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後離婚退休金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共同財產一般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限取得的財產,而退休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之一,如果是退休工人要離婚的,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實際繳納的養老金及利息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可以主張予以分割的,但是不能要求將養老金賬戶里所有的資金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貳』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怎麼分割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分割如下: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在分割時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叄』 離婚養老金怎麼處理
養老金交納的方法: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繳,按照個人和埋迅單位的比例分擔交納費用;也可以由個人靈活就業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交納費用。
根銀返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作出的解釋,可以作為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是已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然而,具此認為該部分養老保險金完全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養老保險費的屬性,是顯失公平的。離婚鋒液飢時養老保險金的處理方法?實踐中,大多數的審判機關採取以下解決方法:(一)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二)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未確定。這種情況,其分割不能按等差處理,只能按平等處理(三)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其他社會保險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身體因為一方傷害獲得醫療費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