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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3-06-02 06:41:23

❶ 長沙市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長沙市率先全省確定對65歲及以上參保人員加發老年基礎養老金,具體標准為65周歲至75周歲參保人員每月加發5元,76周歲至85周歲參保人員每月加發10元,86周歲及以上參保人員每月加發20元;在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方面,《通知》規定每年1月1日起提高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10元。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四條 從2021年1月1日起,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惠及全省800餘萬退休人員。

❷ 長沙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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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職工在年老退休後或者因公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能夠得到一定物質保障的一項國家政策,目前國家強制執行的社保五險之一便有養老保險這一項,關於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的問題備受人們關注,特別是在職職工。當你核對自己的工資時,怕是需要知道這個比例的吧?下面就是詳細數字。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最高不得高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其中:單位繳納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納比例為8%,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職工所在單位統一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續保補費,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20%的繳費比例執行。與個體工商戶繳納保險費的比例相同。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全部由個人繳納,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個人到地稅繳納。農墾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由參保個人全部承擔。考慮農墾企業職工收入情況,為減輕職工負擔,2003年度繳費比例為12%,2004年度至2008年度繳費比例每年遞增一個百分點,2009年度繳費比例達到20%。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除去傷殘的情況,養老保險是在離退休後才能領取的保險。那什麼才能算離退休呢?從1997年國家出台《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1998]36號文件以來。目前,國家已經出台的有關企業職工退休的政策共有正常到齡退休、特殊工種退休、病退、退職四種。

❸ 長沙市2022年養老金上調多少湖南長沙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長沙市2022年養老金上調多少?湖南長沙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根據《人社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湖南省同意,並報人社部批准,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准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再增加1.4%。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等)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轉幹部,繼續按照相關法規來解困標准。

(六)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方法和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責任分擔要求,我省需負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標新增支出的5%,當年養老金調標補助資金計入下年地方補助基數;按相關法規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負責籌措,中央和省給予適當補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信息系統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後再據實結算。

(二)各地應抓緊於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並於8月10日前將本地區《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總結上報省人社廳等。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告相關法規的調整方法,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❹ 長沙市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從業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第三條 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貫徹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統一費率、統一待遇、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制度。第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從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對違反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工商、稅務、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第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從業人員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九條 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市、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市、區、縣 (市)企業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實施。第十條 市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審議從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研究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協調和監督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
(一)負責編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有關配套政策;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
(四)審計、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第十二條 企業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工作;
(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三)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責任;
(五)審計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情況;
(六)負責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等服務工作;
(七)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第十三條 市企業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市以上用人單位(含地處縣域內的市以上用人單位),市以上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地駐長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區企業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區屬用人單位,區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基本老保險工作。
縣(市)企業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縣(市)屬用人單位,縣(市)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小於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應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1998年度起繳費比例為22.5%,以後逐步降低,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
城鎮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按其從業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0%繳納基本老保險費,以後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達到20%。
新設立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當年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8年度起按5.5%繳納,以後每年提高0.5個百分點,直至8%為止。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每月15日前到指定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老保險費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到企業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老保險登記手續。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並、歇業、破產、注銷的,必須在30日內向原登記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❺ 長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法律主觀:

長沙 市城鄉居民 養老保險 辦法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今天,如何養老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為了實現老有所養這個目標,我國在不斷探索並完善現有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養老保險基本方針政策,長沙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本辦法對長沙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散橡、繳費方式、繳費標准及養老保險待遇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細說明。 【政策文件】:長沙市城鄉居民基蔽改本養老保險辦法 【執行時間】: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 湖南 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9〕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 戶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 養老金 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系統軟體全市統一,數據集中市級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負責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配套政策;組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開展業務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預決算;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 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承擔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編制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承擔城宏掘判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及管理工作;編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務會計及有關統計報表,承擔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第七條各區、縣(市)政府成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市)經辦機構),要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專項預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情況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區、縣(市)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待遇核定與支付、年度預決算編制等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村(社區)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各鄉鎮(街道)要安排專人專職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區、縣(市)財政要足額安排工作經費,列入年度專項預算。 第九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部門將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年度專項預算,確保經費按時到位。公安、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數據採集等工作。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五個檔次,今後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不超過參保人最高繳費檔次的3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全額積累,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和利息; (三)政府補貼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可不繳納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可按上述繳費檔次和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第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積累期內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政府對參保人繳費(不含補繳)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對每提高一個檔次繳費的,區、縣(市)政府增加5元的繳費補貼。 第十六條對城鄉三無人員,區、縣(市)政府代其繳納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對城鄉低保戶中的重度殘疾人,由區、縣(市)政府憑《低保證》和《殘疾人證》代其繳納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對其他重度殘疾人,由區、縣(市)政府憑《殘疾人證》為其代繳部分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由各區、縣(市)政府確定。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已年滿45周歲的人員,按年繳納保險費的。 (三)本辦法施行之日,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鄉老年人,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139個月)。 全市實行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60元。鼓勵參保人員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補繳年限)。 第二十條建立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機制。具體調整方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還。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給其 法定繼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養老待遇,其個人賬戶資金的余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待遇的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待遇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所在村(社區)應在其死亡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街道)辦理相關手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直接過渡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雖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但繳費不滿15年的,不符合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待遇的人員,可將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八條因項目用地騰地 拆遷 ,需徵收土地並符合《長沙市 征地補償 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規定的,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可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要妥善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水庫 移民 後期扶持政策、農村 計劃生育 家庭獎勵扶持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在國家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仍按現行政策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 第三十條各區、縣(市)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單位〈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整改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8〕261號)的要求,切實做好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整改和保險費清退工作。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集中市級管理,結余基金納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按年結算。區、縣(市)財政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個人賬戶結余基金上解至市財政專戶。區、縣(市)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全市統一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礎養老金政府補助資金納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基礎養老金不能擠占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年老時支付個人養老保險金,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侵佔和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及相關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全文》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 工資 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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