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38號文件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冀勞社[2008]3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1-20【大中小】發文單位: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號:冀勞社辦[2008]13號發布日期:2008-1-20執行日期:2008-1-20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企業及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8]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件)下發後,一些市和單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一、關於「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是指曾參加過養老保險、因故退回到企業自行管理,此期間既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也不申領本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其退休費用由本企業自行負擔的企業。不包括已經參保但應申報繳費基數未申報、應繳費未繳費、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欠費企業。二、原集體企業在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的通知》(冀勞社[2001]10號)下發後,未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年第259號令)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已破產或瀕臨破產,多年未繳費且現單位已無繳費能力的,不屬於38號文件規定的補繳范圍。應按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規定,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低保」待遇。三、享受38號文件第四條優惠政策參保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應將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人數上報並參加養老保險。企業申報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工資台帳、工資發放原始記錄等原始資料,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規定補繳。四、實行企業和個人繳費後,一直未繳費人員,現已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不屬於38號文件規定的補繳范圍,勞動保障部門不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五、納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現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的人員,可按38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執行。初次就業時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人員,只能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日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重新參保後不補繳以前欠費。六、38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繳費情況的復查申請,職工個人因繳費基數不實造成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補繳,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如確因企業少繳養老保險費而影響退休待遇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七、鑒於部分市因以上問題不明確,尚未辦理補繳手續,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38號文件的執行時間,延長時間暫定不超過2008年6月底。二○○八年一月二十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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