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你說的文件,是2012年調整,早在2012年春節期間調整完畢,並且已經兌現了,現在是2013年,是根據人社部發〔2013〕3號文件調整的,而不是你說的人社部發〔2012〕5號文件,關於國家的文件,不具有操作性,因為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只提出相關政策,不做具體的規定,具體的規定,由各個省市自己制定,各個省市是根據國家勞動部門的文件,根據自己省市的具體情況,再細化做出的文件,具有操作性,這樣一來,各個省市,都不是一樣的,各有各的規定,但是總的原則,不會違背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的,
2. 2012年養老金的金額是多少
咸陽市養老金2012年的繳費金額:企業職工:月繳最低156.17元最高780.86元個體參保:月繳最低260.29元最高650.72元
3. 山東省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現在全國只有上海宣布了2012年養老金調整方案,其他地方包括山東還沒出台方案呢,從上海方案來看,增發養老金是肯定了,基本是企業比事業退休的方案先行一步,方案中除普加一塊外,還考慮工齡、年齡的因素,這基本是各地調整方案的一個參考風向標吧,你就靜候好消息吧。
4. 2012退休人員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麼
新疆兵團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兵勞社發〔2012〕17號
各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規定,經兵團批准,現就兵團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范圍是2011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兵辦發〔2010〕21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下同)。
調整時間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對2011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按照新兵辦發〔2010〕21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緩繳費用的退休人員,2012年後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清養老保險費後的次月起執行。
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二、普調辦法和標准
根據兵團特殊情況,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普調水平,並按照國發〔2005〕38號及新兵發〔2006〕79號文件精神,建立養老金調整與繳費年限相掛鉤的激勵機制。
(一)凡符合2012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1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155元。
(二)退休人員按上述標准普調後,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滿1年增發5元的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兵團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三、傾斜調整對象和標准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2011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且具有高級職稱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從2012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准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前被聘用具有高級職稱(相當於副教授以上,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發140元。
(二)建立高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傾斜機制。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發20元。對2012年1月1日以後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10元的標准增加養老金,不再執行90元的標准;對2012年1月1日以後年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45元的標准增發養老金,不再執行125元的標准。
(三)對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55元。
(四)對1956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工商業者,繳費年限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45元;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發35元。
(五)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幹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計發。
同時符合上述五項條件(三、四項交叉者除外)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不足部分各師自行解決。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是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舉措,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公平、維護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各師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務必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盡快將本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對調整落實不力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師應於2012年4月10日以前將調整落實情況匯總上報兵團。
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兵團財務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5. 2012年養老金調整
您好!2012養老金調整政策暫未出台。但是我國面臨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我國養老金制度必須要盡快作出調整,養老金入市是對現有養老金制度的改革調整。
6. 2012年養老保險金新政策
您問的是哪裡的政策?各地規定不一樣。
估計您問的是這個文件:
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本級統籌單位: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繳范圍
(一)欠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經用人單位與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滯納金核算辦法加收滯納金。
(二)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補繳
1、符合下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1)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年10月;原臨時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材料,經確認後,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職工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的,單位或本人申請,可按照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2、按本條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
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本條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補繳基數和補繳比例
(一)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二)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三、滯納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二)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其中:補繳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補繳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補繳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 %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四、補費記賬
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後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除應劃入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外,剩餘部分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以後單位繳費本金和滯納金全部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建立個人賬戶後補繳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全部並入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將11%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1月以後,將8%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養老金計發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六、補繳工作流程
(一)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後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二)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三)對於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四)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確定補繳費額後,由地稅機關徵收入庫。
七、其他規定
(一)補繳養老保險費規則
1、用人單位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清欠補費原則,依欠費時間順序,先欠費年份先補繳。
2、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養老保險費補繳按冀勞社〔2007〕38號文件執行。其他特定群體,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實施後,過去已經按有關政策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按本文件規定重新辦理。
(四)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冀人社字〔2012〕53號文件執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從本文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五)本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對政策進行調整,按照國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六)新參保單位按屬地原則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遇有特殊情況,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欠費補繳,是省委省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實現職工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需要,各級人社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落到實處。對不按政策規定、違規辦理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一經發現立即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嚴格政策。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要准確理解和把握政策,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稅務機關要摸清欠費單位底數,認真審核欠費數額,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補繳歷史欠費。
(三)加強協調。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協調溝通,暢通信息渠道,及時通報補費信息。勞動監察機構要加大檢查力度,主動監察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並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情況信息。
(四)信息報告。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季度末將補繳情況匯總後向同級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省廳將定期檢查、通報補費政策的落實情況。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7. 四川省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四川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2012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12號)
調整對象: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且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
執行時間:2012年1月1日起
1、普遍調整:
每人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累計繳費年限先按月計算,再換算為年),軍轉干不足1290元的先補足1290元再調整。
2、適當傾斜:
下列人員先執行普調,再按以下辦法調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及其以上的,可重復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10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底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4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5)2001年以後退休的高級職稱人員,每月增加160元;
(6)2000年年底前退休的高級職稱人員,每月增加260元;
(7)2011年在三四類艱苦地區退休的人員,每月增加50元;
(8)軍轉干每月增加40元。
8. 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導讀]退休雙軌制導致了養老制度中的嚴重不公,。公務員退休後,養老金不應由財政支出,不應讓納稅人來養著退休公務員。基於消除不平等的願望,社會上對取消雙軌制的呼聲甚高,但改革卻一直未有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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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發布的《2011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指出,一方面是近半數的省份養老金收不抵支,另一方面是基金結余收益率大大低於通貨膨脹率,中國養老金制度正面臨嚴峻挑戰。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2010年若剔除1954億元的財政補貼,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入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而據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測算,2000年至2008年全國社保基金總的收益率可能不足2%,低於同期的通脹率。
現時我國養老保險的基金來源主要是保險費收入及其利息收入和財政補貼,而就統計局的數據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主要用於養老,但對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投入並不足夠。社會保障在發達國家的財政支出中通常佔去相當高的比例,如在瑞典、丹麥和法國等國家,社會保障均佔到財政支出的42%以上。反觀我國,財政部數據顯示,去年財政支出共8.9萬億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9130.62億元,僅佔10.2%,此項已包含就業支出仍不足上述國家社會保障單項支出比例的1/4,可見我國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有多低。
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的財政收入近年來年年超收,今年前11個月全國財政收入累計9.7309萬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26.8%,是年初預算增長8%的3倍有餘,中央與地方都將超收。老百姓繳納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本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在我國對社會保障投入連年不足而財政收入卻連年超收的情況下,理應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將超收部分大比例劃歸社會保障。
誠然,對養老等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需要增加,但財政投入的增加並不能完全解決養老保險制度的困境。要解決養老金收不抵支、收益率大大低於通脹率的問題,則需擴大養老基金來源與提高養老金保值增值能力。對此,近日證監會新任主席郭樹清提出,將分散在各省份的2萬億元養老保險金及3.9萬億元住房公積金組織起來,設立專門投資機構投資資本市場。
養老金入市炒股的說法雖得到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的支持,卻引發了普遍的爭議和擔憂,養老金是絕對輸不起的養命錢,對安全性的要求極高,但股市是高風險高回報的,沒人能夠保證只賺不賠。在美國的著名養老計劃401K中,的確存在以養老金買股票的情況,但是每個個體有選擇權,可以選擇買股票債券,也可以選擇相對安全的專項定存。如果按郭會長所言將養老金整體打包入市,等於個體無權選擇,所有地方養老金「被」炒股,與401K養老計劃的性質顯然不一樣。
如何把養老金做大仍存在爭議,而無可爭議的是,我國養老制度的困境並不僅僅在於把養老金做大,更在於養老制度中的不公平。我國長期存在退休雙軌制,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與企業人員退休,實行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分別按20%和8%的標准繳納,並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單位則由財政統一籌資,統一支付。最大的不同是,兩者標准相差極大,機關單位的養老金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企退人員的人均收入只有1400元,與機關單位退休人員有著3-5倍的懸殊差距。同樣退休在家,何以公務員可由財政統一撥付高額養老金,而企退人員卻只能享受退休前自行繳納的養老保險且標准遠低於公務員
9. 山西省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企業: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調整標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二)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如同時符合兩種條件的,只按其中一種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重復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並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准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低於1875元的,補齊到1875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市要切實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職)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