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1993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的有補發工資嗎
會有的,具體多少得看政策以及規定。
其實勞動者在退休後,去世除了喪葬費外也是有其他補助可以拿的,也就是我們說的退休人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工資的問題,事實上也就是補助金。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在勞動期間,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單位甚至說不同的用工形式都會導致工資不一樣,退休之後養老金也會因為不同的參保基數、不同的交費年限、不同的年齡以及不同的工作崗位而有所不同。那麼自然的,去世時補發的工資(發放的補助)自然也有所不同。
我們不妨來看一看如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後,能夠領取多少一次性撫恤金,根據我國《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中規定,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以及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如下。不是同意的,根據崗位及去世的原因不同,撫恤金的標准也有差異。
逝者被評為烈士或被證明是因公犧牲的,補助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逝者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若是病故的,補助標准則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再加上逝者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因此,大家說的「補發工資」就是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最少可領取4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在這里大家要清楚基本養老金的概念,不等於每個月領取到手的養老金!事實上,退休人員每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是由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的;概念之間不可混為一談。
無論逝者生前(或退休前)是什麼工作崗位,逝者家屬都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養老金繼承;有的人以為養老金交進去了,退休後能領多少、能領多久、是虧還是賺都是全看天意,但實際上不完全是這樣,賺是有可能的,但不會虧,因為自己繳納進去的養老金的總額,如果退休後沒有領取完就去世了,余額是可以由繼承人注銷養老賬戶後取出來繼承的。
『貳』 北京市退休老職工因病去世是否有喪葬費以及10個月本人養老金的撫恤金補償
有。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內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容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叄』 剛退休人死了退休金能拿多少
如果剛剛退休領了幾個月養老金就去世,一般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能有五六萬元,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也得八九萬(如果是北京、上海能高達十幾萬元)。
如果用人單位建立了相應的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制度,個人賬戶余額也彎洞瞎是可以繼承的,不過這一部分待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對於參保人員來講,最遺憾的可能就是剛退休就去世。對於參保人來說,可能是這樣吧,但實際上社保還是有三項待遇給其繼承人和遺屬的。
第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的是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第14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
職工參保和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參保是不一樣的。職工參保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職工本人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統籌賬戶。因此,實施個人賬戶制度以後,職工參保肯定是不會虧本的。
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無僱工的顫橡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的一系列群體,他們通過自己承擔全部社會保險費的方式參加養老保險,但是只有繳費基數的8%進入個人賬戶,剩餘部分進入統籌賬戶。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參保,雖然值得斟酌埋空,但依然是非常劃算的一件事情,有負擔能力還是參加的好。
第二,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是支付給遺屬用於安葬參保人員的一部分待遇,現在全國有關標准已經實施了統一。
依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是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份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計算。
第三,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也是遺屬待遇的一部分,主要分為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兩類標准。
在職人員,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一次性撫恤金是三個月的(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鎮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滿5年不滿10年的,是6個月。滿10年不滿15年的,是9個月。滿15年以上,繳費年限每多一年,發放月數多增加一個月。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即最多領取24個月。
退休人員,按照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以本人在職時的最高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每領取一年基本養老金,減少一個月的發放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肆』 北京退休人員因病死亡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給幾個月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規定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適用本通知。
退職人員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喪葬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