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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養老保險銜接

發布時間:2023-05-28 14:41:04

1.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什麼意思

法律主觀:

城鄉養老保險 制度銜接程序怎麼辦理參保人員首先應該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經審核後辦理有關手續。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理條件:1、參加城鎮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 (以下簡稱職工養老)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人員,達到城鎮 職工養老保險 法定退休年齡 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 城鄉居民養老保薯銀險 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理程序:1、申請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2、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書面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數鉛宴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3、辦理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4、辦結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法律客觀:

人社部近日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16日。《辦法》提出,我國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繳費年限也將明確換算辦法。【適用范圍】參保兩種以上方可轉換《辦法》規定:對於我國現行的三類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可銜接轉換養老保險。而只參加了一種保險制度,在跨地區轉移時,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需要注意的是,《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退休或者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辦法》。《辦法》所指的銜接轉換主要針對三種情況:職保轉為新農保或城居保;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為職保;新農保和城居保激冊互轉。【轉換條件】繳費是否滿15年為界線《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解讀:人社部表示,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並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轉移額度】只轉個人賬戶不轉統籌基金《辦法》規定:銜接轉換要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但人社部特別說明,由於三類保險制度上的差別,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不轉移職保統籌基金。解讀:目前我國三類養老保險制度中,只有職保分為統籌和個人賬戶。人社部表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繳費年限】轉出職保繳費年限可累加《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並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解讀:人社部表示,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鑒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特別提醒】重復參保繳費要退還本人《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復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解讀:由於缺乏銜接轉換,目前我國重復參保現象較多。國家審計署今年8月的社保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復參加三類養老保險,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人社部表示,我國的社保制度設計、運行不允許重復參保。重復參保主要有幾個因素: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也不同,如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這些都使得重復參保難以避免。對此,《辦法》規定對於重復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系,並將重復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盡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2. 到新公司社保怎麼交接

法律分析:由新單位辦理,新單位在參保人原參保地的直接在參保地辦理參保手續即可,新單位不在參保人原參保地的需要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 換工作社保怎麼銜接

換工作社保的銜接流程如下:
1、職工在本省統籌范圍內流動時,社會養老保險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跨省流動時,須同時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手續;
2、職工須從流動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果當事人在原單位離職時,需要和原單位負責社保辦理的工作人員進行溝通,掌握每月所扣社保的總額,最重要的是和原單位負責社保辦理的工作人員確認社保繳納的截止時間。在原單位財務部門、人事部門去辦理離職的手續,領取解聘合同或證明、工資單或者介紹信等等相關的材料。在新單位的人事部門辦理好入職後,找到辦理社保的工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准備好自己的個人資料,及時交到工作人員手中,並且主動與工作人員協調好辦理社保的時間。

【法律依虛友啟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一)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十三條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告知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差如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七十四條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四)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4.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法律主觀:

根據 城鄉養老保險 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轉入城鎮 職工養老保險 的參此雀保人員需要向城鎮職工 養老保險待遇 領取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調諧申請表,並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證等材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程序: 一、提出申請 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 居民身份證 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戚斗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受理審核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終止手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 信息表》,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森仔早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法律客觀: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條例與制度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制度:參保人群:1、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4、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職工增減變化申報,提交以下資料:(1)職工增減變化表;(2)增加職工情況,應提交《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其中本市再就業的,還應提交《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社會保障卡》,屬統籌范圍外轉入的,還應提交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減少職工情況,因在職職工死亡、離退休、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參軍、出國定居、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關證件和資料。繳費方式:1、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查詢《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這里的「國家規定」指的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照此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最終要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斷調整。如:上海按照單位22%、個人8%的比例繳納,北京按照單位20%、個人8%的比例繳納。

5. 換工作社保怎麼銜接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瞎枝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方法/步驟
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歸還本人的資料證明,到新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2、養老保險辦理轉移手續:單位負責社保的人就會把應當辦的手續辦妥。原單位會在社保經辦單位辦理減員手續,並為辦理社會唯神派保險轉移單,有個人人事檔案的一般都會放到個人的檔案里,沒有檔案的一般都會交到個人手中。
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單位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和《繳費憑證》。
4、新參保地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單位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公積金辦理轉移手續:先在新單位開帳號,拿帳號給老單位,讓老單位把原來帳號的錢轉入新帳號上。公積金中心每年六月會給單位發每個員工的對帳單,顯示帳戶現在的錢.。另外,每年四月左右是調整下年度養老失業醫療基數的時間。每年六月是調整下年度公積金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指賀算。
衍生問題:
社保轉移只能轉移個人賬戶嗎?
醫保和養老保險能轉移的是個人賬戶的金額和繳納年限。按照《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個人部分全額轉移,單位繳納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單位繳納部分的60%。
如果是省內轉移,就不涉及單位繳納部分了,單位繳納部分無論是否轉移,都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權益,只是雙方社保機構之間的基金平衡。
此外,五險中的失業保險是可以轉移的。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發放。

6. 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如何銜接

首先由參保人向退休地社保機構提出銜接申請,比如小明在上海工作15年,繳納了15年職工養老保險,後來辭職回到老家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它的職工養老保險在上海已繳滿10年以上,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這時候可以向上海社保部門申請辦理老家的居民養老保險銜接。

受到申請後,上海社保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向小明老家社保部門發出聯系函,小明老家社保部門接到聯系函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信息的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上海社保部門收到小明老家的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休,小明按月在上海領取養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其繳費年限可以折算為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是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是不能折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對於重復參保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養老保險部分可以退還,但不能享受兩份養老金。

7. 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銜接呢

(一)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退休養老制度銜接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開始了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並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從大的方面講,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個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國參保職工為2.19億人,其中離退休人員大約5000萬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個部分,全國3000多萬職工,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全國離退休費支出1400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是財政撥款,一半是自籌;第三個部分是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1000多萬職工,每年大約700億全額撥款。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三部分內容和事業單位的分類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視,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金處於第二個台階,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並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民質疑最為嚴厲的一個焦點,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於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後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既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那麼,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改革的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像和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試點省份事業單位人員預期暗淡,消極回應。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此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絕對」地下降,那麼,這項改革勢必流產,或造成社會震動。如此「碎片化的試點改革」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人為製造恐慌,其結果必將是難以推動,這顯然等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明確「一個為主」和「三個聯動」。所謂「一個為主」,即堅持社會保障以公平為主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較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一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一起行動,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再人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一起改革,在養老保險上也不應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業單位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一起進行,以彌補參加改革後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給出預期,減少阻力,維持生活水平盡量不要降低,給所有人一個「定心丸」,實現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動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優方案途徑。
(二)關於如何掌握好改革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協調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圍、內容、時機選擇,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擔比例等問題。前者主要是推進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籌集等。在實際改革中,必須把握好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關系,使改革能夠持續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順序上,首先面臨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誰先改的問題。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邏輯分析,從試點、探路的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均可列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長期採用財政保障養老制度運行狀態下,沒有哪一類組織願意首先改變。因而,如何盡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時,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劃分,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除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多已依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金外,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執行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均按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一定比例支取,與繳費多少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是所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一起改,還是待分類後逐步改,從哪一類開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別是在分類改革還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范圍卻定位分類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致使改革無從著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承受能力問題,以利於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民眾社會公正訴求的一種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從「退休養老制度」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變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誘導直接參與者接受的額外補償及制度設計運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財政資金。從目前財政狀況看,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將財政資金過多地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壓縮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在宏觀調控中運用政府財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單純追求推進速度。
(三)關於如何解決好改革後基金收支缺口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情況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財政負擔情況是制定財政補助政策的依據,測算的結果勢必對試點地區未來較長時間的財政收支狀況產生一定影響。對於當前我國基本養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測算的口徑也尚不統一。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下稱《公報》),截至2011年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餘1.9萬億元,所以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做到長期收支平衡。但如果從不同省市來看,我國部分省市養老金缺口較大,如2010年,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份的發展差異所決定的,而對於那些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國家每年會給予財政補貼。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於財政轉移支付。
已經進行試點的省份對於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基金收支情況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參保范圍選取、財政補助比例設定、做實個人賬戶比例選取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設定的不同,測算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試點省份測算結果是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認為沒有增加,反而會減輕財政支出。認為增加財政負擔的省份要求中央財政增加對地方的補助。中央財政是否對地方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給予補助,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地增加了地方財政負擔,並據此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准不一,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晰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助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具體明確,因此,財政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補助政策也難以先行明確。事實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財政對事業單位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予以補助,也不能簡單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的補助政策,因為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力性補助,改革後這部分財力性補助依然會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小,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應該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了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統籌好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政狀況差異,績效工資改革進度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勢必要向全國推開,因此,應統籌考慮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問題。一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的頻率問題。既要研究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問題。如,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是一樣隨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一並進行,還是定期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需要研究明確。二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幅度(標准)問題。研究明確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大體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相當,還是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綜合考慮。
(五)關於如何發揮好相關制度改革綜合配套的協同性問題
分類推進,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方式、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政體制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綜合配套,分類展開。
事業單位的現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財政政策等都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互為橋梁。要著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等。但在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等情況,事業單位還存在依據級別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在機構編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動態管理意識,未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變化做出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吃大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體現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上的諸多問題,很難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為此,需要進一步思考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協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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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換工作時社保怎麼銜接

當事人在換工作時,可以在空檔期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御祥攔以保證社保無縫對接,不出現斷繳情況。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銜接流程:
1、應當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原單位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之下,與原單位協商一致;
2、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3、原單位會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把應當給的手續給本人,其它的交給社會保險機構)。
社保斷交會有什麼影響
1、社保中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退休了才能享受終身。一般這15年是累計計算,中間要是斷了,可以續上,不過即使續上,也會影響到未來的退休待遇。養老保險間斷繳費幾年,基礎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比例就會少幾個百分點。
2、醫療保險女性要交夠20年、男性要交夠2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終身。醫療保險自停交之日起有3個月緩沖期,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連續繳交年限要重新計算。對於醫療保險的中斷,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沒有醫療報銷功能了,停保期間產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只有續上後期間產生的醫療費才可以報銷。
3、對於其他幾個保險,斷了繳費倒沒有太大的影響,如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這三樣,只要在用之前交夠1年就行,且工傷保險是即交即用。
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退休了才能享受終身。一般這15年是累計計算,中間要是斷了,可以續上,不過即使續上,也會影響到未來的退休待遇。養老保險間斷繳費幾年,基礎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比例就會少幾個百分點。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一)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宴圓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鎮胡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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