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繳納養老保險有個小本子吧,當辭職時公司是否把小本子給個人
小紅本就叫養老保險交費手冊,醫療也有交費手冊,不過是綠色的。不幹了的情況下公司應當把東西給個人。
B. 離職後養老保險繳納本在檔案裡面嗎
養老保險繳納本也叫勞動手冊,在職期間一般有單位保管,離職後應該發給本人,不會放在檔案里邊的,你可以向原單位索取。
C. 我在單位里交了4個月的養老保險,現在要離職了是有一本什麼交養老金的本子的嗎只要交了就有的嗎
有,但不一定在單位上,各地情況不一樣,也可去社保部門補辦,只是證有你交了而己
D. 員工正常程序離職,用人單位扣除醫療,養老保險合法嗎
您好, 當然不合法,因為這是單位應納差該繳的部分,應當由單位出資繳納。洞蔽皮本來,社會保險就是由勞動者個人與單位共同承擔的應盡責任,因為員工離職而扣除單位應繳的部分與情與法都說不過去。直接找勞動部門投訴就可以了。
我並頌建議您還是先找單位有關部門商議一下,不行再去投訴。要說明不行,就要去告。
E. 單位扣押我的養老保險手冊和就失業證,該怎麼辦
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督促單位返還,不需要補辦。返還前給你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F. 辭職後公司扣押養老保險本不給合法嗎
公司違法。
公司不能扣押員工的證件,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申請掛失補辦。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培養前,可對其服務期進行約定,如員工在服務期限未滿的情況下離職,用人單位可進行索賠。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為促進就業,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會影響勞動者就業,使失業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否則應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行政罰款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