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現了政府的什麼職能
政府履行社會公共服務職能。【政府職能·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是人民當家專做主的社會屬主義國家。【國家性質·為人民著想】
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對人民負責。【政府宗旨、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原則·城鄉一致】
公民的權力和義務、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相統一。
② 根據政府介入程度社會保障的管理模式包括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這幾種模式: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
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等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資金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政府給予資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弊碰盯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准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
三、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一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
四、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恤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吵顫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五、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
(2)行測政府應該介入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顧:
一、1978~1991年恢復性改革階段
中國養老保障制度建立於1951年,主要覆蓋城鎮企業職工。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租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勞動保險基金。1955年,國家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1958年,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兩個養老保險制度作了統一規定,沿用到1978年。
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階段
1991~2000年這10年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階段,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時期。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確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籌資,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2000~2006年"做實"試點階段
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型下,由於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以及改革前參與工作、改革後才退休的「中人」缺乏積累,這造成統籌賬戶存在巨大支付缺口,各地社保部門均調用個人賬戶資金用於當期支付,個人賬戶有名無實,長年「空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顧
③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什麼
摘要:近年來,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旨在改善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本文將介紹這些新政策,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補貼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支持農村居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等。
正文:
1、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了改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一制度將覆蓋全國的農村地區,規定參保人員的費率、參保范圍、參保繳費期限等要求,旨在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
2、政府補貼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為了鼓勵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政府提出了補貼政策,即政府將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提供補貼,以減輕他們的繳費負擔。
3、支持農村居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為了滿足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需求,政府還提出了支持農村居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的政策,即政府將為參加商業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提供補貼,以降低他們的繳費負擔。
4、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了進一步改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還提出了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即政府將在農村地區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
5、實施養老保險補償政策:為了進一步改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還提出了實施養老保險補償政策的政策,即政府將對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提供一定的補償,以減輕他們的養老保險負擔。
6、實施養老保險綜合改革:為了進一步改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還提出了實施養老保險綜合改革的政策,即政府將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綜合改革,以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
綜上所述,政府出台的新養老保險政策旨在改善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具體政策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補貼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支持農村居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養老保險補償政策、實施養老保險綜合改革等。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養老保險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了更好地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讓大家了解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概述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政府為農民提供的養老保障制度,它是由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主要包括:
1.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為農村居民提供的養老保險,主要是為農民提供養老金,以及醫療、護理等福利。
2. 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政府為農村居民提供的社會保障,主要是為農民提供低保、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
3. 農村居民養老服務:政府為農村居民提供的養老服務,主要是為農民提供養老服務,包括養老院、養老社區等。
二、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實施
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實施主要包括:
1.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府將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金,以及醫療、護理等福利,並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
2. 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政府將為農村居民提供低保、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保障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
3. 農村居民養老服務:政府將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服務,包括養老院、養老社區等,保障農民的養老服務權益。
三、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優勢
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優勢主要有:
1. 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通過實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農民提供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
2. 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政府通過實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農民提供低保、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3. 改善農民的養老服務:政府通過實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農民提供養老院、養老社區等養老服務,改善農民的養老服務。
四、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建議
為了更好地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應該採取以下政策建議:
1. 加大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為農民提供更多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
2. 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確保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得到有效的使用。
3.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服務:政府應該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服務,為農民提供更好的養老院、養老社區等養老服務。
五、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實施
為了更好地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政府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1. 加強政策宣傳: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讓農民更加了解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
2. 加強政策執行: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確保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得到有效的使用。
3. 加強政策監督: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監督,確保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得到有效的使用。
六、總結
農村養老保險是政府為農民提供的養老保障制度,它是由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服務,以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
④ 財政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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