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辦理指南
深圳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鄭陸頌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通過網路搜索進入廣東省政務服務網,選擇需辦理的事項後(
2.受理和審核:點擊「轉移申請管理」,選擇所需的對應轉出功能——根據系統提示,錄入轉出信息(即時);系統審辦完畢,符合條件的辦理成功。
3.送達:出具參保憑證,由申請人自行列印。
後續流程:
(1)申請人攜帶繳費憑證憑證到轉入地;
(2)轉入地同意後,轉入地向深圳發送聯系函(15個工作日,屬於轉出地辦理機構辦理環節,不納入承諾時限);
(3)收到轉入地的聯系函,審核並完成信息表和基金轉移(10個工作日)(4)准予轉出的,審批寄出信息表和轉移基喊鄭金(5個工作日)。
辦理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悉游、社會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護照等。
⑵ 深圳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最少要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
在深圳,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達半年或一年以上,平時也是可以享受報銷的。
養老金的計算就是按照月基礎養老和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總和來計算的。而基礎養老金則是要按照(全省上年度所有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來計算,而月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則是按照個人賬戶的余額÷計發月數來計算。
根據通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最後參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但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未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廣東省戶籍的非深戶參保人員;或者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未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繼續繳費條件的深戶參保人員,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向我市社保機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然後申請在深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參加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並且延期繼續按月繳費時間累計滿1年及以上。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條 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居民養老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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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的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
第三條 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居民養老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范圍。
第四條 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第五條 在本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已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追回;市社保機構追回相應待遇後,清退其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市社保機構停止發放其養老雹歷保險待遇;本人提供終止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纖肆絕的相關證明材料後,可申請恢復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市社保機構核實後,自市外社保機構停止發放的次月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參保人在《條例》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自流動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單位所適用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第八條 用人單位由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或由企業轉制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自轉制下月起改按其轉制後所適用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轉制前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社保機構應當完善網上個人社會保險服務平台,方便參保人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與市社保機構約定以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紙質信件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保機構應當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約定或約定所提供的聯系信息不準確的,參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機構獲取。
第二章 繳費年限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後按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為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仍在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後毀姿,未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固定職工,未繳費期間不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由市社保機構依據原固定職工本人檔案記載、相關文件規定的應繳費起始時間以及轉出地社保機構做出的記載等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取得本市戶籍並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其在原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 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的,其從事特殊工種期間的繳費年限在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時不予折算。
第三章 繳費指數
第十五條 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統籌養老金時,繳費年限未滿1年的,每繳費1個月按1/12年折算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為: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參保人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為:參保人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之和÷繳費年限的月數。
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每月繳費指數為:參保人每月繳費工資÷繳費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參保人,其繳費指數按本細則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的月繳費指數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
(二)經本市縣(區)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本市(以下稱調入)的參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軍人和部隊在編職工,其參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
(三)非經調入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參保人,轉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調入且已按原規定補交共濟基金或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調入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1992年8月1日至調入前已繳費且繳費指數高於1的月份,按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已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其超齡年限中屬於1992年8月1日後的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已繳費且繳費指數高於1的月份,按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軍人和部隊在編職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已繳費且繳費指數高於1的月份,按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七)2009年12月31日前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參保人,1992年8月1日後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轉移了繳費工資記錄但按繳費工資計算繳費指數低於0.4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2010年1月1日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參保人,沒有轉移繳費工資記錄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
(八)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按其應繳費期間的工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份的月繳費指數為:月補繳工資基數÷應繳費期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非按其應繳費期間的工資總額而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份的月繳費指數為:月補繳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年份的月繳費指數最高不超過3。
第十八條 按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繳費指數按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計發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當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下一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調整金額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供養親屬的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條例》所規定的遺屬是指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九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十二倍。
本細則實施後,國家對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標准和享受條件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政策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領取條件,或者在市外已領取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支付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第五章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助和地方補助,由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取得本市戶籍,且具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享受地方補助。
地方補助=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18.5+20(元)。
第二十六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過渡性補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錄為固定職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錄為固定職工和合同制工人,經本市縣(區)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本市的。
過渡性補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11+60(元)。
第二十七條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之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年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計算。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為參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後繳納本市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取得本市戶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的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不包括因調入、安置到本市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或個人賬戶的年限;
(二)調入本市且已經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的超齡年限;
(三)調入本市的參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以上年限重疊部分不重復計算。
第六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向市社保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前本人應當核實其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對繳費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市社保機構提出。
市社保機構在受理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按照受理當月的規定和標准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因情況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經市社保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市社保機構從受理的次月開始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繼續繳費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30日前由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未申請的,市社保機構從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停止其繳費,停止繳費後申請繼續繳費的,從申請的次月恢復繳費。
第三十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繼續繳費的,按《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標准執行;其他繼續繳費人員按廣東省相關規定的繼續繳費人員繳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在辦理基本養老金、病殘津貼領取手續時,應當按市社保機構規定的指紋採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紋,並在以後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保機構提供1次指紋;未提供的,市社保機構自次月起暫停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後,市社保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並補付暫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本金。
市社保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退休人員、病殘津貼領取人員的指紋資料,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退休人員、病殘津貼領取人員無法提供指紋的,應當採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證明。
第三十二條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應當提交本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病殘津貼的出國定居人員、外國人、港澳台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證明,或者到市社保機構自行證明其生存狀況。
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病殘津貼的出國定居人員、外國人、港澳台人員,未按時提供有效生存證明或者自行證明的,市社保機構自次月起暫停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補充提供生存證明後,市社保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並補付暫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條 市社保機構為符合領取條件的遺屬、供養親屬發放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以及個人賬戶余額,其他遺屬、供養親屬對上述金額的領取和分配有異議的,應循法律途徑向領取人追索。
第七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每年按廣東省規定的計息辦法計算利息,利息劃入個人賬戶。
在廣東省調整計息標准前終結個人賬戶的,按終結時的計息標准計算未計息期間的利息。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在《條例》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之間流動的,不更換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移出本市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繼續計息。
第三十七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可以依法繼承,由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結手續的遺屬領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港、澳、台人員和外籍人員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按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標准執行。
退休前出國或者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員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外籍人員和港、澳、台人員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的,不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十九條 《深圳市寶安區、龍崗區城市化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過渡辦法》中規定的城市化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條例》和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所稱本市戶籍人員是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條例》實施之日至《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號)實施之前,在本市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其退休後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條例》實施之日至本細則實施之日期間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手續的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按本細則重新計算。重新計算的待遇高於原待遇的,按新待遇發放並補發差額;重新計算的待遇低於原待遇的,按原待遇發放。
第四十三條 符合《條例》第五十三條情形的,依照本細則重新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不作調整。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不改變本人首次繳費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
第四十五條 關於養老保險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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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養老保險 深圳養老金領取流程是什麼
深圳養老金怎麼領取?本文為大家介紹深圳養老金領取流程。1.參保人准備材料,填寫《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A3紙正反面列印),並提交申請;2.養老保險窗口審查材料;3.受理並出具《深圳市參保居民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收件回執》和《深圳市...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深圳養老金領取流程是什麼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⑺ 深圳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嗎
可以選擇去勞動保障局申請補繳,但是會有一定的滯納金,是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計算的,還有就是您要注意的是只有養老保險可以補繳,醫療、工傷險是無法補繳的。⑻ 深圳基礎養老金是多少
2021年深圳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褲做嫌是多少?那些人可以享受待遇?
一、異地已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在深圳領取退休金?
按照國胡手家、省以及我市《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異地已退休人員不能在我市領取退休金。
二、2021年深圳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是多少?
1、自2020年1月起,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每月322元;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每月483元。
2、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
3、自2020年6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年滿65周歲的,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標准:年滿65周歲的,每月加發50元;年滿80周歲的,每月加發100元。加發的基礎養老金,從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起按相應標准加發。相關鏈接:深圳個人社保查詢
三、參保人死亡,社保關系胡碧該如何處理?
⑼ 深圳居民養老保險每年交多少退休能領多少如何辦理
朋友們都知道,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分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兩種,職工養老保險我在前面的文章里已經分享了很多,今天就來聊一下居民養老保險。⑽ 2022-2023年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實施細則
近日深圳實施了養老保險新政策,其中具體是怎麼樣的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
本次《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個人賬戶提取情形,避免爭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參保人養老,除符合國家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過,在參保人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范圍
1.對於外籍人員和港、澳、台人員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的,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
2.由於養老保險不得重復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我市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在市外已享高悔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可參加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同樣,由於內部退養人員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位繳納,雙方存在繳費關系,為避免重復參保,此類人員也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范圍。
三、重復參保以及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1.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3.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四、深圳養老保險繳費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新增了3個條款,明確了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內容和計算方法。實際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戚緩正員工在1997年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齡。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哪碧定,補繳金額包括補繳本金和滯納金。滯納金是從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而來。滯納金將記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根據規定,不能補繳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