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單位辭退後的員工養老保險如何交
養老保險有個人賬戶,身份證號就是帳號,辭職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悉坦姿式(一)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但只要時間不長對今後影響不大。(二)由個人全額繳納,即不中斷繳費把過去連同企業繳納的部分一並自己繳納,但這樣個人負擔較重不太合算。(三)如果到外地謀職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到新的就業地區。不管信咐哪種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按原帳號繼續睜絕繳費即可,不用補交,但就是不能退。
2. 被單位開除後,養老保險工齡還算作視同繳費年限嗎
這種狀況,全國沒有統一的答案。
大家都明白,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普通都屬於國度公職人員,他們的待遇源自於企業和人民交納的稅收,請求嚴厲一些也是應當的。
3. 企業員工被開除還能領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
開除公職後是沒有退休金的,但單位可以酌情給予生活補助。
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散行敬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於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帶並算投保的年限。
法律依據:
《關於原國有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年限。
第二條 被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或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第三條 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被判緩刑、監外執沖慎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