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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城鄉養老保險職工保險並軌

發布時間:2023-06-08 21:43:38

①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

法律主觀:

可以的。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都是可以轉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去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以及相關問題,作出以下規定一一 第一條為了解決虛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歲橘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乎譽團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② 城鄉居民和職工養老保險並軌

法律主觀: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從濟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獲悉,我省將規范完善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進兩項政策合並實施,實行城鄉統籌一體化的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參保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將實現同步發放、同步增長。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於2011年7月實現制度全覆蓋。目前,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4401.2萬人,1257.5萬人按月領到養老金。據了解,按照職業和身份的不同,目前國內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農保等多項制度,參保方式不一,相互銜接轉換不便。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新農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後,參保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將實現同步發放、同步增長,意味著縮小城鄉差距、最終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邁出重要的一步。「今年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要整合起來合並實施,各地要加快力度,搞好落實,做好銜接。」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社廳廳長韓金峰在講話中說,我省將規范完善新農保和城居保政策,搞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進一步推進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研究建立遺屬待遇和病殘津貼制度;抓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落實,對被新征土地的符合條件的農民嚴格做到「先保後征」。此外,2013年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將成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高參保率的重點人群,而且我省將繼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

法律客彎宏臘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絕肢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埋滑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③ 什麼是城鄉養老保險並軌

養老金「並軌」: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雙軌制——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現在的事業養老金比企業養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們的呼聲很高一致要雙軌制並軌)。

2012年3月,這一制度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2013年12月,人社部確定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方案。

2014年12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養老金「並軌」也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到2015年7月底,山東、上海等一些地區陸續公布了當地的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明確了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由於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部分參加工作晚、職務較低的人員,增加的工資不足以完全彌補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出現「增不抵繳」的現象。對此,官方採取了措施,確保所有人繳納養老保險後當期工資都有增加。

(3)青島城鄉養老保險職工保險並軌擴展閱讀:

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

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首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面對的群體也是不相同的。一般情況面對的群體,主要是企業在職職工。和以靈活就業的形式,來交納社保費用的個人。

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他的交費相對來說是非常低的。一般它的消費也是固定不變的,比如說你每年選擇交費200元,那麼今後也可以每年繼續選擇200元的交費。所以說交費低,最終獲得的養老金也相對來說是比較低的。
那麼這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主要面對的群體是城市裡沒有工作單位的個人和廣大農村地區的居民。他們這些人群的經濟條件,相對來說是比較薄弱的,所以說選擇這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來進行參保是比較合適的選擇,因為它交費是比較少的。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的個人,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周歲,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齡是50周歲,所以說過了這樣的一個年齡就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那麼不論男女,他的退休年齡統一都是60周歲,所以說必須要等到60周歲以後,才能夠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他們二者之間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需要累積繳納養老保險,年限達到15周年以上才可以辦理退休。

因為不論你參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好,還是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好,想要辦理退休,並且終生享受養老金的待遇,那麼最少要參保15年的一個繳費年限,只有參保15年以上,才具備退休的條件,才能夠終身享受養老金的一個待遇。
那麼我們參保這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是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只能夠選擇其中的一種,養老保險來進行參保,如果說,你這兩種養老保險都參保了那麼就相當於是重復消費,因為自己在退休以後只能夠享受其中一份養老金的待遇,所以說是沒有必要,兩種養老保險參保的,所以沒有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經濟條件緊張的話那麼可以去選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來進行參保,當然如果有參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那麼就沒有必要再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了,直接參保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就可以了,因為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之後,才能獲得更多的一個,退休金待遇。

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如何合並辦理

兩者是不能合並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三類。也可以將後二類合並稱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從政策上來理解,凡是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需要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了,因為社會養老保險最終只能享受一種養老金領取,不能領取兩份,有許多在外就業的農村戶口的居民參加就業不穩定,所以在當地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交費,就業後,企業又必須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為僱用的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造成重復參保。

(5)青島城鄉養老保險職工保險並軌擴展閱讀

數額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所謂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最高和最低繳費基數的計算比例,各城市可能不同,以各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計算比例和基數為准。)

申請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⑥ 居民養老和職工養老可以一起合並嗎

居民養老和職工養老是不可以合並的,因為兩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有償的,一個是無償的,職工養老是有償性質的,是個人和企業共同繳納的,很大一部分錢到了退休的時候才拿到錢的,但是居民養老它屬於社會保障性質的,基本上是無償的。
兩種保險現在已經合並實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可以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
1、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2、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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