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磅!個人養老金制度出爐!最新解讀→
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B. 養老金調整機制
法律分析:我國將穩妥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逐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調整的幅度一般是年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養老金調整的方式已經基本固定了,主要是通過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三種方式來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C.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為促進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老有所養,提高基金使用績效。近年來,審計署、省審計廳、市縣審計局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基金審計,不斷加大審計力度。筆者結合養老保險基金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同時提出幾點建議。
一、審計監督取得成效
(一)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進一步落實。審計機關重點關注了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現狀、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執行、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務管理等方面,從制度上揭示了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了問題產生的原因,發現了現行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計重點對死亡冒領養老保險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與失業保險金、基金賬務處理不規范,養老保險基金少計利息收入,審核機制執行不到位,內部稽核未充分發揮作用,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信息系統分割、不共享等問題進行了反映。從加強管理角度對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議,促進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和審核機制,推動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三)改善民生能力進一步增強。審計重點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低、存在重復參保繳費、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等問題進行了反映,推動出台和落實了相關制度、促進了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規范服務,有效維護了基金安全。
(四)成果運用水平進一步提升。針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突出性問題,形成審計專報被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批示,推動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經辦風險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當前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礎數據質量較差。由於部分業務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與思想素質有待提升,導致記錄、上傳的數據不完整、不及時、不準確,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不一致,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身份信息錯誤混亂,不利於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部門的日常管理,大大降低了大數據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加大了查深查透部分問題的難度。
(二)共享機制未建立。一是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由於社保機構信息系統均未與醫療保險、公安、法院、民政、稅務、工商、房管及住房公積金等外部數據建立信息交換及共享機制,社保機構相互之間也未建立信息交換及共享;部門之間信息孤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及時獲取死亡人員信息,導致繼續給死亡人員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未及時清退已死亡人員賬戶余額。二是各地區信息不共享。由於目前全國全省養老保險系統相互獨立,信息不共享,無法全面查實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金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待遇等問題。
(三)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部分參保人員對養老保險政策不了解,如在戶籍地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又同時在務工所在地單位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問題,經抽查發現,這種現象較為普遍。
(四)監管審核機制未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政策性強、資金量大、覆蓋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監管難度相對較大,基金監管工作任務繁重、矛盾相對突出。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人員居住分散在全國各地,調查難度增加,准確率不高。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未按照相關法規及內控制度要求對在職死亡退費、待遇支付、在職轉退休等實行事前、事中監督管理,加之經辦機構人手較少,平時極少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只對違規發放、死亡冒領等疑點數據進行核實,事後核查追回。
三、原因分析
一是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交流,工作銜接不到位,各自為政,存在各自打掃「門前雪」的思想,相關部門信息未共享及交換,缺少一個牽頭單位,缺乏一個必要的工作連接機制,社保、居保、法院、檢察院、人社、就業等各相關部門數據未及時關聯比對,導致重復參保繳費、重復領取、死亡冒領、服刑人員違規領取等問題的發生。
二是管理機制不完善,內控年審制度有待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多面廣,年審工作由鄉鎮勞動保障所負責,由於每年鄉鎮業務人員在年審時沒有逐一認真核實,造成死亡冒領數據較多,涉及金額較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於現行制度未進行年審,退休後人員分布范圍廣,退休金由社保局發放,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由人社局審批,財政局按原渠道發放至退休人員原工作單位,導致火葬、特別是土葬人員死亡冒領現象存在。
三是徵收力度不力,未做到應保盡保,還存在選擇性參保問題;部分幹部業務素質不高,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人員未履職盡責,年審走了過場,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年審,年年有冒領問題。
四是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廣大人民群眾社會保障意識不強,老百姓只要認為錢進了自已「腰包」,不管合不合法,違規與否,主觀上不願退還,財經紀律法規意識欠缺。
四、解決當前現實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針對以上問題,建議由養老保險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該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確保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並舉一反三,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二)建議部門之間加強工作銜接,確保信息互通共享。建議由人社部門牽頭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與醫保、民政、法院、公安、檢察院、殯儀館、工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力度,定期核對有關數據,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三)建議政府及時籌集資金,歸墊擠占拖欠的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加大社保領域違紀違規問題責任追究力度,將責任追究結果納入年度政府目標考核,切實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四)建議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審核機制。建議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強對養老保險補繳參保、在職轉退休的內控管理,同時強化事前事中的內部審計稽核,而不是事後追繳追責,從源頭上、經辦過程中規避風險。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管理,特別是死亡後土葬人員的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年審制度的執行力度,勿讓年審工作流於形式,走過場。
(五)建議社保、居保、稅務等部門加強政策宣傳,促進社會保障意識的普遍建立,會同工商、統計等部門組織一次全縣清查,摸清應參保企業和職工人數,對至今未參保的企業應動員其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強化執法檢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企業實際執行效果的檢查,確保企業員工參加養老保險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從而讓社會保障資金良性循環。
D. 人社部發(2016)132號文件的內容
人社部發(2016)132號文件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剛剛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接下來,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將會按照這個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估計正式調整提高退休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不過都是會從2016年1月份開始補發的。
(4)養老金運行分析和預警機制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是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基石,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人社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基本養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
省政府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若干意見》(吉政發【2017】36號),統一規范了參保繳費和提前退休等政策。省人社廳、財政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7】105號)予以貫徹落實。
E. 重慶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公布,具體做出了哪些改變
很多人對於退休金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一些年輕人如今並不是非常注重養老保險,認為自己應該及時行樂。當然也有一些年輕人為自己的未來未雨綢繆,按時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而很多人都知道養老保險繳納的機制以及發放的機制,我們如今所交納的養老保險,是要在我們退休以後才能夠按照每個月特定的金額進行取回的。
這種養老金調整方案,其實對於如今的很多年輕人,也算得上是一種預警和提示,尤其是在年齡大了以後,並沒有那麼多的體力進行工作,所以養老金就是很多人日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