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民辦教師任教15年,能辦退休嗎專家:難!教齡補貼領了嗎
鄰居家奶奶就是當年的民辦教師,現在80歲,教齡十年,現在政府每個月給200元教齡補貼!奶奶很滿足:「前些年,一分錢沒給,日子還不是照樣過?」2. 小學民辦教師的退休金有多少啊
根據年限來定,上班時間越久,就越多。達到法定年齡時,可以辦理退休。具體如下: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離崗民辦代課教師統一按2019年公辦教師工資月平均工資辦理退休手續,達到法定年齡退休時,領取公辦教師退休工資的85%。(已超齡者補足退休費用)。
2.任教10—14年者,自己補足15年保險費用,補足15年保險金後,國家按2019年公辦教師月平均工資退休費辦理手續,次月領取公辦教師月平均退休費的70%。(補費辦法:以2019年公辦教師月平均工資的40%補交,其餘60%由國家承擔)。
3.任教10年以下者,自己補足15年保險費用(補交辦法與10—14年工作檔次相同),達到法定年齡退休,領取公辦教師月平均退休費的60%。
4.從離崗的本月開始,每月補償500元的生活費,直至領取退休金為止。
3.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
這個問題很清楚,此十年是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的。十年的代課老師是臨時工,有工資發放表應該是聘用老師的工資表,你當時沒轉正,屬臨時工身份不屬教師類事業編制,也不是企業編制。後來的企業合同制工人,如果不是勞動局招工的合同制工人,還不能算工齡只能是臨時工,養老金改革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不是勞動局招工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也不能算工齡,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如果是勞動局招工的有招工表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由單位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從合同制工招工之日起,到建立個人帳戶之日止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才能計算養老金。但之前十年沒有轉正為正式教師時間不能算工齡,也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比如本人原曾是事業科研單位幹部,曾享受正科待遇、工程師,後調入國企為高級工程師,國企改制後在大學為外聘老師十年,也就是代課老師十年,因不是教師正式編制,不算教師,不能享受教師退休待遇,只能作為企業退休。但原在事業單位工齡是可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我們國家編制很重要,哪怕是工作需要組織調動了工作,事業調企業,當時是沒有區別,20年後就不同了,可企、事待遇天壤之別。退休待遇與原同事、同學成倍差距,找誰說理去?我和你一樣代課十年,教出學生成千上萬。退休十年了還代了幾年課,現在學院還要我去代課,被我婉言謝絕了。學生和學校把你當老師,但政策和退休待遇沒把你當老師,因此勸你不要想那十年的退休待遇了,自己看開點把身體搞好為上。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有關政策,原代課教師的教齡,既不能作為連續工齡或視同繳費年限,也不能進行補繳費合並計算退休養老金。
1、1990 2000年間鄉鎮教委聘用的代課教師,無論是中學、小學、還是幼兒園,都是臨時聘用的非在編教師,發較低的工資或生活補助是正常的,不然誰樂意干?但是,這些代課教師按政策規定,已經不能視為正式教齡或工齡,也就不可能作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或允許補繳養老保險費後、合並計算退休養老金,不管現在的身份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職工。
因為山東省落實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委、人事部、財政部等)文件精神,著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是比較早的。從1986年1月開始關閉民辦教師入口,對1985年12月底之前聘用的民辦教師,統一核實整檔,逐級上報審核備案,直至省教育廳,為之後落實民辦教師政策打下了基礎。要求各地,之後不允許再招收新的在編民辦教師,凡私自招收的不予承認。所以凡之後鄉鎮教委或學校私自聘用的民辦代課教師,都是臨時工性質,不在教師編制之列。
3、連續工齡教齡是指國家政策認可的某些特定工作人員群體,在轉為正式國家職工後、中間沒有間斷的工作年限。如在編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當年「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就工就業的,社教工作隊成員轉為正式幹部等等。代課教師不在這個范圍,不管之後通過上師范成為正式教師,還是成為企業工人,其教齡都不能視為連續教齡工齡。
4、視同繳費年限專指由財政發工資的國家公職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在統一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企業職工一般不存在視同繳費的問題,因為企業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要遠遠早於機關事業單位,其退休養老金都按照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計算。
5、如果提問者在任10年代課教師之後,沒有正式就業就工,而成為農民或城鎮自謀職業者,又沒有參加企業或其它 社會 養老保險,那麼根據山東的政策,經核實到60歲退休時,可以領取每一年教齡每月2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顯然,提問者也不屬於這種情況。
1990年至2000年屬於鄉鎮教委聘任的小學代課教師,後來成為企業合同制工人,並繳納養老保險,現即將退休。過去10年的教齡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養老金?你這種情況,我認為是不符合計算國家連續工齡認定的條件的,因此也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你從事了10年的小學代課教師,將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歲月貢獻給了鄉村小學教育事業,理應得到全 社會 的尊重。民辦教師、代課教師是 歷史 遺留問題,很多人當初也為自己能夠從事民辦教師工作而自豪。雖然當時的待遇不是很高,但每月還有一點現金收入,至少不會每天風吹雨淋到田間勞作,這也是很多當初農村青年從事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初衷。
我高中畢業以後,也是從事過民辦教師工作的,只不過我只當了一年的民辦教師就出去當兵了,之所以當年要從民辦教師的崗位上出去參軍入伍,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有一個更好的前程。退伍回鄉以後,我報名參加了當年的高考,而且考起的也是師范類院校,畢業後分配到了縣里的中學教書,後來又調到機關擔任公務員,下海,我的人生經歷也充滿了傳奇色彩。我在機關工作時,當年為了多掙一年的工齡工資,向當時的縣人事局申請將我在當兵之前從事民辦教師的工齡認定為正式的工齡,後來縣人事局批復,認定我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屬於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
我是在重慶市辦理的退休,當時重慶市的社部門在認定我的視同繳費年限時,對於我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不予認可,認為不符合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的規定,也不認可當初我們縣人事局的批復文件,這樣我在辦理退休時這一年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就沒有計算。
我一直認為當時重慶相關人社部門的這個認定是錯誤的,立即向相關人社部門寫了申請,要求認真復查認定結果。我申請復查以後,重慶人社部門經過復查,認為我I擔任民辦教師以後出去當兵,回來考起的是師范類院校,而且畢業以後從事的是教育工作,所以是符合國家教委(1986)179號文件中有關民辦教師工齡認定的政策規定的,不但認定我當民辦教師一年的工齡有效,還從退休之月起補發了少算一年工齡的養老金,以後每月我的養老金多了100元左右。
對於民辦教師工齡的認定,原國家教委在答復湖北省教委關於民辦、代課教師工齡認定的請示時有一個復函,即國家教委教計字(1986)179號,目前這個179號文件就是作為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工齡認定的主要依據。按照該復函的規定,民辦或是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畢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之前從事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的工齡要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根據179號文件的規定,其核心的要點有三條。一是民辦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的職工;二是民辦教師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三是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根據這三個要點來對照你的情況。你在成為企業合同制工人之前,擔任了10年的代課教師,但是合同制工人是否屬於國家正式職工,這是需要認真界定的,即使認定你的合同制工人屬於國家正式職工,但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以後要繼續從事教育工作。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只有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以前擔任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的工齡才能計算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你雖然在成為企業職工之前有10年代課教師的工齡,但從國家教委(1986)179號文件規定的三個要素來分析,你從民辦教師成為企業職工以後,企業職工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也沒有繼續從事教育工作,所以我個人理解你這種情況是不符合認定為國家連續工齡的條件的,因此也就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建議你將自己的情況向當地社保部門做一個咨詢,以當地社保部門的認定結果為准。
完全應該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因為原代課老師是真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是《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朋友們,你們說呢?
再者說了,和民辦教師代課老師同時代的上山下鄉知青,在農村的勞動年齡不也算退休工齡了嗎?朋友們,對吧?
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二章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視同工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教育部門屬於事業單位,代課教師的代課教齡視同工齡)
《勞動合同法》 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教育部門】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課教師的相關權利顯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代課教師即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會 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而在實踐中,又有多少個代課教師能夠享受這些基本 社會 保險待遇呢?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代課教師這個龐大的隊伍中,應該是事實上的公民權利。
朋友們,這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代表公民指定的!對嗎?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原代課教齡時間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退休養老金呢?
我認為,這是一個國家早有明確政策規定的問題,也是老生常談並形成了 社會 共識的問題。現在舊事重提只能加深人們對既往認知的回憶而已,對題主期待問題的真正解決,是毫無任何正面作用的。
按政策規定,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只有正式轉為公辦教師後,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經審核確認後,才可以與批准轉辦為公辦教師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本人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這個政策規定是十分清楚與明確的,是毫無疑義的。
而且,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只有批准正式轉辦為公辦教師之後,而且轉辦後本人繼續從事教師工作的,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與轉辦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否則,是不能被合並計算的,也就是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
與此同時,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能否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是有嚴格的政策規定的。比如,多次從事民辦教師或代課老師工作,只能從最後一次從事民辦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與轉為公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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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之前的代課教師或者說原民辦教師確實處於政策空檔期。
民辦教師,最初由國家設立的,集體籌辦、國家備案。為了彌補農村地區教學力量不足,招用的一大批人員。1978年,我國民辦教師數量達到了頂峰,471萬人。
在當時,我國教育力量明顯不足,這些民辦教師沒有經過系統的學習和培訓,質量也是參差不齊。1986年,國家明確各地教育部門停止招用民辦教師,然後國家開始了艱難的民辦轉公辦的過程。
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明確要在2000年底之前停止民辦教師制度。採取的措施是「關、轉、招、辭、退」,最終大部分民辦教師轉為了公辦教師,當然也有部分教師由於各種原因被辭退。
其實,停止民辦教師以後並沒有徹底解決一些學校教師力量缺乏的問題。尤其是在城鎮化的過程中,很多城鎮學校孩子數量越來越多。為了彌補教學力量的不足和一些教師的病假、產假問題,後來又出現了代課教師。
2011年,國務院又下發了《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基本思路也是通過招聘考試等方式將代課教師逐漸轉正。但是明確將代課教師納入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對於原民辦教師一般是通過各地政策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障。雲南、貴州、四川等地,原民辦教師是可以在認定教齡以後的一定時間內,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山東、河南、江蘇等很多地區是將原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達60歲時,沒有享受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一年教齡補貼10元到20元。如果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領取了職工養老金,則沒有任何補貼待遇。
山東省也是按照這樣的思路來執行的,主要是針對2002年12月31日前,曾經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包括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沒有被其他單位招錄的。教齡補貼標准,每年教齡多發20元。代課教師參照有關標准發放,但是補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所謂的連續工齡,本身概念指的是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原國有企業固定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憑借職工檔案等材料認定的年限。當時這些職工無須繳費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主要是依據1978年國發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相對而言,代課教師和民辦教師的性質和這些職工不一樣。尤其是代課教師相當於現在的編外人員一樣。所以,是無法視同繳費年限的。
不過,還是希望有關教育部門能夠重視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有關養老待遇,對於教齡補貼標准能夠適度提升,最好能夠參照在編退休教師的退休費待遇的一定比例發放,這樣能夠更加公平。
所謂代課老師,在計劃經濟時期,就是臨時工,而臨時工,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是不計算工齡的,所以,你這種情況,代課教師期間是不能計算工齡的。當然也不能和後來的企業工齡合並計算。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就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你後來招收為合同制職工,從你入職開始就應該繳納養老保險,因為合同制職工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當然,繳費初期,如果沒有建立個人賬戶,沒有建立個人賬戶的繳費年限,在計算退休養老金時,可按視同繳費的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如果沒有繳費,什麼都算不上。
我們這十多年以前是不可以,但是前幾年卻有一次機會可以。當時是無論在國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只要發過工資,拿到工資復印清單,蓋單位章,就可以視作已開戶,可以補繳不足的養老金,年滿後領取養老金。再後來又有失地人員也可以一次機會補繳養老金。只是機會錯過就沒了。
4. 關於民辦教師的工齡及養老保險的問題
民辦教師工齡: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養老:
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明確將原辭退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准(即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每年100元繳15年的額度),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幫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原辭退民辦教師達到60周歲後,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健在的,根據教齡長短,按照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計算,按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不滿1年的按1年計。對已故的原辭退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任教年限×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