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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及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23-06-05 03:24:09

Ⅰ 目前農村養老服務現狀及突出問題有哪些

一、農村養老現狀

農村老人的養老金來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給。家庭供給部分與家庭經濟收入、子女狀況等密切相關。中東部發達地區、發達鄉鎮農村老人家庭供給相對充足,西部及少數民族欠發達地區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容樂觀。一部分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農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青壯年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不留在農村的老人身邊,並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暫的。所以農村老年人就在干農活和盼兒孫中度日,大部分農村老年人並沒有太多的娛樂活動,精神生活狀況不容樂觀。

(4)農村老年人預防意識差。一方面,農村老人疾病預防意識差。大部分農村老人都做過繁重的農業勞動,身體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葯醫治,這往往延誤病情,由小病轉變為重病,從而導致因病返貧。另一方面,農村老人安全預防意識相對較差。一些詐騙分子通過現場演示引誘、虛標價格等手段向農村老人兜假冒售偽劣產品。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傳不良觀點,引誘農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Ⅱ 我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面臨哪些問題,如何克服

一、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人群不均勻,農民參保意願不高
1.新農保的推廣力度不足
在近期的一項調查中顯示,絕大多數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甚少,雖然地方也在通過開會宣講、辦宣傳欄等形式進行宣傳,但對於受教育程度較低的農民而言還是起不到預想的效果。在調查中發現,三分之一的農民不清楚新農保的政策,一半以上的農民不會清楚新農保基金的繳納標准。農民大多是從他人口中獲得有關新農保的信息,這就很難保證信息的准確性,甚至會扭曲新農保的真實性,進而導致農民對新農保的參與意願低。
2.經濟貧困的地區農民參保意願較低
在經濟欠發達的偏遠地區,農民生活條件差,特別是西部地區一些居住在大山裡的居民,他們缺少經濟來源,養家糊口就已經很不容易了,一年100元的養老金對他們而言是個大數目,很難支付得起。盡管在60歲後可以取得國家發給他們的養老補助,但因經濟狀況差仍不願參保。但在經濟相對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農民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特別是已經步入小康生活的農民,參保意願普遍偏高西部地區。
(二)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農民交費困難
新農保政策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承擔,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根據農村目前的經濟情況,參保人大部分選擇最低檔100元繳費,雖然政府投入金額很大,但我國農村人口基數大,平均到每個農民身上就很少了,再加上部分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滯後,沒有什麼經濟來源,集體補貼就出現空缺,養老金實際上還是靠個人交納的。
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農民願意參保,經濟能力較差的農民就不願參保,這就出現了「保富不保貧」的現象,這顯然是與我國社保制度背道而馳的。這就使得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水平難以得到提高,農村的社會保障也難以達到預想的水平。
(三)新農保服務資源匱乏
一方面,新農保覆蓋農村人口較多,工作量也非常大,相關工作所需的辦公設備相對滯後,部分地區網路設施不健全,這對於參保人的信息錄入造成很大困擾。另外,個別系統設置與實際運行應用不匹配,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很大阻礙。另一方面,我國城鄉居民參加新農保主要通過郵政儲蓄、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繳費和領取養老金。但這些銀行大都分布在城區,能伸入到農村的只有郵政儲蓄和農業銀行,且網點很少,還有相當一部分鄉鎮根本沒有專門的支付網點,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開展也帶來了很多不便。

Ⅲ 農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想要了解更多關於農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由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時間較短,同時受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限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普及率低,覆蓋范圍有限,區域發展嚴重不平衡。
盡管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民政部門進行了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但到目前為止,全國只有少數的農村地區較為廣泛地開展了此項活動。己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根據《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年鑒(2003)》數據顯示,東部、中西部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比例分別為62.5%和37.5%,呈明顯的地域性差別,而且各地的社會保障內容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我國發達地區已經建立比較完善的保障項目,保障水平較高,中西部連最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進展緩慢。而正是這部分經濟落後地區及貧困目標人群急需要解決年老後的養老問題。另一方面,《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十年規劃及八五計劃"中也指出"要積極引導",這些說明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體制未理順,基金管理存在漏洞。
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啟棚友,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民政不管,參保的只有社保不接"的局面。農村的養老保險立法工作嚴重滯後,1992年1月民政部制定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從我國的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來看,還沒有一部綜合性社會保障法規,更沒有具較強針對性的單項法規。由於缺乏相關法規的保障,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一個嚴重弊端是憐理體制混亂,部門分工不明確,缺乏統一的設計和協調,影響了廣大農民廣泛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以來,一直沒有出台與之配套和岩的財務制度。由於缺乏經濟方面的悄槐專業人才和嚴格的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一些漏洞,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針對執行中出現基金流失和浪費現象,因為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可循而無法處理,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存在著困難,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
(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投資渠道狹窄。
《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近年來,金融機構銀行存款利率已由1993年的12.06%下降到2009年的3.6%,發行的國債也存在同樣利率下降的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性較低,增值和保值的目標難以得到保證。因此購買債券和存入銀行會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增值能力較弱,加上通貨膨脹影響,甚至出現資金縮水的情況。
(四)保障水平過低,保障權益無法兌現。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遠遠低於城市。《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預計交費後可每年領取120元左右,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這點錢也仍然難以對農民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Ⅳ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現有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存在著農李仿悔民社會養老保障意識淡薄、保障范圍窄、保障水平低、資金籌措不足、管理琨亂等多方哪正面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大老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李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散擾亮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沖寬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Ⅳ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法律主觀:

1、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為目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完善我國上世紀90年代開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嶄新制度。 2、新農保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皮差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新農保制度的這兩個顯著特點,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制度僅依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

法律客觀: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障農民工具群體的晚年生活,所以國家頒布實施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所謂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個人繳費和用工單位繳費以及政府財政收入共同構成了農民工退休所領取養老金的數值。根據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以後,可以在退休時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益。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就得從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入手,分燃仔皮析農民工養老保險中的問題與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建議。將農民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其基本權益的措施之一。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城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5億左右,由於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部分都還沒有達到養老年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目前還不突出,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現在不重視,在不久的將來,大規模的農民工年老體衰後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農民工年老後在哪裡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是農民工自身、是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這些問題不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解決好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刻不容緩。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戚虛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於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頒布《社會保險法》,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職工養老保險法》的立法工作,已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目前,農民工參保率在低位徘徊與參保後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關系。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和接續。要吸引更多的農民工參保,就要設計適應農民工高流動性的養老保險制度。(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2010年1月1日新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一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二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2009年全面實現了省級統籌,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了制度和體制的基礎。三是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並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三)強化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當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嚴格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對於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要走綜合整理的道路,從用人單位這個源頭抓起,從簽訂勞動合同入手,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特別是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要進行嚴肅查處,杜絕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現象的發生,將在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四)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同時,還要針對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加強對養老保險重要性的宣傳、養老保險知識的教育。包括: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參加養老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是農民工應享受的權利,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的關系、如何銜接等。採取各種形式不斷提高農民工的素質,增強農民工養老保險意識,督促企業為其參加養老保險,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利,不斷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實施過程中,總會出現問題。如何設計一套制度,符合農民工特點,很有必要。

Ⅵ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哪些問題

(一)普及率低,覆蓋范圍有限,區域發展嚴重不平衡。(二)體制未理順,基金管理存在漏洞。(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投資渠道狹窄。(四)保障水平過低,保障權益無法兌現。我國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遠遠低於城市。《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預計交費後可每年領取120元左右,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這點錢也仍然難以對農民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Ⅶ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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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群眾思慮重,參保意願弱。一是部分年輕人剛從學校畢業,其職業身份未定,擔心此時參保,未來會面臨職業身份轉換或居住地變化而帶來的制度銜接問題。二是部分年輕人常年在外務工收入較高,對新農保政策認識不足,認為新農保養老金領取金額偏低,不足以支撐養老而不願意參保。三是大多數群眾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而新農保實施時間短,收益周期長,部分群眾仍持觀望態度,認為村裡多數老人壽命低於60周歲難以享受養老待遇,要麼等到將近60周歲再一次性補繳所有參保金額參保領取基本待遇。
(二)投保檔次低,保障水平差。目前,右江區規定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政府對100元至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900元以上統一按80元補貼計算,繳費越高政府補貼增幅越小,待遇領取與最低檔的差別並不明顯。以連續繳費15年繳費最高的2000元和最低的100元為例,最高的是最低的20倍,但養老金領取卻只有最低(90元)的3倍,比例嚴重不協調,導致大部分群眾投保最低檔,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三)參保程序繁,工作任務重。一是右江區新農保繳費長期依靠鄉、村幹部入戶動員,群眾主動到社保中心繳費參保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也不能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繳費問題。二是右江區新農保參保第一年參保需參保人簽訂協議、提供銀行賬號,通過銀行扣款繳納參保金;續保繳費也需要通過銀行扣款,不支持現金參保,群眾習慣現金用於日常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給收繳新農保工作人員增加了難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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