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地人可以在北京領養老金嗎
1、達到國家法定 退休年齡 ; 2、按照規定繳納居民養老費用,且達到最低繳納年限; 3、符合按月領取居民 養老金 條件。其實就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 養激陪皮老保險 滿15年,這是普遍都需要的。 所以外地人在 北京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需要滿足在北京繳納養老保險累計滿10年。 另外,外地人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外地戶籍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如果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其中至少累計有10年在亂鎮北京繳納,可在明差北京辦理 退休 並領取養老金。
② 北京養老保險轉出到外地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操作流程如下:1、參保人員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轉入申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需提供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據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入地企業的勞動合同和身份證擾配。2、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出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通過電子信息平台發送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3、轉入地社保機構通過電子信息平台接收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的電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及相應轉移資金後,自行辦理接收個人帳戶和資金。
《中華人帆蔽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緩轎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③ 北京養老保險已繳滿15年,若去外地發展今後可在北京辦理退休嗎
依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的奮斗精神,男士超出50歲,女生超出40歲不能遷移養老保險關系,那麼你的基本戶屬於北京,養老保險金關聯也就是在北京。就算你在外省再次交費超出10年,你離休地只能是在北京,因此在符合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你回北京辦退休是完全沒問題的。
總的來說,你一直在北京的社會養老保險早已繳夠15年,要是再去外地發展趨勢,由於你早已滿40歲,養老保險金之間的關系只有保存在北京,在北京的交費帳戶歸屬於一般賬戶,到外地再次交費只有申請辦理臨時賬戶,不影響你將來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回到北京辦退休。
④ 外地戶口在北京退休後養老金怎麼拿
外地城鎮戶籍人員在北京辦理退休手續,申請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需滿足三個條件:第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第二,累計養燃咐御老保險繳費年限十五年。第三,累計在北京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十年。但是外地戶口想要在北京辦退休,按北皮岩京標准領取養老金,在滿足退休資格和條件的情況下,還要滿足另外兩個條件:1.社保在京繳費累計滿10年以上。2.4050前在京參保(女40周歲,男50歲簡稱「4050」)。《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簡首勞動能力的。
⑤ 外地人在北京交社保退休怎麼辦
外地人在北京辦理退休有什麼條件?
外地人要在北京辦理退休,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在北京已經繳納滿15年的養老保險。
外地人在北京怎麼辦理退休?
1.參保單位應按北京有關規定和程序為其職工申報辦理退休核准手續;
2.職工檔案需由其所在參保單位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提供;
3.外地人在北京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社會保險關系按照國家緩遲輪規定不再跨省市轉移,基本養老金按北京規定實行社會化發放。
外地人在北京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金嗎?
如果外地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是北京,是可以享受北京的養老金標準的。具體養老金的領取情況有以下幾種: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擾信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旦鬧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理事宜請向您原單位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詳細咨詢。
⑥ 北京養老金轉移到異地
異地養老保險怎麼轉?異地養老保險如何轉?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案例】當職工離開東莞到異地工作或回家鄉就業時,可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那麼,異地養老保險怎麼轉?小編提示,不同的情況,具體的異地養老保險轉移辦理方法是不一樣的。A.根據國家的規定,可以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和單位繳交的(繳費基數的12%)金額轉移到新工作地或家鄉。其中,轉移的個人賬戶部分與轉入地的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單位繳費部分則記入轉入地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此外,未達退休年齡回老家後也可在當地以靈活就業人員名義繼續繳費直到滿足領取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條件。B.如果在家鄉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不能再繼續參加職保,但又不想將在東莞參加的職保並入新農保的人員,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均可以用靈活就業人員名義繳費,所以這部分人員可以在回老家後以靈活就業人員名義繼續繳費參保直到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12%單位繳費,辦轉移不用到處跑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明確領取待遇地,農民工無須再「退保」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世旦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這樣有助於消除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常有相互推諉的現象。總之,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比如,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後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麼就轎賣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一我國城鎮企搜帆擾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對回鄉後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於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