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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分家贍養老人

發布時間:2020-11-26 17:32:54

Ⅰ 農村兩個兒子分別負責養一個老人,當初有分家單,現在剩一個老人了,老大要求老二共同贍養剩下這一位老人

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女子贍養父母都是法定的義務,是不可以約定取消的。只要老人活著,子女就有贍養的義務,尊老愛幼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Ⅱ 農村分家時不懂法沒寫對老人的贍養,老人能撤銷分家單嗎

嗯老人撤銷不撤銷分家單對老人的贍養是由國家法律依據的

Ⅲ 農村分家單上寫的我把自己的房產分給哥哥,哥哥才一起贍養老人,有簽字和居委會印章,分家單有法律效應嗎

都有責任,你直接贍養就是了 為什麼還攀你 哥哥.他不贍養,他獲得不了財產....

Ⅳ 農村家庭中,贍養老人和財產分割糾紛怎麼處理

農村家庭中,因贍養老人發生糾紛處理方法如下:

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處理方法: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定當收到法律的制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應當與其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給付贍養費。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贍養保證的履行。

農村家庭中,贍養老人導致財產分割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贍養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在繼承遺產時少分或不分。贍養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在繼承遺產時少分或不分。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

Ⅳ 農村分家後,不贍養父母與後事的子女,還有繼承分家房產的權利嗎

核心提示:不贍養老人的五種誤區。這些誤區包括出嫁的女兒不贍養;父(母)再婚不贍養;分家不公不贍養 ;不照料晚輩不贍養等,下面 不贍養老人的五種誤區 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出嫁後的女兒同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 在一些地區,特別是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遵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 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便以父母偏心眼兒、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與法律相悖的。 贍養老人和分家析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析產,是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獨立的訴訟來解決;但不論分家公與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誤區之四:不照料晚輩不贍養 當今社會,有子女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於(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輩為由,對抗自己對老人的贍養義務,這於法於理都說不通。 誤區之五: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這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Ⅵ 如何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快,我國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由於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在農村,老年人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的供養。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農村贍養糾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什麼會出現諸多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 2、父母再婚後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在農村,很多子女不願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設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實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撫慰,若在老年時能有夕陽之戀,有人陪伴更利於老人的身心健康,作為子女更應當支持,而不是阻礙。《婚姻法》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盡贍養義務。 3、分家不均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往往存在,子女認為父母偏心,家產分配不均,而不贍養老人。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4、子女間不正常攀比。在農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輪流贍養老人,這很容易出現女兒認為兒子多得了老人的財產,誰又認為自己多承擔了義務,兒子認為女兒又多得到老人的幫助等互相刁難,攀比的現象。往往導致子女忙於攀比,而不再贍養老人。 5、農村社會養老方式單一落後。在農村有養兒防老的習俗,現在絕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養。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為供養子女,往往花費了積蓄,而到了老年體弱多病時,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基本靠子女的撫養。 老人生活要求低,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因此在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更加註重調解,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聯合處理農村贍養案件,從社會道德上多宣揚敬老的優良傳統。即使是判決結案也要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調解能緩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於老人以後與子女生活的和諧。 當然,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作。首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其次,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再次,從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依法養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贍養協議的理解。簽訂贍養協議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於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徵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贍養協議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並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贍養協議應當就贍養人間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則不可約定的。贍養老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作者:謝斌 李琳萍

Ⅶ 關於贍養老人的問題和分家的具體的做法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可以去法律事務所問問

Ⅷ 我家要分家老人要求規小的贍養法律上有這項規定嗎

贍養老人是所有子女的共同義務,老人可以選擇隨其中一個子女生活,但其它子女也應當盡贍義務。

在處分財產(分家)時,可以預留出老人的養老費用,由老人自行選擇依靠的子女(隨某一子女生活);也可以就贍養費的支付及養老的相應問題達成協議,然後依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責任義務。

Ⅸ 贍養老人與分家協議有關系嗎

1、長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親可以以長子和女兒為被告起訴要求履行贍養義務內。分家協議可以容作為依據,但分家協議只能證明次子沒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2、子女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但子女的贍養義務可以協議約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本案中的分家協議,可以認定為兩個兒子就老年人的贍養問題所簽訂的協議,而且也經過了老年人的同意,所以該分家協議有效。該分家協議未經女兒簽字認可,因此不能免除女兒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綜上,關於父母的贍養問題所達成的協議是有效的,但不能免除女兒的贍養義務,長子應當按分家協議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女兒也應當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長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父親可以起訴,但被告包括長子和女兒。分家協議免除了次子贍養父親的義務,因此,父親在起訴時,可能用分家協議來證明次子沒有贍養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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