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2022年失地養老保險的新政策
對於養老保險的交納,大家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政策,不同的地區對於具體的保險交納也是有一定的規定,大家在交納之前可以簡單的了解一下,對於自己養老也是有一定保障,那麼2022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於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後的養老保險安排,對於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❼ 農民失地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可以擁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享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利,16周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冊農業人員。不能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1.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2.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3.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徵收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