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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老師養老保險通知

發布時間:2023-05-25 08:05:51

⑴ 代課老師交社保的政策

法律分析: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缺粗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對於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並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帆扮判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態改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准,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⑵ 關於廣安市民辦代課教師「老有所養」養老保險辦理問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
教育廳等部門關於解決原民辦教師
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桂政辦發〔2011〕1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缺飢氏日
關於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
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
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為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老有所養問題,現就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保辦法
(一)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戶籍和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對尚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地區,屬於財政補助對象人員,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待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時,再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上述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退養人員的原有生活補助照常發放,發放標准和資金渠道不變。
(二)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按自治區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二、補助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肢爛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三、財政補助標准和責任分擔
(一)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
(二)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
(三)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四、時間要求
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辦理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養老保險費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辦理補繳手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問題,將其作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伏散。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採取切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盡快完成相關工作。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認真做好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補繳金額等審核認定工作,組織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督促教學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並向財政部門申請安排補助資金。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做好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登記工作,為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繳費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落實補助資金,保證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三)嚴肅政策紀律,嚴防弄虛作假行為發生。
主題詞:教育教師保險意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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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辭退的代課教師養老有何政策

(一)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對沒有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其被辭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每滿1年教齡發給1個月的工資,教齡超過10年的每超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工資。從教年限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中小學從教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照自願的原則,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三)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在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上,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標准暫定為教齡每滿1年每月補助10元,教齡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工作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代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市、區)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四)落實離崗退養民辦教師的退養補助費標准。 【法律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計委、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一)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對沒有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其被辭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每滿1年教齡發給1個月的工資,教齡超過10年的每超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工資。從教年限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中小學從教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照自願的原則,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三)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在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上,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標准暫定為教齡每滿1年每月補助10元,教齡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工作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代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市、區)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四)落實離崗退養民辦教師的退養補助費標准。

⑷ 關於代課老師補繳養老保險個人沒錢墊付怎麼辦

關於代課老師補繳養老保培漏險個人沒錢墊付就只沒有辦法辦理。只有後期補交辦理。
相關部門一度禁止個人繳納養老保險。不管是什麼原因,除非單位出錢,否則個人無論如何都不會處理。
因此,社會上出現了一些機構來幫助那些因各種原因暫停或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的人。他們通過偽造勞動合同和工資單等「原材料」來滿足許多人的需求。他們只是每月收取80元到100元的高額費用。然而,為了獲得更多的退休工資,許多人不得不被這些機構屠殺。
最後,出台了新政策。根據《關於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楊法〔2010〕239號)規定,被保險人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可以在國家規定的配備爛工作年滾高齡內(男:60周歲,女:50周歲,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外)申請繳費。下列情況不允許繳費:
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
2、判處勞動教養或者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3.去北京辦理戶籍之前;
4.在本市辦理戶籍前;
5.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其他不允許繳費的情形。

⑸ 民辦教師補繳養老保險問題

法律主觀:

原民辦教師的補助政策主要是,一補兩保險。一,應該得辭退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第十四條第3項,「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教人[2011]8號文《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3款「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代課教師,要參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精神,按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補償,每滿一年的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照當地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行代課時間按其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實際上,被退代課教師有的地方給了,卻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給。二,應該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教人[2011]8號文,第一條4款「將辭退代課教師依法納入社保。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據不同情況,將辭退代課教師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三,解決辭退原民辦教師的遺留問題國辦[1997]32號文《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將辭退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該文而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一次性補償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弱病殘原民辦教師,要採取措施,使他們生活得到保障」。可現實是大部分省給被退原民辦代課教師,(男60歲,女55歲)有退休養老補助。即教齡乘以8元(國家規定教齡津貼最高是10元),這實際是教齡補貼,而不是養老金。養老金應該是基礎養肆碧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齡補貼。

法律客觀:

有的人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學校屬事業單位,民辦教師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撥款,學校與民辦教師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另外,即使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屬勞動爭議的范圍,學校應為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根據199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發(1995)138號《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和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也應由行政部門處理,法院也不能受理此類案件。有的人認為該類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應予受理。其理由:雖然學校屬於政府撥款的事業單位,但民辦教師的性質即民辦教師具有雙重性,既是農民(在家分有責任田、山等),又是教師,但不同於公辦教師,民辦教師的工資由地方政府負擔(一是國家補貼,二是教育裂伍舉附加費,三是集資),決定了學校與民辦教師之間是一種聘用勞動用工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橘拿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所以,民辦教師與學校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應屬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不能因為地方政府窮,一時拿不出資金解決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費,就不顧法律、政策規定,而不給民辦教師購買養老保險。在過去,退休的民辦教師都享有生活補貼。由於改革,取消民辦教師以後,對於在教育戰線上工作多年,但不符合轉、退條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如果不為其購買養老保險,將對其今後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這些人將自己的青春都奉獻給了農村教育事業,如果不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些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

⑹ 被辭退老民辦代課老師

法律主觀:

《關於落實被辭退中小學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參保對象2012年12月底前被辭退的中小學代課教師和民辦教師可自願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基數和年限被辭退代課和民辦教師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虛脊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12年12月31日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的悔巧人員可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並從繳清費用次月起享受養差前滲老保險待遇。未達到上述年齡的被辭退代課和民辦教師按實際在校服務年限自願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

⑺ 代課老師交社保的政策

你好。法律分析:代課老師交社保的政策: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 基養老費的繳納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補隱慧姿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二) 個人賬戶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三) 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灶絕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碧穗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⑻ 原民辦代課教師補繳社保政策

符合以下條件曾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准,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代課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開始,教育部為提高基礎教育的師資質量,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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