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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6-08 08:08:36

『壹』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依據《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1)雲南省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依據《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貳』 2022-2023年昆明統一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昆明統一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12檔次可選
昆明市近日正式下發《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規定6月1日起,昆明戶籍年滿16周歲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購買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統一繳費標准,繳費分為12個檔次,從每年100元至2000元不等,繳費滿15年且年滿60周歲者於年滿60歲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繳費標准:按年繳納野裂豎 最低每年僅需繳100元
根據實施細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合並後統一稱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昆明市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繳費年限:
鼓勵累計繳費滿15年後繼續繳費
根據實施細則,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的次月享受養老金至終年。
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在本實施細則執行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細則執行當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源謹,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期間個人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但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聚焦
繳費超過15年 基本養老金逐年增
實施細則對財政補助標准作出詳細規定,其中,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除享受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給予的基礎養老金外,市級財政定額補助每人每月5元,縣級財政按不低於每人每月5元給予基礎養老金補助。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補貼。
參保人按規定繳費後,除享受省財政按每人每年30元標准補貼外,對選擇200元-1000元繳費檔次的,給予10元-90元的繳費補貼,即200元補10元,每增頌大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選擇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給予100元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市、縣兩級財政承擔50%。
對重度(一、二級)殘疾人,由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三級、四級殘疾人,除個人參保繳費享受相應繳費補貼外,由市、縣兩級財政給予最低繳費標准不低於50%的繳費補貼。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死亡後,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給予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喪葬撫恤補助費600元。由市、縣兩級財政承擔。

『叄』 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近日,根據小編的調查發現,很多地區的養老保險都發生了基本的調整,其中給大家分享一下雲南省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新方案。
2015年6月1日起,雲南省施行的《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雲南省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為支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雲南省財政出台六項財政補貼政策,為城鄉養老險參保人員派發紅利,六項財政補貼政策為:
基礎養老金補助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在中央財政給予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省財政再加發每人每月5元的基礎養老金補助。
繳費補貼參保人按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
多繳多補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最高補貼標准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州(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承擔50%,州(市)、縣(市、區)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長繳多補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政府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月加發不低於2元的基礎養老金。
重度殘疾人補助對年滿55周歲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提前發放每人每月60元的養老補助。對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200元繳費檔次標准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喪葬補助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給予不低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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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雲南省實施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用人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第三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省級統籌。第五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現低於或者高於本企業職工月工資總額20%的,應當逐步過渡到位,具體過渡比例和年限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現確定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並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過渡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僱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負擔。雇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現確定為僱主繳納14%,雇員繳納4%,雇員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並相應降低僱主繳費比例的一個百分點,逐步過渡到僱主繳納10%,雇員繳納8%。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的個人繳費比例,按當年個人繳費比例確定。
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用人單位在工商注冊登記後30日內,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如實申報從業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七條企業職工個人以全部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費。企業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高於本、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低於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征繳,具體征管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和省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條地、州、市應當從1997年12月31日前歷年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數人均140元一次性上繳省社會保險機構,作為省級統籌的啟動資金。第十一條省、地、縣三級財政對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入。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規定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連續工齡)。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失業或者服刑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正常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從業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條件:
(一)達到下列退休年齡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工作,累計工作年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由指定醫院提供診斷證明書,經縣(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第十五條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特殊工種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1995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照下列規定增加月過渡性養老金、月過渡性調節金:
1.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2.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於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的計發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三)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離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伍』 雲南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出台了嗎

第一,定額調整20元
參與養老金調整的退休腔者搏人員第一步是統一上調20元。雲南2022年養老金定額調整比去年定額調整59.5元有大幅度的下降,下降金額達到了39.5元,這也是目前公布養老金調整方案省份中定額調整較低的省份了,低於江蘇的27元。不過,不要緊,雖然定額調整金額大幅下降了,但是養老金掛鉤調整翻倍了,漲幅為100%,相當於定額調整挪到了養老金掛鉤調整。
第二,養老金掛鉤調整伍祥翻倍到1.6%
在享受定額調整之後,退休人員在自己2021年12月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1.6%。這個養老金掛鉤調整比例較2021年的0.8%的比例大幅反彈了,翻倍增長了。
第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滿1年增加1.5元
然後退休人員繼續進行繳費年限的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5元,如果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一年來計算。繳費年限單價1.5元,這跟2021年的繳費年限單價是一模一樣的,維持不變。
第四,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金額下降
雲南70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也可以享受傾斜調整,分為2個檔次,在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歲不滿80歲,額外多漲30元;80歲及以上退休人員額外多漲50元。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金額比2021年下調了,2021年兩個檔次的傾斜調整金額分別是42.50元、66元,分別下降了12.5元和16元。
第五,艱苦邊遠地區傾斜調整部分提升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繼續多漲養老金,六類地區多漲30元,五類地嫌滑區多漲25元,四類地區多漲20元,三類地區多漲10元,二類地區多漲5元,一類和其他地區多漲2.5元。2021年的艱苦邊遠地區傾斜調整金額部分提升了,去年的標准為六類地區多漲10元,五類地區多漲9元,四類地區多漲8元,三類地區多漲7元,二類地區多漲6元,一類地區和其他地區多漲5.50元。一類地區下降了,其他地區上升了。
所以,雲南的養老金調整方案雖然定額調整、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下降了不少,但是養老金掛鉤比例提升了不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調整也提升了,還有繳費年限掛鉤持平,這種變化是在加大掛鉤調整的比重,對於養老金高、繳費年限長的人更有利,還有對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也更有利。
企業退休轉幹部按以上標准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水平。
定額調整指各類退休人員統一增加相同金額的養老金,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指增加的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傾斜調整體現重心關懷,主要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這一調整方法在實現退休人員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同時,能夠適當調節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體現公平的同時,更加註重激勵的原則。
此次按4%的比例調整後,具體到每一位退休人員,由於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實際增加的養老金絕對額是不同的,對應到占個人養老金的比例也不同。一般來說,在職時繳費年限長、繳費工資水平較高的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絕對額也會相對較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陸』 2019年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雲南省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並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辦法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一)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支付基礎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縣兩級財政每月加發不低於2元的基礎養老金,州市、縣兩級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准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州市、縣兩級財政承擔50%,州市、縣兩級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對重度殘疾人,從本實施辦法實施之年起,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准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辦法。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准與月基礎養老金標准一致。

(四)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給予不低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第八條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為繳費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九條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在本實施辦法印發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養老保險費,並同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條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按照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標准執行,以及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和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第十二條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補助。但在未年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助。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應予以退回。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金人員按照本實施辦法繼續領取養老金。

第十七條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賬運行,並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研究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將同級人民政府補貼、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督和檢查。審計部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資源、農業、人口計生、監察、殘聯等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服務,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每半年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加強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州市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整合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銜接,納入「金保工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州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實時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堅持不懈抓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不斷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意識,確保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各州、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在統籌考慮前期新農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強化並統一有關保障和激勵措施,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所指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的具體時間:新農保制度初始實施時間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實施時間是2011年7月1日,各縣、市、區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體實施時間以國務院批准試點時間為准。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柒』 雲南省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的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在企業有支付能力的條件下,即在當年完成上繳稅利計劃的基礎上,按照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和省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除經國務院批准實行行業統籌的鐵道部、水利部、郵電部所屬企業外,凡在我省的中央(包括企業性質的專業銀行和人民保險公司)、省、地(含州、市)、縣(含市、縣)屬全民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凡符合補充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自主決定為本企業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的對象:企業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及在企業工作一年以上的臨時工。
凡經省政府批准實行企業自主經營試點及當年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和實現上繳稅利計劃的企業,可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條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第四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由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局)經辦。社會保險局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與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適當掛鉤。第五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或效益工資中提取。一年提取的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本企業當年職工2個月的工資總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費用,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按期繳納一定數額的養老儲蓄金。第六條補充養老保險金的分配辦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的使用權屬於企業,企業可根據職工勞動條件、工齡長短、貢獻大小等情況,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自主劃分為若干檔次,年終登記造冊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分配方案由企業提出,並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當地社會保險局上卡上帳。
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制度和企業有關規定的職工,不得參與補充養老保險的分配,具體辦法由企業制定。第七條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時間。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當年保險費應於次年2月底前由企業轉繳到社會保險局在銀行開設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每半年或一年繳納一次。第八條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要分別建立基金制度。由社會保險局根據企業提供的名單、金額,按照社會保險號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並由企業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單位保存,每年一季度經所在地社會保險局核查,並加蓋印章後生效;待業期間由社會保險局保管。第九條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的支付。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憑《退休證》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社會保險局辦理領取保險金的有關手續。社會保險局將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扣除計提的管理服務費後,連本帶息一次性或按月返回本人。第十條已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職工,因工作調動,須憑企業調動證明申請辦理保險金的轉移手續。第十一條因升學、參軍、待業以及被開除、判刑、勞教等離開生產(工作)崗位的職工,其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暫由社會保險局管理,待重新參加工作時,前後連續登記計算。第十二條職工未達到退休條件而因故死亡時,記在職工個人帳戶的款項,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憑死亡證明書填報申請,社會保險局核實後將死者生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扣除提取的管理服務費後連本帶息一次性返還給其合法繼承人。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局可在收取的補充養老保險金中提取1.5%的管理服務費。補充養老保險金及其管理服務費、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均不徵收任何稅費。第十四條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由社會保險局在銀行設立專戶存隼,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對存入銀行的款項,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捌』 2022年雲南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雲南養老金一個月領多少錢

2022年雲南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雲南養老金一個月領多少錢,下文就隨我來簡單的了解一下吧。
雲南省地區,在近期公布了2022年養老金的調整細則。那麼雲南省地區養老金的調整細則,又是如何來調整的呢?有什麼新的變化呢?其實雲南省地區,和其他全國已經公布養老金方案的地區是一樣的,都是採用三結合的原則,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方案來實現。那麼我們就來看一下,雲南省地區的調整細則是怎樣的。
1、定額調整(降低)
定額調整部分,雲南2022年是固定的20元,相對於2021年的額59.5元,下降了39.5元,下降幅度為66.39%。
下降金額、下降幅度在已公布的省份中可以說是「首屈一指」!
2、掛鉤調整:工齡(持平)
15及以下每年增加1.5元,去年也是1.5元,沒有變化;
蠢碼3、掛鉤調整:基礎養老金比例(增加)
雲南2022年養老金調整基礎養老金比例掛鉤調整為1.6%,去年是0.8%,增加了0.8個百分點慎頃,增幅100%!
4、傾斜調整:高齡人員調整(下降)
雲南的高齡退休人員分為2個檔次:
70歲80歲增加30元,2021年為42.5元,下降了12.5元,降幅29.41%;
80以上增加50元;2021年為66元,下降了16元,降幅24.24%;
5、傾斜調整:艱苦邊遠地區
雲南的艱苦邊遠地區分為6類:
一類地區至六類地區分別增加2.5元、5元、10元、20元、25元、30元;
很顯然,雲南省地區的整體調整細則較去年來看是明顯下降的一個態勢。這是因為我們養老金的具體調整比例今年是4%,相對於去年4.5%的水平還是有所變化的。整體上來看,很多地區都向掛鉤調整予以傾斜,雖然說掛鉤調整的整體水平相對於去年有所增長。但畢竟定額調整和傾斜調整的標准有所下降,那麼這樣一來的話,整體的調整水平,實際上相對於去年來說還是有一個明顯的變化。
尤其是雲南省地區的定額調整,下降的標准還是比較大的,幾乎下降了66%。那麼也充分說明,在雲南省地區的退休人員,如果帶孝哪是作為養老金待遇水平,比較低的個人,他受到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畢竟養老金待遇水平比較低的個人,其實主要還是依靠定額調整,來增加自己的養老金待遇。由於定額調整下降的態勢是比較明顯的,所以說在具體增長過程中,養老金待遇水平比較低的個人,實際上是沒有任何的優勢。

『玖』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根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雲人社發〔2011〕61號)規定,今年年內將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其中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等四類人員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一、適用人員范圍
(一)超齡參保人員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以及有過其他就業經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但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
(三)其他未參保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從事自謀職業,1995年10月以後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四)中斷繳費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1995年10月以後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從事自謀職業期間有中斷繳費記錄的人員。
二、「超齡參保人員」參保辦法
「超齡參保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超齡參保人員」從辦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雲政發〔2006〕1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該類參保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手續及待遇審核發放等工作。其連續工齡及年齡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審核認定以個人檔案和有關原始資料為依據,審核認定標准與正常參保人員一致。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要求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要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
四、「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費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其他未參保人員」可以自謀職業人員身份辦理參保,參保經辦機構為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補繳費起始時間或時段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1995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5年10月1日以後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次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人員」可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費基數、比例及記賬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及「中斷繳費人員」按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補繳費基數;補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部分計入統籌賬戶,8%部分計入個人賬戶。
五、執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的執行時間自下發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4月1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開始實施,今年內將解決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有繳費能力的人可按照自願補繳的原則於今年12月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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