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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糾紛適用2年訴訟時效嗎

發布時間:2023-06-01 10:54:02

養老保險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1、申請補交養老保險受訴訟升仿伍時效限制。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為了保障員工在企業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時可以採取的救濟手段,只有存在這種情形,員工請求救濟時,才會產生訴訟時效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吵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大褲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⑵ 社會養老保險損失有訴訟時效規定嗎

現今無論是年輕人還是中老年人,最熱切關注的問題就是養老保險的問題了。中國自古以來的「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慢慢地變成「買保險防老」了。但是買了養老保險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也會有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保費等因素而造成養老保險損失,那麼社會養老保險損失有沒有訴訟時效規定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詳細解答。

社會養老保險損失有訴訟時效規定嗎

社會養老保險遭受損失時,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由於因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給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而且用人單位沒給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不單單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還侵害了國家的利益,所以所繳納的社保費用一部分進入職工個人帳戶,其他的作為國家財產進入國家的社保基金,而對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追訴是沒有時效限制的。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此外,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可見由於社保而發生的爭議沒有時效限制。

社會養老保險損失怎麼辦

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而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賠償損失:

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則依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的本市退休職工社會月平均養老金標準的70%確定勞動者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按照月賠付;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的,則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的本市退休職工月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的70%確定勞動者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按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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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養老保險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壽險的追訴期限為五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大褲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升仿伍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吵或日起計算。

⑷ 社會保險有訴訟時效限制嗎,保險訴訟時效是多久

社會保險有訴訟時效限制,非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保險索賠訴訟時效是法律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險索賠權的一項重要限制。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非壽險索賠訴鍵肆訟時效期間為2年,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險索賠稿搭轎權,不僅要遵守保險合同關於索賠的具體規定,而且要符合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否則,保險人可以時效經過作為抗辯理由,不予賠償。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在規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權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限,法律將不予保護,權利人因此要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枝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⑸ 單位沒按規定交養老保險已超過兩年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不管是否超過2年期限,勞動者都有權要求補繳。
根據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實踐中經常會碰到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且發現時已超過2年,這種情形如何處理?能否補繳?
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關於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
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實踐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常根據此規定,對於超過2年期限的違法行為不再處理。勞動者也常常以為由於超過2年期限,自己的社保沒有辦法再補繳。實際上,社會保險費的責令繳納與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查處(2年期限)並非同一概念,並不適用兩年期限。
友兆稿二、關於補繳社保不受2年時效限制的規定。
(一)《社會保險法》相關條款沒有規定社保補繳受時效限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好孝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可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不僅沒有規定社保補繳受時效限制,且明確規定了社保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逾期不繳納的,還要加收滯納金。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7〕105號),明確社保補繳不受時效限制。
該文件明確答復:「關於追繳時限問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為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時效規定,系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製定。同時,該條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分為兩款,在執法實踐中不能僅依照第一款的兩年時效規定,還需綜合第二款規定,即「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以確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時效。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因此,地猜譽方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一般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而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歷史欠費並未限定追訴期。我們認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員權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我們高度重視欠繳清理工作,採取多種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促進基金應收盡收。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征繳清欠工作,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的問題發生。」
三、實踐中,對於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如何處理?
實踐中多數觀點認為,人社勞動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查處具有法定的2年期限,但責令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或補足,沒有期限規定,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
而且,社會保險欠繳的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只要社會保險費存在未繳納的期間,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相關部門進行追溯就不受時效限制。因為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沒有終了,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因此追繳社會保險費沒有超過兩年的時限限制。
因此,勞動者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無論是否超過2年期限,都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⑹ 社保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一、社保行政訴訟的時間是幾年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升友清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百,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吵前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道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社保醫療保險報銷流程怎麼走
1、醫療保險,不論是城鎮職工醫療還是城鎮居民醫療,首先需要按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點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
2、如果需要去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需要到當地社區醫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
3、如果是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在出院結賬的時候,醫院會自動給你扣除醫療保險報銷的部分。
4、在當地醫保定點治療但是不是住院的,或者是放療、化療之類的,在醫院沒有報銷的,可以帶著醫院出具的正式發票、醫療診斷書、用葯詳單、社會保障卡或醫療卡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醫保窗口進行報銷。
5、如果是在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有轉診證明的,在出院之後,或者沒出院必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所有治療發票、醫院診斷書、住院證明、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用葯詳單、病歷等到戶口(醫保)所在地的醫保窗口進行報銷。
6、如果沒有轉診證明或者是直接在異地就醫的(有時候情況緊急或者距離太遠無法及時告者出具轉診證明),這種情況,需要到你居住地的社區出具居住證明,比如說是租住在這里的,還是和兒女一起住等等。報銷時帶著步驟5的所有材料,加上居住證明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
第三十六條_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_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⑺ 養老保險損失賠償訴訟時效是什麼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⑻ 保險糾紛訴訟時效是兩年還是三年

是三年,所謂保險金請求權訴訟時效,也稱「索賠時效」,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約定,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法定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灶棗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悄辯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隱運拆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⑼ 養老保險的追訴時限

在法定的兩年追訴時效內,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頌盯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該員工可以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後,該員工兩年法定追訴時效內所欠繳的養老保賀茄險費可以補繳。
對超過兩年追繳時效的養老保險欠費補繳,深圳《養老條例》已明確:「本條例實施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並自應繳之日起按日野拍和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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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請教關於養老保險的勞動仲裁時效

我不知道你現在所在地在哪裡,各地司法意見不一,有的不受理案件,只能向勞動部門投訴;有的做行政案件處理,但也沒有統一的做法,但最好是最好通過勞動檢察或者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向單位征繳。
以下是兩種主要觀點的依據,請供參考:
1.按<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苦幹問題的解釋>,它屬於勞動爭議,應是從爭議起60日為內仲裁時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審理該案的訴訟時效。
2.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企業法定義務,不受時效限制。另外,根據<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苦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該爭議無時效限制。
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業若暫無力繳納,也只能辦理緩繳手續,不得免交。因此追索養老保險費等國家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仲裁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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