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農村社保新政策
新型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 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採取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以保障農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螞悶性、可持續」的原則;具體而言,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規模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村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逐步推開,實現可持續發展。 哪些人員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有 戶籍 的農村居民,可按《試行辦法》參加新型農村核困社會養老保險。 原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自《試行辦法》施行後,逐步過渡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改物念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②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是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③ 農村社會保險法律依據
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農村養老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首先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呼籲盡快出台《社會保障法》,規范各級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為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據。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5.2建站適合中國發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就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於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於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是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它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堅持農民個人、集體、國家三方籌資的原則的前提下,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人水平不斷提高,農民養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職工那樣進行繳納,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徵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國家財政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後承擔者,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財政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該投人一定量的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兩種渠道取得:一是,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二是,上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其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時要確保其保值與增值,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確定基金的投資范圍。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代理,以提高資金增值率。國家應該隨著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成熟,逐步放鬆投資管制,建立養老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所必須的基本組織結構和基礎設施,使養老基金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5.5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宣傳
由於中國地廣人多,有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意識不強,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做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促成這種觀念被更多的農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廣大的農村朋友參入進來,才能促進這項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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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國家對農村養老的政策
2018年 農村養老保險 現行政策 一、農村 養老金 參保繳費規定 1、參保條件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洞李城鎮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2、繳費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由個人和集體補助構成。 ①個人繳費分為5檔,每年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春沒次。 ②集體補助由其他經濟組織提供資助。 ③政府補貼標准不應低於每人每年30元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扒顫納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⑤ 農村養老金最新政策
2022年農村60歲老人養老根據各地區政策不同前毀拍,領到的養老金不同,有些地區偏高,有些地區偏低,同一個省也有區別,不同市區政策不同,農村老人滿60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另外,新農保制度實行時,已滿60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慧羨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人,不需要繳費,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離領取養老金年齡不到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可以補繳,一般情況下,農村年滿60歲的老人可以享受養老保障,但繳費需滿15年。部分地區養老金標准如下所示:
(一)河南省養老金標准:河南省在2020年7月份的時候就提高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增加60元。
(二)江門市養老金標准:江門市在2021年9月份的時候就提高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湖南省養老金標准:湖南省在2020年7月份的時候就提高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至113元,也就是每個月增加了10元,之前是每月103元。
(四)甘肅省養老金標准:甘肅省在2021年1月份的時候就提高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月113元。
(五)四川省養老金標准:四川省在2020年7月份的歲滲碧時候就提高了乎舉城鄉居民基余首礎養老金,標准為每月115元。
以上5個地區說的都是「基礎養老金」,不包括個人所得稅部分,相比2020年至2021年,有些地區基礎養老金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只有幾元到幾十元不等,這還是調整之後的,也是2022年領到的金額,一般情況下,猜雀年齡穗神早越大,基礎養老金可能會增加,比如:四川65~85歲的老人,每個月的基礎養老金加2元,80歲以上的老人,每個月基礎養老金加3元。
法律依據: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第七條規定,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瞎李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同時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凡是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就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喊冊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⑥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1998年開始實行,2010年全面改進,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七條 「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⑦ 農民繳納養老保險怎麼規定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95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該條規定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居民。這些農村居民與城鎮職工沒有身份差別;社會保險是職業關聯保障豎笑沖,任何勞動者只要在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就有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所以農民工應當與城鎮職工一樣參加社會保險。余殲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升棗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⑧ 養老保險 法規政策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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