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省社保個人賬戶管理規定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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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納入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其他實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中直、外省駐本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財政、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建產專項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強制實施。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工作人員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願參加。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及社會工資掛鉤,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建立正常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補貼。第六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級人事、財政、審計、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給付。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財政和單位負擔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的17%--23%。具體比例由各地測算確定。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每月作出預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撥付基金管理機構。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負擔部分按全額事業單位征繳辦法直接劃撥;單位負擔部分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工資總額的3%,由單位代為扣繳。隨工資增長逐步提高。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月起,單位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給予補貼。
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按照先收後支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當地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起步比例預繳一個月的支付周轉金。第十一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本規定第8條規定籌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時,其退(離)休人員養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單位按其經費渠道負擔。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基金管理機構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所得利息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四條保險基金的年度結余,除留足三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結余部分存入財政專戶。其所有權、使用權仍屬基金管理機構。
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不低於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機構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省重點建設債券,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金。第十六條基金管理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個人帳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
(二)單位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四)上述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七條在建立個人帳戶的同時,發給每個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其在職期間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手冊》由本人保存,用人單位填寫,每年送基金管理機構審核一次。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運營、給付及其管理費免徵各種稅、費。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九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給: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當地上年末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1%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22%計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23%計發;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24%計發;滿30年以上的按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每滿一年,按1.3%計發。計發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80計發。
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滾動積累,逐步降低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3. 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最低繳費標准代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參保人當年不繳費的,政府不予補貼。第七條對無子女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低收入參保人,省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其待遇補貼,保障年收入在政府發布的低收入標准之上。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村集體經營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補助。第九條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繳納養老保險費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第十條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義務。
鼓勵贍養人對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無繳費能力的參保人要求贍養人提供資助,贍養人拒絕提供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勸導、督促贍養人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第十二條贍養人經勸導、督促,仍然拒絕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督促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工作,引導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並持續繳費。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保險宣傳教育活動,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第十四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
提供資助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五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待遇補貼等。
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參保人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已達到規定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待遇。第十六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第十七條參保人在領取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保險待遇從次月起停止支付。
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第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建立終生記錄的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及時、准確、完整地記入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及其贍養人免費提供查詢、核對其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相關服務。第十九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投資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4. 2021山西省養老金方案
山西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辦法,和2020年相比,有「兩降一細化擴大」,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金額下降,高齡退休人員傾斜檔次細化、擴大。一是定額調整下降。根據山西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定額調整增加51元。去年的定額調整金額是每人每月53元,今年略微下調了2元。二是養老金掛鉤漲幅下降。山西2021年養老金調整細則顯示,不管是企業退休人員,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掛鉤調整比例都是按照1.2%增加。去年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的比例是1.5%,也就是說,今年的養老金掛鉤增加漲幅下降了0.3個百分點。三是企退人員繳費年限比事退人員更貴。在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方面,企業退休人員和事退人員的辦法是不一樣的,金額是不一樣的,企退人員繳費年限掛鉤金額更高。根據養老金調整方案,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1元。這意味著在繳費年限掛鉤方面,同樣的工齡,企退人員漲得更多,比如說,同樣是40年的工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企退人員可以掛鉤上漲80元,事退人員只漲44元,這樣一來就縮小了差距。這個做法非常值得點贊。四是高齡退休人員傾斜檔次細化、擴大。高齡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傾斜調整,一共分為了3個檔次,其中,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再增加37元;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再增加38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再增加39元。而去年的方案只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增加37元。今年高齡退休人員傾斜檔次細化,范圍也擴大了。此外,一類艱苦邊遠地區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再增加15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303元的補到3303元。
法律依據: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2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 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 www.shebao13.com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1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其中本人養老金水平含單位發放的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的退休生活補貼。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303元的補到3303元。
5. 山西省2021年養老保險新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參保人按年繳費,年繳費檔次設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個繳費檔次。個人繳200元政府補貼70元、繳500元補貼120元、繳1000元補貼200元、繳2000元補貼360元、繳5000元補貼600元。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待遇核定支付、關系轉續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徵收期限一致,實行按自然年度繳納,集中征繳期為每年1-6月份;征繳期間每月1-25日可辦理繳費(節假日不順延)。在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徵收方式上,我省稅務部門將採取「線上為主、線下兜底」的繳費服務模式,繳費人可以選擇通過微信、支付寶(部分市已開通)、民生山西APP、當地協作銀行手機APP、山西省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渠道辦理繳費;線下渠道可到當地協作銀行網點通過自助機或櫃台辦理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6. 山西人社廳2022年養老金調整細則
山西人社廳2022年養老金調整細則
一、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7%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養老金水平含單位發放的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的退休生活補貼。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3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2)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451元的補到3451元。
二、調整范圍和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對2021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同時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予以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在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法律依據
《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從2022年1月1日起,對2021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7. 山西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鎮集體經濟事業的鞏固和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簡稱城鎮集體單位,下同)。
鄉辦、村辦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民政部門所屬的福利性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暫不實行本辦法。第三條城鎮集體單位均須為本單位職工(臨時工除外,下同)辦理養老保險。第四條養老保險包括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
養老保險費以市、縣為單位,統一提取,統一使用。第五條各市、縣應成立城鎮集體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下同),負責養老保險的協調和監督。養老保險業務由同級保險公司承辦。第二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六條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的職工,從批准退休、退職的第二個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直至身故為止。
城鎮集體單位職工的退休、退職條件參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執行。第七條養老保險待遇,分為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
(一)基本保險:
退休職工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時工齡超過十年的,每超一年,養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因工緻殘的職工退休後,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發給本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養老金。
退職職工,每月按本人退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養老金。
退休、退職職工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憑死亡證明領取二百元喪葬補助費。
(二)補充保險:
退休、退職職工的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數額,按其所在單位為其交納補充保險費的多少計算。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
退休、退職職工每月領取基本保險養老金與補充保險養老金之和,最低為三十元。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按照國務院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養老的城鎮集體單位,其職工仍按原規定標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部分,仍由原單位負責。這部分職工不參加補充保險。第九條退休、退職職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間,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期滿後,恢復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由當地保險公司按月向城鎮集體單位籌集。籌集標准為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資總額百分之零點五的管理費和工資總額百分之二點五的儲備基金),特殊地區養老保險費收入不足支出的,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提高。第十一條對累計兩個月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單位,停發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待其補交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後,方可恢復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二條補充保險不實行統籌。凡有利潤的城鎮集體單位均須參加補充保險。補充保險費的交納數額,根據城鎮集體單位的盈利情況分檔確定。第十三條稅務部門從城鎮集體單位徵收的獎金稅全部用於保險公司作為城鎮集體單位養老保險儲備基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補充保險與基本保險之和超過《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在稅後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應預付兩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鋪底資金。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條養老保險費通過開戶銀行,用「同城托收無承付」方式結算;養老金通過開戶銀行以「付款委託書」方式結算。
對保險公司存入銀行的養老基金,銀行根據基金的存期按規定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戶。第十七條養老保險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保險公司單獨核算,盈餘部分不上交。保險公司對養老基金有權按規定使用,其純收益存入基金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條受管委會委託,保險公司有權到城鎮集體單位查核有關帳目,被核查單位應給予配合。對有欺騙、隱瞞行為的城鎮集體單位,除補交少交的養老保險費外,加收補交數額百分之三十的款額。所加收款額不準進入成本,由單位稅後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額並入基金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