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最新
法律分析:
第一條 為落實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加強中央財政實行特殊轉移支付機制資金監管,確保有關資金直達市縣基層、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實行特珠轉移支付機制資金(以下簡稱直達資金)包括並不限於2020年中央財政通過新增財政赤字1萬億元和抗疫特別國債1萬億元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三條 直達資金按照「中央切塊、省級細化、各案同意、快速直達」的原則分配。財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將資金切塊到省,省級財政部門統籌本地實際提出細化到市縣的分配方集報財政部各案,財政部審核提出意見反饋省級財畢肆鉛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相應調整後直接下達到市縣。
第四條建立資金監控系統,在對直達資金單獨下達、單獨標識的基礎上,通過系統動態監測,確保數據真實、賬日清晰、流向明確,資金直達基層、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條對受益對象實行實率制管理。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摸排確定需要幫扶的雹槐因難企業和人員, 建立實名台賬, 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發放到受益對象,不得違規將資金轉至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然後再拔付到受益對象。
第六條 建立直達資金定期報告制度。 省級財政部門接月匯總本地區直達資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況,於每月1o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七條 推動直達資金信息公開。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直達資金分配、 潑付、使用等情況,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預算公開要求,及時將有關分配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者。
第八條 各級_政部門要依託資金監控系統加強直達資金監督。
財政部動態跟蹤直達資金在地方逐級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況,督促省級財政部門將直達資金全部安排給市縣。
省級財政部門接「省負總責」的要求,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加強直達資金在市縣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控分析,對分配遲緩、 截留挪用等問題進行處理。
市縣財政部門加強直達資金流向跟蹤監控, 確保資金用於最急需人群和市場主體。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市縣」時力狀況和工作需要,統籌做好直達資金分配工作,支持市縣落實「六保」任務,嚴禁截留挪用,嚴禁採取變通方式收回省級j時政。同時, 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進一步將財力下沉到基層,提高基層財政保障能力 。
第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分配直達資金,強化資金公共屬性, 確保精準用於保障困難辭眾基本生活和幫助企業、 個體工商戶解決實際困難。
(一)在養老醫療方面,要落實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 提高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等政策,及時投付到社保基金.時政專戶,用於個入待遇發放。
(二)在城鄉低保方面,要落實好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和返鄉人員納入低保手好等政策, 及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低保對象。
(三)在失業保障方面,要落實好將參保不足1年的農民工等失業人員納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四)在特困人員救助方面,要落實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及時足額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發放到特困人員個人或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 。
(五)在緩解企業、個體工商戶困難方面,要落實好減免房租補要言、創業擔保貸款_息等政策,將資金直接下達到困難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
第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加強對本地區直達資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替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當地財政部門, 並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地方財政部門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力的地區,地方上級J時政部門可收回相關資金並重新安排。省級財政部門要匯總本地區整改情況, 在定期報告時一並反映。
第十三條 嚴肅財經紀律,對直達資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御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部分直接惠及企業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納入資金監控系統管理,具體項目由財政部規定。
法律依據:
財政部56號《中央財政實行特殊轉移支付機制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加強中央財政實行特殊轉移支付機制資金監管,確保有關資金直達市縣基層、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實行特珠轉移支付機制資金(以下簡稱直達資金)包括並不限於2020年中央財政通過新增財政赤字1萬億元和抗疫特別國債1萬億元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三條 直達資金按照「中央切塊、省級細化、各案同意、快速直達」的原則分配。財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將資金切塊到省,省級財政部門統籌本地實際提出細化到市縣的分配方集報財政部各案,財政部審核提出意見反饋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相應調整後直接下達到市縣。
第四條建立資金監控系統,在對直達資金單獨下達、單獨標識的基礎上,通過系統動態監測,確保數據真實、賬日清晰、流向明確,資金直達基層、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條對受益對象實行實率制管理。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摸排確定需要幫扶的因難企業和人員, 建立實名台賬, 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發放到受益對象,不得違規將資金轉至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然後再拔付到受益對象。
第六條 建立直達資金定期報告制度。 省級財政部門接月匯總本地區直達資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況,於每月1o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七條 推動直達資金信息公開。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直達資金分配、 潑付、使用等情況,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預算公開要求,及時將有關分配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者。
第八條 各級_政部門要依託資金監控系統加強直達資金監督。
財政部動態跟蹤直達資金在地方逐級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況,督促省級財政部門將直達資金全部安排給市縣。
省級財政部門接「省負總責」的要求,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加強直達資金在市縣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控分析,對分配遲緩、 截留挪用等問題進行處理。
市縣財政部門加強直達資金流向跟蹤監控, 確保資金用於最急需人群和市場主體。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市縣」時力狀況和工作需要,統籌做好直達資金分配工作,支持市縣落實「六保」任務,嚴禁截留挪用,嚴禁採取變通方式收回省級j時政。同時, 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進一步將財力下沉到基層,提高基層財政保障能力 。
第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分配直達資金,強化資金公共屬性, 確保精準用於保障困難辭眾基本生活和幫助企業、 個體工商戶解決實際困難。
(一)在養老醫療方面,要落實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 提高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等政策,及時投付到社保基金.時政專戶,用於個入待遇發放。
(二)在城鄉低保方面,要落實好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和返鄉人員納入低保等政策, 及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低保對象。
(三)在失業保障方面,要落實好將參保不足1年的農民工等失業人員納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四)在特困人員救助方面,要落實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及時足額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發放到特困人員個人或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 。
(五)在緩解企業、個體工商戶困難方面,要落實好減免房租補要言、創業擔保貸款_息等政策,將資金直接下達到困難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
第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加強對本地區直達資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替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當地財政部門, 並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地方財政部門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力的地區,地方上級J時政部門可收回相關資金並重新安排。省級財政部門要匯總本地區整改情況, 在定期報告時一並反映。
第十三條 嚴肅財經紀律,對直達資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御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部分直接惠及企業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納入資金監控系統管理,具體項目由財政部規定。
❷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❸ 冒領養老金算犯罪嗎
法律分析:冒領養老金實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是在騙取社會保險金,是詐騙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❹ 冒領退休金如何處罰
冒領退休金的處罰:
1、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神耐答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社保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方式:
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進行勞動畝芹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
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在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游慧記卡,將賬戶提供給社保機構,社保部門按照規定每月支付養老金到您指定的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❺ 冒領養老金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冒領養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種:
1、是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親屬冒領。個別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其家人繼續領取已故者的養老金,這是冒領養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虛作假,騙取待遇。主要是偽造、塗改個人檔案的年齡或工種,千方百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是鑽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參保人員數據還沒有完全實行聯網,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虛作假,重復參保。有的冒領者在工作地辦理退休手續,同時在外省或統籌范圍外的地方還有一份社會保險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❻ 冒領退休金如何處罰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區別在於:概念不同,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社保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方式為:
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
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在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將賬戶提供給社保機構,社保部門按照規定每月支付養老金到您指定的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❼ 關於冒領養老待遇的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表現形式,包含了下述幾類不同的情況:
第一,當離退休人員已經死亡,亦或失去了享受養老金待遇資格以後,依然能夠持續領取養老金。部分離退休人員死亡,亦或受到判刑、勞改、失蹤之後,其家屬沒有上報,導致相關社保經辦機構難以及時暫停發放養老金。
第二,依靠相關政策與管理工作方面的缺陷,出現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並且處於不同的地區可能出現重復參保領取雙重養老金的情況。
第三,提供假照片的現象比比皆是。針對那些異地居住與由於疾病無法自理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認證的時候提供了虛假的照片,亦或為死者兄弟的照片,達到矇混過關的目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當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可知,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行為來說,不但違法了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要求,同時也屬於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
❽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最新
對於冒領農村養老金的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其他首段騙取養老保險金的,會按照詐騙公司財物行為定罪處罰。詐騙數額較大達到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就應當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全國人民行敏姿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騙取社會保險金或檔絕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明確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冒領養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種:
1、是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親屬冒領。個別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其家人繼續領取已故者的養老金,這是冒領養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虛作假,騙取待遇。主要是偽造、塗改個人檔案的年齡或工種,千方百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是鑽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參保人員數據還沒有完全實行聯網,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虛作假,重復參保。有的冒領者在工作地辦理退休手續,同時在外省或統籌范圍外的地方還有一份社會保險養老金
從當地實際情況看,盡管採取了多種方法預防,當前冒領養老金的問題還很嚴重,每年拿亮稽核都發現存在有冒領現象。且冒領養老金的手段惡劣,在異地居住和因病不能自理的離退休人員群體中往往存在提供虛假照片、某照片,甚至冒名頂替,拖關系、走後門,開具虛假居住生存證明,豈圖矇混過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❾ 關於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雲南省社會保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通知》(雲社險發〔2021〕21號)文件精神,有效防範欺詐、冒領養老保險待遇行為,保障基金安全,提高服務質量,自2022年起,在師宗縣范圍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每年開展2次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❿ 如何防止養老金的虛報冒領
如何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
隨著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全面推進,離退休人員與企業的關系逐步淡化,瞞報、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也日趨嚴重,給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帶來很大的壓力,必須引起企業及社會的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
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養老金發放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防範冒領養老金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防止社會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項重要工作。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社保政策,養老金領取規定和講解虛報冒領養老金受懲處的案例,既要宣傳防範冒領養老金的重要意義,又要通過報刊、電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業,街道、社區向廣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及其家屬宣傳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形成瞞報、冒領養老金可恥的社會輿論。要通過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築防範冒領養老金大堤。
二、建立離退休人員異動報告制度。要求參保單位要准確無誤地掌握離退休人員生活、健康狀況,定期向機關社保處反饋信息,離退休人員死亡,必須及時帶火化證明或戶籍消戶證明向機關社保處申報異動,人員異動時,要向養老金發放部門進行報告。
三、嚴格生存認證辦法。採用信息採集、指紋認定、查訪、索要戶籍證明、上門走訪等方法進行身份確認,生存認證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對限定期限內沒有參加認證登記的離退休人員,將暫停發放其養老金,待參加認證後再予以補發。
四、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通過與公安、民政、社區管理等部門聯網,利用相關信息,對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生存狀況進行核查。
五、加大處罰力度。對冒領養老金的行為,在追回冒領部分的基礎上,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並處冒領金額1——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設立舉報監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公開接受公民對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舉報,落實專人負責舉報接待工作,受理舉報事宜,嚴格為舉報者保密,並給舉報者一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