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死了養老金還能領嗎
人死了養老金還能領,但只有死亡當月還發放,次月就停發。剩餘部分是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申請領取出來的。另外,養老金領取資格每年都要進行生存認證,如果家屬隱瞞老人去世的消息繼續領取養老金的話,這屬於騙保,騙保數額較大的是會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去世後領取養老保險具體流程如下:
1、可以領取自己交的那些錢和利息,也就是個人帳戶部分;
2、提供親屬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養老保險手冊,有單位的,通過單位辦理,沒有單位的,去當地社保中心辦理;
3、退休前死亡的,有單位的,還可以向單位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沒有單位的,既沒有了;
4、退休後死亡的,個人帳戶的余額(扣除已經領取的)可以退,還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② 人死後還可以領幾個月養老金
退休人員去世後,可以領取40個月的養老金,這件事是真的。③ 人去世後,繼續領養老金,有什麼後果嗎有法律後果嗎
人去世後,繼續領養老金,是一種欺詐行為,是違法行為,當達到一定數額時回就構成犯罪—答—欺詐罪。有關部門或單位會追償其非法所得即民法上稱的不當得利,並應承擔返還不當得利及利息和合理的其他費用的民事法律責任。
④ 人死後也能領十幾個月的退休金,合理嗎
這是法律規定的,不存在合理不合理之說。
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後發的是喪葬費和憮恤補助金,而不是退休金。希望題主不要誤解了。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憮恤補助金,這是法律規定的,不存在合不合理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 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憮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目前,由於喪葬費和憮恤補助金這一塊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由地方自行制訂補助標准。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地區的標准可能會更高,其他地區的補助標准可能會更低些,但各個地方都有。
以中部地區江西省為例: 當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每個人可以補助喪葬費5000元。憮恤補助這一塊單位性質不同,補助的標准也不同。公務員退休人員為其生前領取的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標准24個月的憮恤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為其生前領取的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標准12個月的撫恤金;企業退休職工為其生前領取的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標准8個月的撫恤金。
具體領取流程為:
當退休老人去世後,其遺屬(法定繼承人)要在1個月內帶上死者的火化證丶身份證、戶口簿丶社保卡和遺屬的身份證明到統籌地社保部門去報告和申請。社保部門接到報告後,會首先辦理一個養老金停發手續,然後按照程序進行審核丶結算和資金拔付。如果一切順利,可在7~15個工作日內辦結。
樓主您好,人死後也能夠領取十幾個月的養老金,合理嗎?其實嚴格來說,人死後並不能夠再領養老金了,只不過就是人去世以後如果是正常參加社保的狀態,那麼還有一筆增長金和撫恤金待遇的領取,這兩筆費用加在一起,那麼摺合成每個月的退休金,大概也就是在十幾個月左右,所以說是這樣的一種理解,當然如果說你的個人賬戶余額還沒有領取完成的話,甚至個人賬戶余額的這個錢都是可以完全的,全額繼承。
所以說這個是完全合理的,這也是給予一些沒能夠正常享受更多年養老金的人群一種激勵和信心,我認為這樣的方式是非常不錯的選擇,因為我們想想看,如果說你的退休金,假設你還沒有領取兩三年可能人就已經過世,那麼這種情況下勢必會造成很多參保群體經濟上的很大損失,所以說在這樣的前提下,那麼首先我們是可以依法繼承個人賬戶的余額就可以挽回一定的損失。
其次就可以享受這個喪葬費期間,當然這個喪葬費酋老人來說都可以獲得那麼具體的標准,每個省和每個省是不一樣的,有些省可能領取24個月左右,有些人可能領取12個月,那麼標準是不一樣的,大致下來可能也就是幾萬塊錢,摺合下來的話也就是十幾個月的退休金是這樣的一個標准,所以說能夠獲得這樣的一筆補償費用,對於去世的家屬來講也算是從心理上給予了一些些許的安慰。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去世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領取一定的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待遇。這部分待遇全國各地並不一樣,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也不一樣,差距還是非常懸殊的。
社會 保險法第17條規定:
說明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屬於法定的待遇了。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的設立,源自於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我國頒布《勞動保險條例》,開創性地設立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喪葬撫恤、職工福利等等各類待遇。
勞動保險條例中關於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標準是: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實際上就是撫恤金。現在山東、上海等地實際上仍然沿用救濟費這一名號。
實際上我國的退休制度建立,是根據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設立的。勞動保險條例中叫做退職養老。另外,我們國家1958年還頒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將退休和退職分開了。退職主要是達不到退休年齡的一類職工。
《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
退休制度的這裡面,就提到了親屬撫恤費的說法。
不過,有關標准變成了退休費總額的2~3個月和退休費總額的6~9個月,具有了浮動性。
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待遇差距。 關於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一般是按照各地規定執行。撫恤金,機關事業單位有統一的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開始,病故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是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是兩年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40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
企業退休人員中, 寧夏自治區 喪葬費標準是三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是20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
貴州省, 喪葬補助費是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個月為標准,撫恤金是20個月的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
山東省 喪葬補助費是只有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是10個月的全省在崗職工 社會 平均工資。
福建省 是兩個月的全省職工 社會 平均工資為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是五倍的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
浙江省 是4000元的喪葬補助費,1萬到25,000元的撫恤金。
上海市 喪葬補助費是二個月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是6~12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另外2010年1月1日以後還會加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可以說,相關的待遇標准都有其固定的 歷史 淵源,相信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逐漸並軌,有關的撫恤待遇確實會逐漸的一致的。
不是什麼樣的人死了都能領十幾個月的退休金,只有退休的財政供養人員才能領取(公務員40個月、事業人員20個月),退休的企業人員沒有這樣的待遇。為什麼給死了的退休財政供人員加發20至40個月工資?原因是這些人是服務國家人員,加發20至40個月工資實際用於安葬費、安家費等,體現了國家對服務國家人員管到底,讓他們沒有後顧之憂全心全意做好工作。
這是國家規定,當然是合理的。
人死之後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其計算方法是根據生前退休待遇計算的,這只是一種計算方法,並不是死了之後也領取退休養老金。
為什麼說這種方法是合理的呢?因為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的人員,國家在計算養老金的時候,已經考慮了這部分費用,也就是說,他領到的這部分資金仍然是他退休金的一部分,只不過是在過世之後發放。
養老金是職工個人和單位交納的養老保險的兌現,是一種合同,也是一種權利,並不是施捨和或福利,根據合同領取自己所得的待遇,這沒有什麼不合理。
人死之後,還有一些身後事需要處理,比如安葬需要費用,自己的親屬也需要進行撫恤,尤其是上有老人或者下有未成年子女的,這些錢可以幫助他們度過失去親人的暫時難關。
所謂領取十幾個月的退休金,這只是計算喪葬費和撫恤金的一種方法,不同地方標准也不一樣,有的地方是按照月度養老金計算,比如發放20個月,有的地方是按照固定額度,比如2萬元。
這並不是說人去世後還發放養老金,有些地方曾經出現過騙取養老金的情況,老人去世後不向單位匯報,結果單位沒有減員,仍然照常領取養老金,後來人社部們檢查才發現,這種情況當然就不合理了,多領的養老金需要追回,嚴重的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我說的不合理,為什麽這錢分檔次的相差太大了。
沒有這種待遇的說不合理,有這種待遇的說很合理。
不合理
人退休後,每月領取退休金至死亡當月止。如果死後,家屬仍領10個月退休金,屬於"虛報冒領"行為,社保局發現不但如數追回,還要轉交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各地社保局要求退休人員每年至少一次"生存認證「,目的就是防止死亡人員家屬繼續領取死者退休金。"一條魚腥了一鍋湯",極少數的違法行為,攪得絕大多數去認證。
參保人員死亡都有喪葬費和撫恤金。數額和標准全國不統一,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不一樣。有的是基本離休費的40個月,有的是基本工資的20個月,10個月。黑龍江省從2011年7月起,喪葬費和撫恤金兩項相加共10000元。同樣參保,有的40餘萬,有的就1萬,差距懸殊,太不合理。
有人是否把領取撫恤金當退休金了,再說喪葬費和撫恤金一次性付給,不會一月一付的。
這又引發了退休後社保待遇的不同。不同職業身份的勞動者在退休之後,大部分是從社保部門領取的養老金,一部分領取的是退休金。這兩種定義的不同,也造就了在去世之後,家屬所能得到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不同。
不論退休人的身份如何,喪葬費基本上標准相同,在當地社保部門都有相關規定。但各個省根據當地物價的不同,也有省與省之間的差別,但一般來說都足以覆蓋在當地火化的相關費用。同時對於本地戶籍的去世者,骨灰盒還可以免費寄存多年,這也算是對於去世者的一種福利。
針對撫恤金方面,差別就相對比較大了。因為退休的公務員領取的是退休工資,所以其撫恤金標准相對比較高,一般是其退休工資的24個月。而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現在變化比較大,各省也規定不同,有些是比照公務員標准而實行,有些是比照企業職工標准來實行。而企業退休職工。家屬領取的撫恤金一般為養老金的6~8個月。
過去偉人說過,每個人去世之後,都是應該辦一個追悼會的,紀念一下他們 社會 做過的貢獻,為家庭做過的貢獻。撫恤金是為了撫慰家屬受到的傷痛,而喪葬費是為了安頓死者的。同時在人退休之後,其實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由於退休前崗位和單位的不同,導致。退休後的待遇也發生了很大的差別,同時在去世之後也有著很大的差別。這公平不公平,其實很難評定,但是看國家逐年在縮小退體後待遇的雙軌制,未來全部由社保部門進行管理。說明這個問題也是被引發重視的。
但城市退休老人的去世有著喪葬費和撫恤金,那麼農村老人的去世又有著哪些待遇呢?這可能會引發我們真正的思考。農村老人去世後,基本上都是由其家屬負責後事,如果當地村委經濟條件比較好,可能還有一些扶助措施,如果不好,那隻能由其家屬來承擔了。
所以未來存在的兩大改進措施:一方面是退休工資與養老金之間的合並統一,一方面是城市與農村老人待遇的相對公平。當這兩件事真正完成之後,那麼 社會 公平和和諧才能長久的建立起來。同樣老有所養針對每個人都能實現了。
根據單位的財力,願意給員工多少就給多少,與外人無關
⑤ 農村老人死後可以領幾個月養老金
農村老人死亡後可以繼續領1個月的養老金老人去世,根據政策,可以領取下一個月的農保,以後就注銷不能接續領取了。去世後只可領當月的養老金,但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農村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就不可以領取了。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
如果隱瞞死亡時間,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多領的工資會被要求退回,嚴重的話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如果老人去世,就應該及時去戶籍地派出所上報死亡,然後由繼承人一次性領取老人賬戶中的養老金資金,此後老人養老金將不會再發放,
2、如果沒有申報,老人養老金是一直會發放的,那麼這個時候就不能再領取了,再領取就屬於詐騙,要負有刑事責任,
3、如果在老人去世後,故意不銷戶,還惡意領取養老金,那麼一旦發現,是一種惡意騙保的行為,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有權將多領的養老金退回,但是國家會給予相應的喪葬費,也算是對死者的慰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⑥ 死亡後養老金還能領幾個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塌山規定,從老人去世的下一個月起就停發養老保險了,如果隱瞞死亡時間,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多領的工資會被要求退回。嚴重的話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則衫蔽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孫州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如果是企業單位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