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務員2月29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誰知道詳細內容
沒有具體文件,有一個徵求意見稿,內容不會相差太多。
關於徵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
今年一月,人事部.財政部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意見>>,遵照國務院領導關於進一步研究論證的指示精神,我們在吸收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越來越緊迫。一些地區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先行開展了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並不斷來函來電詢問改革的有關問題。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結合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特點,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目標的要求進行。
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確定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原則。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養老保險費用籌集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應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地確定。
三、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涉及每個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各地區應審慎對待,在國家統一方案出台前,養老金暫按國家現行退休費標准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標准和增加給付項目。
四、切實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已經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要逐步將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准備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要直接實行財政預算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標准,應根據實際支付需要和可能合理確定,其管理費用的來源渠道,待國家對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出具體規定後,再按統一規定執行。
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級人事、財政部門要密切協作,重要問題及時報告,確保這項改革健康有序地進行。
各地人事、財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聽取有關部門對改革意見稿的意見,並將形成的意見報請當地政府領導審定,於今年10月15日前報送人事部、財政部。
附件:<<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人 事 部
財 政 部
附件:
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現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與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體現機關和事業單位特點,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管理法制化,服務社會化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的原則是: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給付與企業相銜接並體現自身特點,實行基本養老金與退休津貼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預算內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嚴格按預算執行。
二、改革的范圍和對象
改革的范圍和對象是: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國家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用,根據國家規定的費用標准和實際支付需要,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國家負擔的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單位負擔的在單位經費中列支。具體籌集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過測算後確定,一般不得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確需超過20%的,報財政部、人事部審批。
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月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計算)為基數繳納,改革起步當年不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為扣繳。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97),為每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個人帳戶包括工作人員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和帳戶儲存額的利息,為實際儲存帳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同期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實際收益計息。
(三)工作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個人帳戶余額不間斷計息。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本人退休後的養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繼承。
(五)工作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時,其按個人帳戶計發的養老金,在財政預算安排和統籌的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五、養老金計發
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並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養老金。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退休津貼構成。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
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退休前2年平均繳費工資的38%,個人帳戶養老金為本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38%+個人帳戶
儲存額*1/120
(二)退休津貼
本辦法實施後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本辦法實施前
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計發退休津貼。計算退休津貼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35年。計算公式為:
月退休津貼=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0、6%*工作年限
(三) 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在享受上
述基本養老金和退休津貼的基礎上,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不超過35年)與繳費年限之差計算,每滿一年增加1%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未繳費
年限*1%
(四)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
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的管理以及養老金的發放等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以及必要的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撥款。
各級經辦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水平和服務的社會化水平,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由單位發放養老金改為銀行發放,逐步減輕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事務負擔。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預算內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辦法。經辦機構按年度編制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基金結余除預留相當於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購買國債。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確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監督機制,設立由政府領導.人事、財政、審計、銀行、投保單位及職工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定期對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
七、養老保險改革的相關政策
(一)符合離休條件的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仍按國家幹部離休政策的規定享受應有的待遇;本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執行,同時按新的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工作人員在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個人帳戶按企業職工個人帳戶規模轉移。
(三)機關和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已經參加勞動部門養老保險統籌的,應將養老保險關系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本金和利息,一並劃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四)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其所屬事業單位,在京的與中央國家機關一起管理,京外的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
Ⅱ 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
2015年之前,中國養老保險「雙軌制」備受詬病。改革後,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在制度設計上基本保持一致,但養老保險的再分配效果仍須檢驗。以工資和養老保險作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衡量指標,比較中關兩國改革前後公務員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效果(再分配效果),發現兩國在改革前的制度聚焦於公務員本身,而改革後均考慮了公務員與其他群體的協同發展。未來中國養老保險須避免在改革後進入「隱性雙軌制」,關注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不平衡、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差異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的性別收入差距。
在2015年的中國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中,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參照企業職工進行了頂層設計。經過數年的改革推進,曾經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弊端是否已被消除?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收入的再分配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以效率至上的美國在20世紀末對其聯邦政府雇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在平衡公務員和普通國民的養老保險方面有無可取之處?這些都是本研究的出發點。
2015年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之後,相關研究涉及了改革的價值取向應是底線公平、改革需重視工資和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互影響、制度的公平性與效率性、改革對財政和單位支出的影響以及改革後財務的可持續性等方面,其中又以關注養老金替代率和職業年金兩個方面較為集中。
在養老金替代率方面,多數研究對2032-2052年期間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和「新人」的養老金替代率的波動區間進行了預測,認為未來替代率的彈性會更大。其中部分學者還關注到改革後的制度設計會導致兩性之間養老金替代率差距拉大。
在職業年金方面,一類研究分析了職業年金的積極作用,比如推動養老金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保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不降低和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完善;另一類研究則關注職業年金可能面臨的問題和發展建議,比如美國過於重視職業年金單一支柱導致債務規模擴大、中國目前的職業年金制度設計不能靈活選擇繳費比例,為此,學者們提出的建議包括建立科學的職業年金治理機制以及職業年金總體適度繳費率應在9.75%-12.91%之間。
從近年的研究看,學者們較為重視中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制度設計細節和實施效果。現有研究對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兩個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和分析,但是卻沒有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和再分配結合,進行更為系統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研究。沿著這一思路,以美國作為參照,梳理中美兩國公務員養老保險的制度變革,以工資和養老保險作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衡量指標,反思制度設計和制度效果(再分配效果),提出改革需要縮小不同群體之間(尤其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兩性之間的養老金差距。未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工資、養老保險需要協同發展,比如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平均工資增長率需要統籌、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兼顧。在這些方面,美國可以作為他山之石。
來源:人口與經濟 (2020年06期)
Ⅲ 公務員為什麼要交養老保險公務員需要交多少錢的養老保險
國家公務員交養老保險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為了與公司養老開展「並軌」,更合理地變小不一樣種類工作人員養老金的差別。那樣有益於建設和諧社會,推動社會進步進而做到實現共同富裕,為未來實現共產主義奠定牢固基礎,也是社會文明的主要表現。國家公務員交納養老商業保險,實際上運行的時間段也是較為早的,我記得我還在縣委會行政機關工作中時。
此後國家公務員也需要像企業員工那般,依規交納養老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險交費滿15年,做到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辦理退休,按月享有養老金的工資待遇。國家公務員依規交納養老商業保險,是在我國養老規章制度雙軌制結束的反映,意味著全國各地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真實創建,是在我國養老規章制度不斷深入改革,不斷完善和統一的標示,是必然趨勢,也是新時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
Ⅳ 如何看待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可能到本世紀30年代,中國將進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人口老齡化將導致養老保障的壓力不斷增大,財政補助負擔越來越重。人口老齡化形勢嚴峻,但我們已經從各方面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補充完善,能夠妥善應對老齡化帶來的挑戰。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全面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提高統籌層次、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促進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等等。特別是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從2018年7月1日起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這有利於幫助一些出現基金當期收支失衡的統籌地區緩解壓力。今年中央調劑基金預算總額將達到6000億元左右,其中一些基金收支失衡地區從中受益的資金約有1600億元,可以緩解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省份養老金支付壓力。今後我國將逐步提高各地上解調劑金的比例,並朝著實行統收統支的全國統籌方向發展,這將會更加有效地解決一些地區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為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我國不斷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據統計,1998—2018年中央財政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資金累計達到3.5萬億元。今年,中央財政預算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將達到5000多億元,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省份傾斜。
不僅如此,為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障等方面帶來的壓力和負擔,早在2000年我國就決定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的國家儲備基金,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同時,成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截至2018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總額已接近3萬億元。更進一步,國家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作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龐大的國有資本將成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強大後盾。2017年全國國有企業資產總額已經達到180多萬億元,可以依法通過按照一定比例劃轉國有資本的方式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持續提供可觀的資金來源。隨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斷做大做強,將為我國養老保障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可以說,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能夠應對老齡化沖擊和挑戰,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換個角度看,人口老齡化既是挑戰,也為「銀發經濟」提供了機遇。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多,對老齡服務的社會需求將迅速增長。目前,老年服務產業發展正在進入黃金期,呈現出巨大的發展空間。「莫道桑榆晚,為霞尚滿天」,我國養老保障水平的逐步提高,不僅能確保老年人老有所養,而且有利於各種與老年人需求相關的產業蓬勃發展,為國民經濟發展注入強大動力,反過來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Ⅳ 年金的收付形式有多種,其中主要有,a,普通年金 b,即付年金 c,遞延年金 d,永續
年金的收付形式有多種,其中主要有:
a,普通年金
b,即付年金
c,遞延年金
d,永續年金
1、普通年金是指從第一期起,在一定時期內每期期末等額收付的系列款項,又稱為後付年金。
2、即付年金是指從第一期起,在一定時期內每期期初等額收付的系列款項,又稱先付年金。即付年金與普通年金的區別僅在於付款時間的不同。
3、遞延年金是指第一次收付款發生時間與第一期無關,而是隔若干期(m)後才開始發生的系列等額收付款項。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
4、永續年金是指無限期等額收付的特種年金。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即期限趨於無窮的普通年金。
拓展資料:
年金(Annuity)是指一定時期內每次等額收付的系列款項,通常用A來表示。年金的形式包括保險費、養老金、直線法下計提的折舊、租金、等額分期收款、等額分期付款等,年金具有等額性和連續性特點,但年金的間隔期不一定是一年。年金按照收付時點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年金分為普通年金、預付年金、遞延年金和永續年金等四種。
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基本養老、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性養老組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其中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歸入第二支柱。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發展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品質,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當前,影響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發展的問題主要有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企業年金的非強制性、養老金的投資范圍有待進一步拓寬以及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雙軌制」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是健全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會極大激發企業為職工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內在動力。借鑒美國的經驗以及其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實例,建議在企業年金運行中,適當提高企業繳費的稅優幅度,並對個人繳費部分採取延遲納稅的方式。
根據有關部門的測算,當期延遲或減免納稅1元,則可建立20元以上的養老基金。短期看,企業年金減免稅收可能會減少國家當期財政收入,但企業年金再投入資本市場,國家從資本市場獲得的稅收可能將遠遠大於眼前的稅收損失。而且,對企業來說,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鼓勵並刺激企業投身職工養老保障建設。
二是養老金制度從「非強制」「半強制」逐步轉向「強制性」。根據最新《國務院批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對改革事業單位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心已定,並將繼續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實踐證明,完全自願而不具有強制性的制度,對建設養老保障體系起到的作用相當有限。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已是被國際經驗普遍證明的規范、透明、公平的養老金管理制度。為大力推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發展,建議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都應強制性推行。
對於企業年金,可先轉向「半強制」,再逐步轉向「強制性」。所謂「半強制」指,要求國企及其他已經盈利的企業必須建立企業年金,先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還沒有盈利的企業可選擇建立。
待條件成熟時,要求所有單位都必須建立,實現「強制性」。只有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現了廣覆蓋,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
三是進一步拓寬養老金的投資范圍。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作為老百姓的養命錢,作為一種長期穩定的資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有部分資金投資於與養老金資產負債特性相匹配、受資本市場波動影響較小的長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障房建設、養老社區建設等,並允許定向配置大型企業債券、金融債,使養老金獲得長期而穩定的投資收益。
四是探討成立「養老金監管局」的可行性。隨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公務員年金的發展,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積累的養老金規模將越來越大,風險也會越來越大,對監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Ⅵ 我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什麼意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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