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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養老問題

發布時間:2020-11-27 05:25:40

A.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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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B.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是什麼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實現農民的老有所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一、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的現狀用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由於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存在,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仍然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扶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方式為主。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傳統養老方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農村土地養老保障不斷弱化
我國農民的養老保障曾經世代以土地為中心。改革開放推動我國不斷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農民擁有土地的數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遞減。目前,我國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畝,有660個縣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半畝,已經接近或低於聯合國測算的、土地對人類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線0.8畝。這意味著,減少了農作物播種面積,加大了農業生產繼續增長的難度[1]。加上農業天生弱質和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依然低下,生產經營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非常巨大,絕對收益越來越低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有限的土地越來越難以承載農民的養老需要。
(二)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挑戰
我國農民的養老一直是以家庭為主。由於各種原因,農村家庭養老的問題日漸增多。 首先,家庭養老投入受到制約。人口流動性增強和社會價值觀轉變,使得更多的農村年輕人到外地獨立謀生,以至於不能夠切實地承擔起扶養老人的責任。在農村,農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費,遠遠高於所支付的養老費用。農民家庭的財富由父母向子女轉移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產生了「重幼輕老」的社會現象。
其次,家庭規模逐漸縮小,農民子女凸顯養老負擔。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規模小型化成為農村家庭的發展趨勢。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農村家庭戶均規模3.65人。越來越多的農民獨生子女將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對夫婦可能贍養4個老人。農民子女的養老負擔逐漸演變成突出的社會問題。
再次,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上升。子女不贍養,或者只提供很低的養老保障,老年農民只有自養。目前,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逐漸上升。他們年老體衰,生產經營能力很低,導致生活質量不斷下降,已經淪為農民群體中的弱勢群體。
(三)農村人口老齡化拖累農民改善養老狀況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標准,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2006年2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國社會的快速老齡化階段。到2004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為1.43億,佔全國總人口的10.97%。同時,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 557萬人,佔全國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老齡化水平高於城鎮老齡化水平1.24個百分點。這種城鄉倒置的狀況將持續到2040年[2]。我國農村已經完全進入老齡化社會。農民老年人隊伍數量龐大,不僅影響他們自身的生存質量,而且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家庭養老負擔
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正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需要大量的農村人口,特別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農村青年進城務工搞基礎建設。而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促進了農村勞動力流向城鎮。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農村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支持。但是,
長期的聚少離多所帶來的「空巢家庭」和「代際」分化,造成了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託。在此情景下,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狀況並沒有得到好轉,而是面臨著更多的新困境。
(五)農村稅費改革沖擊集體養老基礎
在我國農村,贍養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年人,多年來實行的是以五保戶和養老院為主要形式的集體養老制度。集體養老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物質豐富和管理完善。農村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的整體負擔,但也削弱了縣鄉兩級的財政實力。村級集體經濟趨於瓦解,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又相當有限,致使原來由鄉鎮統籌和村級集體經濟負擔的部分五保戶和其他一些農村貧困對象失去了救濟保障。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情況更為嚴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對象,因為財政下撥資金有限而被擋在五保門外,未能實現應保盡保。各地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直接影響到集體養老的普及和規模化發展。從目前的情況看,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的迅速變化,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於上世紀80年代。20多年來,一些地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積極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創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長機制、防範基金風險,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進展。到2006年末,全國已有1 900個縣(市)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5 374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3]。農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開,全國有1 200多個縣(市)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農村低保的人數達到445萬。
然而,從總體上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口覆蓋范圍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應急性,缺乏制度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居民發展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待發展
1.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並沒有覆蓋廣大農村居民。在很多地區,多數農民缺少社會保障。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費醫療、福利住房、糧食和副食補貼等待遇,農民都不能夠享有。尤其是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們不得不退回到傳統的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保障模式。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從各地情況看,只有極少數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考試大網站整理許多失地農民家庭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沒有著落。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生產生活、子女就學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已經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
3.農民工社會保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開始以不同方式從城鎮職工向農民工延伸。據國家農業部2005年的調查,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2.9%,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0.0%,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3.8%。只有9.6%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與農民工的關系最為密切,但農民工的參保率低,他們中間的傷殘者不容易得到經濟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不能跨地區轉移,參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據現行規定,當農民工的工作發生變動的時候,退保只退還個人交費的部分,企業給農民工繳納的保費是不予退還的。
(二)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待充實
這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財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財政投入的增長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適應。投入總額不但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財政投入的社會保障資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比較嚴重。
實際上,我國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明顯少於其他國家。以2000年為例,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佔中央財政的總支出,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也主要用於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佔全國人口80%的農民,僅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11%;佔全國人口20%的城鎮居民,卻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89%。城鎮社會保障的覆蓋率達到91%,而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率只有2%[4]。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待健全
1.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比較高。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計221億元,佔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5]。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有些人甚至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低。在我國農村,付諸實施的社會保障項目,除了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之外,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基本上無從談起。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窄,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分別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66%和55%;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僅占農村人口總數的7.22%[6]。
3.農村社會保障機構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體制不順。從1998年機構改革至今,全國多數省區直轄市將農保管理的職能劃入勞動保障部門,但多數地縣和鄉鎮還未劃轉,形成勞動保障部門沒有接、民政部門不好管的狀況,造成不少地方的農保管理工作斷檔。在全國1 900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遺留在民政部門。其次是資金掌控不公。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由於缺乏專業人才、沒有嚴格制度和健全機構,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最嚴重的問題出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使用。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少數農村基層幹部卻用公款為自己投保。他們置百姓生活於不顧,濫用公共權力,瓜分侵吞本來就不充裕的農村社保資金——農民的「活命錢」。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謀取私利的工具,致使養老保險項目無法正常運作,群眾投保的積極性自然受到影響。一些地區還強制農民參保。籌集到的養老保險金被挪作他用以後,出現風險,以致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推行。
三、完善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如何為4 000萬失地農民、1.5億農民工、1.6億農村剩餘勞動力、8 000多萬農村老齡人口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如何銜接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面對這些重大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建立與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現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農耕社會極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考試大網站整理然而,在現代化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土地既是農民最為基礎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確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調動農民經營土地、長期投資土地的積極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發揮土地的生產潛力,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制度,逐步實現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生產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是從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它以政府的名義征地,不分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所以,必須修訂有關非農建設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嚴格限制政府運用征地權的項目范圍,切實保障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鞏固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
家庭養老依然是我國農村居民養老的主要方式,在農村養老中具有基礎地位。在新的形勢下,需要繼承和發揚家庭養老的傳統優勢,賦予農村家庭養老以新的內涵。一是繼續倡導尊老敬老的風尚,強化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二是完善家庭養老規章體系,使家庭養老從倫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贍養農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遺產繼承和職位升遷等)聯系起來,鼓勵尊老養老的行為美德。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農村老年人加強自我養老。農村老年人應當切實轉變傳統觀念,樹立「防老」意識,提高自我養護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財產。老年人不應當將自己畢生積累的財產一味「無償」地轉讓給下一代,而應當參加養老保險或進行儲蓄,強化自我養老的經濟支持;另一方面,積極鼓勵老年人發揮余熱。農村老年人不僅具有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體健康,勞動熱情不減。他們有知識、有技能做到老有所為,自我養護。這種自養不僅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農民身份轉換過程中的養老制度銜接
經濟和社會的轉型,加快了農村的城市化進程。相當一部分農村居民的身份開始向兩個方向轉變:其一是通過勞動力轉移,一部分農村勞動力成為城鎮務工人員;其二是通過土地徵用,一部分原來擁有土地的農民成為失地農民。
農民工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正規就業的,又有靈活就業的;既有穩定就業的,又有流動就業的。對此,應當分層次、分類別地保障農民工。對於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直接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養老保險基金由僱主和個人共同繳納。對於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和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先建立過渡性質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不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對於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規模,折算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且根據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建立城保個人賬戶。對於回鄉務農的農民工,可以繼續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在本人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經本人提出申請、經辦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並入本人在原籍的農保制度,改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當前,從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國家要盡快出台全國性的統一政策,以解決農民工養老賬戶的合理流動問題。
至於失地農民,除了做到公平補償,還要把好「土地換保障」這一關鍵環節,確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金能夠進入失地農民本人的養老保險賬戶,或者將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讓他們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會統籌的農村養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這個轉變所遵循的原則主要是,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1.擴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范圍。適應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分階段、有步驟地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賬戶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賬戶接軌,統一制定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辦法,保障農民的養老金能夠在不同地區之間、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間進行有效的流轉或接轉,能夠隨著時間的推移實現資源的保值增值。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完全個人賬戶的模式改革為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調劑金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也就改變了完全依靠個人賬戶增加積累、沒有待遇調整、難以長期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生活等一系列問題。
2.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面向農民籌資,要降低門檻,堅持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國家三方聯合籌資的辦法,採取以個人繳費為主、國家政策支持、集體適當資助的形式,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對於集體資助存在的不確定性,國家財政要保底,要適當投入,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落實到位。公共財政投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就不應該再提取管理服務費。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相應地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利於用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3.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監管機制。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長期性的後備基金,具有累計性和剛性增長的特點。管理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確保其安全,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現行的基金統一與財政專戶的管理方式,雖然可以規避投資風險,但很難保值與增值。隨著資本市場不斷成熟,國家應當逐步放鬆投資管制,以便農民養老基金能夠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4.制定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立法滯後,農民養老保障項目就不易開展。通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政府、農村社區、企業、農民個人等不同主體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的強製作用來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各種形式、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開發農民養老保障和補償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農民個人參保覆蓋率。符合本地社會經濟條件的個人籌資方案,必定得到農民的認可,因而能夠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降低服務成本,增強服務效果。根據本地特點,各地區探索適宜的籌資、補償、獎勵的模式,已經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納、分期定額繳納、以資產權利抵押融資,或者個人先不繳費,年老後倒扣個人應出資部分等,以及多種形式的困難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2.強化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的低成本服務。盤活養老資金,提高養老金的使用效率,發展集中公共養老服務,推進服務的規模化、專業化,降低服務收費價格,減輕農民養老的經濟負擔。建立參與式的便民服務機制,讓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好處,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受益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資金和具體提供養老服務的時候,應該允許有一定的運用靈活性和地區差異性,以便農村社會化養老機構等及時開展相關服務。

C.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如果你給兩份保險交錢。這肯定是沒有沖突的。但是將來退休後,是有點麻煩,首先要確定你是留在現單位生活還是回戶籍地,如果回戶籍地,那養老保險是轉不回去的,或許以後可以,但現在轉的話是相當麻煩,就算是轉,也不會全額轉。而如果你要留到現居住地生活,可你的戶籍是農業戶口,你的各項社會保障將不會得到,除非你轉成非農戶口,如果你轉成非弄,你現在的這個農村養老保險就會失去,兩者還是存在一定意義上的不能兼容。我建議,如果現在的工作穩定,收入可觀,未來的生活有保障,可以考慮把戶口轉成非農業。這樣的話,你的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以及其他福利就可以有保障了。

D. 農村老年人如何養老

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主要有以下幾種養老方式:

1、家庭養老

這是我國農村最主要、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孝」的集中體現,它具有其它養老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在短時期內不會被其它養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們主流養老方式。但是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傳統的養老方式正受家庭規模縮小、人口流動、失地、老齡化等因素的挑戰,目前這種養老方式的質量有下降的趨勢。

2、集體養老

這是一種在農村很常見的養老方式,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但是適合這種養老方式的,只是農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並不能成為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主要形式。

3、養老保險

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增多及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養老保險也是一種好的養老制度來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4、儲蓄養老

這種養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農村老年人採用,他們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村居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需要時用。

拓展資料:

養老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前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家庭的養老功能強大,家庭和單位合力使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資源得到很好的發揮,盡管資源有限,但各盡其力。在農村,政府和集體合力為「五保」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而其他農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時需要求助親戚和鄰里來照顧。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特徵在養老服務領域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改革開放後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企業辦社會的現象消失了,單位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少了。很多企業在轉軌後,職工已經完全失去了享受單位福利待遇的機會,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迄今為止,依靠單位提供各種養老服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和企業以及各種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隨著人口、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動,原有的養老服務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為適應時代要求,重構養老服務體系、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E. 農村養老問題論文大綱

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繫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范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

人總是要老的,這是一種客觀的不可逆轉的趨勢。人老的直接後果就是獲得生存條件的各種能力逐漸喪失,那麼,曾經為這個社會做出過貢獻的老人們在其獲得生存的能力逐漸失去時,誰應該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提供物質和精神的幫助呢?這就是養老問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的實施,擁有中國大多數老年人口的農村地區將迅速出現家庭小型化的傾向。同時,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農村年輕一代道德觀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形式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不難想像,在新的世紀,農村養老問題將是我國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農村養老這個被我們迴避了半個世紀的課題,在人權制度逐漸完善、社會物質文化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我們已經沒有了迴避理由。
一、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的基礎分析
養兒防老是中國農村幾千年的傳統養老方式,這種以家庭作為最基本的養老模式得以長期存在的基礎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深層次研究將成為我們設計今天的農村養老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家庭養老的客觀條件分析
1.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前提條件
新中國建立以前的兩千多年中,中國農村一直處於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一種不發達的經濟形態,低下的生產力將農民緊緊地束縛在一塊塊土地上而無其它謀生手段,封閉的交往形式又使農民只能依靠自身積累經驗而無其它獲取知識的途徑。於是,對土地和耕作知識的擁有就成了社會繼承與世代交替的重要內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退出生產領域後,並不放棄對生產資料的佔有權,子女要想獲得土地必須以贍養父母為代價。同時,子承父業是傳統農民家庭的突出特點,後代不僅由父母撫養成人,而且還從父祖那裡學會謀生的技能,繼承一定的產業和土地,這種生活上經濟上的高度依賴使得他們自覺服從父輩祖輩的制約,不敢有絲毫違抗。
父輩們靠土地生產生育,培育後代;子輩們靠土地維持生活,贍養老人,土地構成百姓們家庭養老的重要經濟來源。為了確保農民擁有土地,歷代政府實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還通過法律條文,嚴禁子孫與父母分家分財。《唐律•戶婚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穩定家庭養老的經濟基礎。
2.非貨幣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必要條件
馬克思主義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後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1)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於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並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2)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幾千年來中國農村的生產力極其落後,工業化程度很低,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佔有主導地位,在這種非貨幣的農業社會中,農民生產自己幾乎全部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於每一個人來講,都要不停地生產以獲得生活資料的供給,否則便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事實上,每一個人都有因年老而喪失生產能力的時候,此刻要想獲得生活資料,就必須依賴於家庭其他成員的生產。很顯然,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決定了家庭養老的必然性。
(二)家庭養老的主觀條件分析
1.傳 統的孝道思想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在任何年代裡,老人的贍養不僅是由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決定,而且還受到建立在這種生產力基礎上的贍養觀念的制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3)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4)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准則。但是,到了封建社會,孝被抬到了極高的地位,成為一切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的起點,並做為封建倫理綱常的基礎。封建統治者就是用孝束縛著每個人的思想和行為,孝的原則為:「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異,子不敢不同」。(5)封建統治者重孝的目的是為了效忠,顯然以孝治天下,本身就包含了倫理和政治雙重意義。在封建思想文化的熏陶下,廣大農民總是認認真真地行孝,孝順父母的意識逐漸成為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2.享受天倫之樂的本能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精神動力
人是社會的動物,不僅有物質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獨,樂於和兒孫生活在一起,於是在長輩與晚輩之間形成一種強烈的群體感情,這就構成了家庭結構變化的向心力,形成一種牢固的封建家庭關系,成為一個團結的整體,具有強大的保護職能,共同保護家庭成員和財產安全。每個家庭成員都脫離不了家庭生活,更脫離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而且家庭還有一定的穩定性,每個人都重家庭,輕個人,為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榮,個人便可以忽略,為了維護家庭內部的和諧,個人必須各安其分,在人倫規范所界定的范圍內,將自己的社會角色演好,而個人的真實意見和感受則慎藏於角色、行為之後。於是又形成近代農民家庭的內聚性和封閉性,主觀上要求贍養老人必須在家庭內部進行。
3.政府的強力推行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外在動力
中國傳統社會自實施君主專制制度以來,國家權力日益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中。在「家天下」的政權模式下,統治者為了確保統治權力,努力造就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和絕對服從的心態。孝的本意是順從和「無違」,將孝擴展到政治關系方面,就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觀念。另外,老年人是政府業績的形象代表。在傳統社會,老年人是知識和智慧的代表,更是國泰民安和國運長久的象徵。乾隆三下江南,其間五六次都有百歲「人瑞」迎駕道旁,他認為是「太和之氣」,「用征壽世」的吉兆。顯然,當老年人被賦予國運和德治的象徵意義時,家庭養老就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公事了。因此,歷朝歷代的政府官員都將維護家庭養老作為國家任務進行推動。政府強力推行家庭養老的標志有三:第一,有負責相關事務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或專司其職的官員;第二,有保障家庭養老的制度和法規;第三,有維護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和道德。(6)中國歷史上的家庭養老是通過民政部門主管,縣級機構直管,吏部考課,監察部門分察,孝文化灌輸等逐漸納入政府行為范疇的。
二、現代社會中國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的挑戰
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社會經濟現代化以及人口流動的過程中,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開始面臨許許多多的挑戰:
(一)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兩次普查之間,家庭戶規模從4.3人/戶降到3.97人/戶,到199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結果,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9人/戶,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為3.44人/戶。中國的家庭結構也轉變為以核心家庭為主體的結構,1990年核心家庭占家庭總數的67.31%,其中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完全核心家庭佔57.81%,比1982年增長4.92個百分點。家庭戶平均規模的縮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導致純老年戶不斷增加。1990年四普時城鄉合計60歲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單身戶和一代戶中所佔比例為25.6%。據1992年中國老齡科研中心對全國12個省市的一份調查,老人中一代戶的比例,城市達到41%,農村達到43%。(7)
生育率下降、子女減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還使得子女對老 年父母的照料產生了許多困難。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總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著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二)競爭壓力增加、人口流動加快、代際傾斜嚴重。現代社會人口流動越來越快,大量農村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於崗位的競爭壓力,忙於工作和事業,使他們無暇顧及老父和老母;同時,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也在不斷延長。同時,隨著年齡增長(特別是超過75歲之後),老年人口健康狀況有所惡化,患病率、傷殘率會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將更多地需要日常護理、生活照料和社會服務。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拒養老人情緒的增加。
各種挑戰因素的結合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開始瓦解和分化,這就是子女養老和在家養老相分離的態勢,而且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象過去傳統模式下那麼密集和經常了。這是傳統家庭養老制度在現代化沖擊下的一種變革。導致這種變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兩個因素在農村正在逐漸突出:第一,兩代人的居住偏好。喜歡分開過,是現代人特別是青年人的時尚,也可以說是人的現代性的一種表現。對我國14省市的一項調查表明,2/3的農村青年婚後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8)在老人那一端,也有個圖清靜、少麻煩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遷因素。子女不在身邊,在外地學習或工作,條件不成熟,兩代人只好分居兩地。顯然,作為家庭養老,無論是傳統模式抑或現代模式,有二個基本因素決定家庭養老的質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關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經濟實力、健康狀況、人際關系。在農村,傳統孝道觀念的淡薄和老人自身經濟實力的弱小,決定了農村養老質量的下降,也決定了養老社會化在農村存在的空間正在形成。
三、當前中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現代社會,中國農村的養老方式已不再是單一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多種養老方式並存的農村養老格局。許多新的養老方式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認真分析比較研究不同的養老方式,尋求一種適合中國農村情況的養老制度,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家庭養老。這是當前中國農村使用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具體體現。這是一種最完美的養老方式,它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的主流養老方式。有關資料顯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經濟來源構成中,來自子女供給部分城市佔16.8%,鎮佔21.0%,縣(農村地區)佔38.1%。這說明子女供養在城鎮老年人中佔有一定地位,而在農村中則佔有重要地位。(9)
(二)集體養老。集體養老就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集體養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集體養老存在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完善和物質的豐富,存在的心理基礎是老人社會交際的廣泛和子女對養老認識的多元化。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和農民意識的落後直接影響了集體養老的普及化和規模化。筆者認為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員所言成為家庭養老的替代形式。
(三)養老保險。面對農村老年人口數目的迅速增長和家庭養老的弱化,農村養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從1991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民政部開始有計劃有組織地組織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10) 應該說,農村養老保險從無到有並初具規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 說還是離他們較遠。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
(四)儲蓄養老。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據筆者對河南省部分農村的調查,15%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但是,低利率、高膨脹、天文數字的醫療費以及農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儲蓄養老已失去太大價值。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農民人口多,佔全國12億人口的74%,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的8.2%,並且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我國「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2010遠景目標綱要為中國農村養老指明了方向。特別是指明了今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思路,那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是什麼、是否已經成熟?能否替代家庭養老?」就成為每一個理論工作者必須關注的焦點。
根據筆者多年來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主要有:
(一)貨幣經濟的發展
非貨幣經濟決定了交換只能在相同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從而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無法分離,家庭養老成為必然。只有到了工業化的現代社會,社會化生產達到了極度發達的程度,生產單位由家庭變為工廠,家庭成員各自都是獨立的商品者,依靠參加社會化勞動而取得工資收入,即以貨幣經濟完全取代非貨幣經濟,老人才能掙脫作為生產單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貨幣來購買自己喜歡的商品維持生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才算成熟。因此,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的前提條件就是現代化的貨幣經濟的存在。哈瑞斯說:「我們正在用老年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辦法取代工業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當這一過程完成之後,父母孩子之間真正的反哺關系的遺跡也將消失」。(11)可見,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他們的社會處於非貨幣經濟即農業經濟階段時同樣也是實行的家庭養老,不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二)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形成
養老的兩個要素是物質保障和生活服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關鍵是解決了養老的物質基礎,但是對於一個人特別是對於一個沒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來說,僅有錢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必須具備相配套的生活服務體系。生活服務的提供有三個來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務;第二,家庭成員的服務;第三,社會化服務。家庭養老之所以經久不衰,就在於家庭成員不僅提供了充足物質資料,還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務,而且親人提供的服務又是最細致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將來社會養老保險多麼發達,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家庭養老都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會化生活服務成為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關鍵因素。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一個村的經濟發達程度、社會化服務程度、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可程度是完全成正比的。據《經濟日報》記者王培楠報道,2001年初,廣東省東莞市率先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正式運作。全市參保農民76萬,16. 2萬符合退休年齡的農村老人領取了首筆養老保險金。這意味著,從2001年起,東莞所有20歲至60歲的男性農民、20歲至55歲的女性農民,將全部進人「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中。廣東省東莞市之所以率先實施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在於小小的東莞2000年的財政收入總額已達103. 56億元,市、鎮、村三級公有資產已達1168億元,凈資產652億元;就在於每一個村的第三產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社會化生活服務水平已大大提高。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許多地方現在還處於摸索階段,國外沒有現成的模式 供使用,國內沒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據,操作的時候難免有種種不盡人意的地方,不當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務都會影響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政策變動等因素的影響,2000年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2)
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養老保險制度越完善、服務越到位,投保者的熱情就越高,保險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沒錢,服務就越無法提高,投保者越沒有熱情,保險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復始,形成惡性循環。
四、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制度也不完善,再加上農民素質、社會心理、東方文化、社會化服務水平、農民對保險制度的信任度、非貨幣經濟等等因素的影響,與城市職工養老保險相比,狀況很不如意。盡管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說還是離他們較遠。從目前農民繳費的情況看,人均繳費不到150元錢,根據他們的繳費額,幾十年後,平均每人每月拿不到幾元錢(相對於目前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養老保險金,根本達不到保險的目的。
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隨著農村經濟情況的好轉,部分參與社會保險並最終獲得部分社會經濟來源的條件已經產生:第一,除極少數未脫貧的地區之外,中國農民已經過上了溫飽生活,很多農民已經在向小康生活水平邁進,具有了一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較發達的浙江省杭州地區農民,開展養老保險的鄉鎮覆蓋率已達到95%,一些富裕的年邁農民通過一次性交納幾千元養老基金,已開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數額領取養老保險金(13)。第二,隨著全國保險業務的發展,社會影響的擴大,計劃生育政策手段的強化等等,農民參加保險的觀念不斷增強。他們開始理解到了參加社會保險對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覺性不斷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順應農民需要而推出了《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山東煙台從1989年開始,大膽地進行農村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取得了極好的社會效果。
這種喜憂參半的現狀是和我國的基本國情完全一致的。我國的農村人口多、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差距大,因而在養老問題上,各地情況差別很大,有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全面覆蓋,如東莞、溫州以及山東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貧困地區,連一般的保費還無法收齊。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因此,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五、解決我國農村養老的方式選擇及立法的價值取向
根據當前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模式、社會化服務狀況以及養老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家庭養老仍然是中國農村中的主要養老方式,只不過這種家庭養老已不再是傳統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作為養老的載體輔助於多種養老方式的農村養老模式。可以這樣說,不管今後農村養老如何改革,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因此對於家庭養老中存在的問題及困難,我們應給予高度的重視,切不可以偏概全,隨意放棄對家庭養老的研究和規范,更不可武斷地認為社會養老保險能夠完全替代家庭養老。
之所以說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於:第一,家庭養老的成本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員更便於照顧老人,無需由專人脫離生產而專職對老人進行看管,既不影響生產,又不影響養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優原則。第二,我國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不高。由於諸多的原因,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的全面推廣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在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還很低的情況下,家庭養老這種古老的養老方式不能隨便地減弱或放棄。第三,家庭服務業不甚發達。即使人人都參加了社會養老,年老時有一筆可觀的收入,但由於農村家庭服務業剛剛起步,從事家庭服務的人員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沒有家庭這個養老載體, 老人們即使手中握著錢也仍然無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觀念、傳統文化和生活習慣對老人養老載體選擇的影響。傳統的「子孫滿堂」觀念在農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隨著年齡的增加,對家庭的依賴性、對子孫理解的渴望會進一步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拿到保險金的老人會選擇離開自己的家人而與他人生活在一起嗎?很顯然,家庭永遠都是最理想的養老載體。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的觀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動對家庭養老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單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規對家庭養老進行規范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制度,必須將家庭養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養老的載體與養老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家庭願意承擔養老責任,但沒有物質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無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僅有資金上的保證,但無人對其進行照顧,其生活也是難以得到滿足。所以,在鞏固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須在農村強制推廣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建立防患意識,在其年輕力壯、創造力最強時,能有少部分的儲蓄,以備年老、多病沒有生活能力時所用。
鑒於上述分析,根據我國農村的基本國情,參照「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農村養老的基本精神,我國農村養老立法的價值目標應該定位於: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14)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除了加強對全社會的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還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不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協調,而且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考慮到中國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障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本著「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農村養老立法價值取向,我國農村養老法律體系可按以下思路構築:
第一,盡快制訂農村養老基本法——《農村養老保障法》,農村養老保障法可以作為我們正在制訂中的《社會保障法》的部門法。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農村養老的原則、農村養老的形式、農村養老的種類、農村集體養老機構及其性質、家庭養老的內容、集體養老的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及其性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法律責任等等。
第二,根據《農村養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制訂如下部門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法》、《農村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農村家庭養老示範法》等等。
第三,制訂農村養老的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規范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方面,在整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具體應該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家庭養老條例》、《農村集體養老條例》、《農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稅收減免辦法》。
綜上所述,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繫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范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相信其研究對國家今後的農村立法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F.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G. 我國城市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張亞梅(雲南財貿學院成教學院,雲南昆明650101)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對策摘要:我國廣大農村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普遍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也不具備,轉變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應從個人,集體,國家三方面入手建立農村各類人員都參加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圖分類號:咫40.67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009—3753(200204—0113—02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四個部分組成.這四個部分既相互獨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構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而社會保障的最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險,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為主體的國家,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險顯得尤為重要.一,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問題20世紀70年代中葉開始起步的中國人口老齡化到21世紀進入了高速化階段.2000年,我國60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以上,我國將整體進入老齡社會.到21世紀中葉,老年人口的數量將達到4億左右,占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5%左右.老齡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雲南省6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419.09萬人,占總人口的10.00%;0—14歲人口1153.50萬人,占總人口的27.51%;年齡中位數27.80歲.按國際通用的年齡劃分標准,雲南省的人口類型仍屬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過渡階段.據預測,2008年,雲南省的老年人口將達477萬人,比重達10.47%,少兒比重23.05%,年齡中位數30.36歲.此時,雲南人口全面進入老年型.2050年,雲南省老年人口將達1268萬人,占總人口的27.13%.雲南省的老齡化進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規模較大,並且,未來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將超過城市,農村養老問題亟待解決.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已實施.農村養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為主體,輔之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的原則,使農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開始實行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形成了家庭分散經營的農業生產基本格局,原依附於集體經濟的社會保障已逐步趨於解體.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經濟來源有集體和家庭兩個部分,但都十分薄弱.首先,集體保障部分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集體經濟的主體——鄉鎮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近年來各地鄉鎮企業普遍不景氣,企業虧損十分普遍,相當部分的企業倒閉,即使少量企業勉強支撐,也僅能維持自身的生存,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集體保障部分幾乎沒有經濟來源,特別是在那些沒有鄉鎮企業或鄉鎮企業很少的地區,集體保障部分更無任何經濟來源.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家庭保障部分不容樂觀.1999年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1437.63元,同期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每年可支配收人為6178.68元,農民家庭經濟基礎十分薄弱,能用於社會保障的資金微乎其微.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和家庭的物質基礎日益匱乏,而老齡化步伐日益加快,農村養老問題益突出之際,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新中國成立以來就一直推行的以家庭養老為主體,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為輔助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為農村老年人口獲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家庭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農村,家庭養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其具體形式為:老年人靠自己的勞動和以往收入的積累來自養,子女供養,配偶供養和其他親屬供養,除家庭供養外,農村基層組織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老人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我國農村家庭養老長期存在有其深厚的社會和經濟基礎.主要表現在:一,傳統文化仍然發揮著重收稿日期:2002—02—20作者簡介:張亞梅(1957一),女,山西人,講師,主要從事會計學教學與研究.一?4?&;1.16..4大影響.中國民眾受儒家思想的長期熏陶,"孝"觀念較深,以孝道為榮,從倫理道德方面講,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家庭養老仍是傳統美德.二,家庭養老得到法律保障.《憲法》第49條,《婚姻法》第5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對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家庭養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三,家庭的特殊職能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職能具有對成員的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等重要功能.家庭養老不僅能夠使老年人得到經濟的供養,生活的照顧,而且能夠使老年人享受到天倫之樂,免除其孤獨寂寞,這是其它組織或機構所不能替代的.四,保障體系的缺失.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未覆蓋農村地區,農村老年人口還未享受退休金和各種生活補貼以及免費醫療,社會未能承擔起農村老年人養老的任務.五,經濟來源匱乏.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普遍推行養老制度的條件還不具備,農村老年人口在生活上還無法脫離子女的直接供養,尤其是在他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後.六,農村生產方式所起的作用.我國農村佔主導地位的是農業經濟,而且基本上是手工勞動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式,決定了農村人口進入老年後的經濟負擔主要來自家庭.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家庭作為生產單位,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仍然繼續勞作以補貼家用,同時可將生產技術和經驗傳授給後代.由於深厚的社會和經濟因素,農村家庭養老仍是我國,包括我省農村養老的占絕對主導的方式,據估計,目前家庭養老占整個農村養老保障的90%以上.除家庭養老外,農村養老還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作為輔助.主要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老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採取兩種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養,進入敬老院的老人,由所在村社根據規定交給敬老院一定的費用,包括糧,油,蔬菜等,鄉鎮企業收入,鄉村提留和當地財政劃撥部分經費給予補貼;另一種是分散供養,由村社組織負責,由鄰里照顧.有的實行承包供養,村社組織提供給承包戶一定的供養費用,或通過給承包戶多分責任田的辦法,幫助"五保"老人

H. 關於農村養老問題

軍人養老津貼
退役軍人的「規定」在11月1日1954年義務兵役的實現在軍隊之前,至少60歲(60歲)不享受國家普通養老金退休士兵每個服務1年的農村義務兵役每月增加5元補貼,按照去年25元的標准,今年如果你每月增加到30元,3年來,60年後,不僅可以享受養老保險,還可以獲得90美元的每月生活津貼。當然,因為沒有統一的國家標准。

二:西部農村鄉農村退伍軍人,紅軍,紅軍失去了老兵的提高標准:
在紅軍老兵的鄉鄉,在紅軍西路軍隊的鄉:每年每人每年增加到50520元,農村零星的紅軍老兵:每人每年增加到22790元
退休金類別詳情:
1 .工作紅軍西路農村鄉的退伍軍人在1937年7月6日之前,在中國紅軍(包括反日聯盟和中國共產黨的全時游擊隊領導),一種退休或嚴格的證明程序
紅軍輸了2場。人事指的是1937年7月6日之前,紅軍中國(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全黨游擊隊的領導),由於受傷、疾病,或者因為失去了分散的戰斗動員,失去了

三個:在他們的家鄉生病,退伍軍人升級標准核能:
他們家鄉的退伍軍人去年的生活津貼標准從450元增加到500元。生活補貼標准參考核人員去年從500元增加到550元
1 .工作生病的退伍軍人在家鄉:試驗後義務兵役系統在10月31日,1954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在疾病尚未達到額定剩餘情況,和軍隊醫院或退伍軍人,並認為復員證書回農業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確認為生病的退伍軍人在他們的家鄉。
2。老兵:1954年11月1日,在軍隊和參加民政部(最低Fa[2007]102號)14軍事文件」,舉行了一個退休證書(復員證書),回到農業農村或城鎮沒有工作單位和家庭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被認為是戰爭的退休人員。
的3。參數核退役人員是指,從5月31日、1962年12月31日-1996年在最初的8023名士兵和軍隊和其他退休軍人參加了核試驗,退休證書(復員證書)考試不符合條件的殘疾和享受生活在家鄉幫助生病的退役軍人,但是生病或困難生活在農村地區和城市非工作單位退休人員,確認為核退役人員。
四:農村養老保險。
1、退休退伍軍人基本養老金:按照養老金問題統一標准。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伍軍人按照一定的標准賬戶。
注:年度退伍軍人的平均養老金數額加上補貼作為基數,乘以服兵役年限(少於1年到1年的數額),個人賬戶內的金額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計劃發法與其他保險相同。

I. 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問題突出嗎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與社會老齡化的步伐加快,農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在逐漸增多,農村中的養老問題越發突出,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與社會老齡化的步伐加快,農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在逐漸增多,農村中的養老問題越發突出。有專家預計,到2030年,中國空巢老人將超過2億人,大部分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養老問題亟需社會關注。

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原司長、中民社會救助研究院院長王治坤表示,當前,農村的照料設施和養老機構床位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求。「近年來,農村中改擴建、新建的敬老院存在著房子閑置、經費缺乏、護理人員嚴重不足等問題,嚴重製約了農村特困養老機構發揮作用,也與農村日益嚴峻的養老形勢不相匹配。」

此外,傳統觀念也影響著養老機構的發展。「不少子女認為把老人送到養老機構是不孝,很沒面子。還有一部分老年人認為養老院收費太高,怕給子女增加負擔。」王治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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