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需要交多少年
養老保險必須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到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
1、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
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2、養老金的領取條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其中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物好物女幹部年滿55周歲;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對於養老金領用一般有兩種形式:
對於基礎養老金部分,如果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罩液則退休之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對於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若該退休者沒有基礎養老金,將一次性支付所有個人賬戶儲蓄額;若該退休者同時繳納了基礎養老金,則將這一部分並入基礎養老金部分,按月發放。
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是退休養老金=(退休襪敗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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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B. 農村養老保險交到多少歲
農村養老保險退休年齡規定如下:
新農保試點開始時,已滿60周歲的,只要其子女參保,均可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在46至59周歲之間的農村埋仿困居民,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繳費,也可採取一次性補交保費的辦法,最多不超過所差年限,地方財政補貼應同時到位。試點啟動後,45周歲以下參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新農保政策開始實施時,把60周歲以上的人稱為「老人」大襪,把年齡在46至59歲之間的人成為「中人」,把45周歲以下的人稱為「新人」,對這三類人彎念分別實行不同政策。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C. 養老保險交到多少歲
一般來說,超過國家法定年齡就不能交了 (目前,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靈活就業人員則男60、女均為55歲)。 但是,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沒有達到15年的最低領取條件時,允許往後延繳,直至滿15年為止。
購買養老保險的好處: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D. 買養老保險最大年齡限制到多少歲
社保是最基本的保障,在60歲時退休拿養老金,社保至少要在退休年齡前交費滿15年才能夠投養老保險。所以,養老保險的繳費最高年齡滿足條件的人員:則女性的最大參保年齡不能超過35周歲,最大參保年齡規定男性不能超過45周歲(因為一般的退休年齡為,女性55周歲,男性60周歲),如果超過了繳費年齡,是否還可以參保,那麼就需要咨詢下當地的社保局了,看看有沒有相關政策可以繼續投保,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60歲以上,女幹部55歲以上,女職工50歲以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累計繳費不滿15年,可繳費至滿15年,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如果到了年齡限制,還是想要交社保養老,則需要去當地有關部門進行咨詢。
E. 交養老保險交到多少歲
一般社保要繳納至勞動者退休年齡為止,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最短繳費為15年,但不是說退休前只繳15年就可以了,必須要繳至退休。
養老保險要至少交滿15年,以後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如果勞動者是男性,按60歲退休計算,從現在交到退休正好15年,可以保證勞動者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勞動者是女性(50或55退休),到退休的時候未交滿15年,可以申請延遲辦理退休手續,補繳未足年限,到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並不影響勞動者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如果不想延遲退休,也可以選擇一次性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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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養老保險要交到多少歲才行呢
養老保險18歲就可以開始交,交滿15年之後,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退休金。
當然繳納的年限可以高於15年,而且繳納的時間越長,退休後領取的退休金越多,所以在交滿15年之後是否繼續交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決定。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G.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交到多少歲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需要男職工滿六十周歲、女工人滿五十周歲、女幹部滿五十五周歲才能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補繳的,如果繳納社保未滿十五年是可以一次性交齊的。
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頃改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喊旅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男性60歲以下,女性55歲。自己交社保,一般要求同時交養老和醫療保險,其中,養老保險是累計交滿15年,到齡就可以申請退休,但是只交15年的話,養老金較低;醫療保險的話,繳費時可以享受在職醫保,但是退休醫保的規定各地可能不一樣,有的要求男性累計交滿25年,女性20年,退休後才能享受退休醫保。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鄭乎凳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