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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養老金怎樣交

發布時間:2020-11-26 20:57:29

A. 下崗職工如何續繳養老保險

自謀職業者及流動就業者比照城鎮個體戶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勞動服務公司和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當年保費可一次性繳納)
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代繳社會保險費。
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新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下崗職工按什麼標准繳費?要續繳多少年?
下崗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其中下崗職工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可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繳納。下崗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金,如本人願意,可將所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補繳辦法,用一次性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基數不得低於繳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公式:應繳費額=本人繳費基數×25%
下崗職工處於失業期間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B. 下崗職工交不起養老保險怎麼辦

下崗職工 仍是單位職工,和單 位仍有勞動關系,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 人共同 負擔,單位20%.個人8%,不能全由個人承擔。下崗職工,沒有工資收入的,可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當然繳費和退休後的待遇掛鉤,繳費工資越高,個人賬戶積累越多,退休待遇就會相應增多。
如果你有工作單位,雖下崗沒上班,單位仍應承擔繳費義務。如果你自己全部繳納養老保險費了,可把社保機構的繳費收據保存好。可和單位協商,也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訴。
一般下崗職工多的單位,都是困難企業。若企業現在沒能力為職工繳費,等企業改制或破產清算時,欠繳社保費都是清償之列。收據要保存好。再者,養老保險沒有仲裁時效。你隨時可以提出

C.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需要自己繳納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考慮到下崗職工失去了工作收入來源,基本的養老保障將成問題,所以國家政府部門及時推出了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需要自己繳納嗎
一般來說,不同的下崗職工在繳納該養老保險時,方法不同,具體如下:
一、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系。不需要在另行辦理中斷繳費手續。失業人員因種種原因未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相當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再就業人員
失業人員事業之前和再就業後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失業期間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並與再就業後的個人賬戶合並紀錄,個人賬戶號碼始終不變。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應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重新啟封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自己從商人員
職工自謀職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可以把檔案關系和養老保險關系存入本市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職能的職業介紹機構,在該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委託存檔手續後,可以重新恢復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值得注意的是,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將直接影響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計發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上一年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合歷次間斷繳費前的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進行平均化處理,取出算術平均值。樣就使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基數降低,相對計發的基礎養老金也將減少,因此最好不要間斷繳納養老保險。

D. 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是怎麼進行繳納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是怎麼進行繳納的
新政策規定只要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就可以購買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一部分錢,以後按年繳費至退休,繳滿15年,以後就可以享受退休金。具體的下崗職工享受養老保險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下崗職工要想過上樂而無憂的晚年生活,是需要社保、個人儲蓄和養老年金保險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有效組合的在此給您推薦幾款重疾險,配合補充社會保險,供您參考!

E. 下崗職工交不起養老金怎麼辦不是不想交啊!

沒有辦法,沒有任何人、任何機構替你繳費,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一切就靠你自己。三個選擇:要麼再就業單位繳費,要麼個人繳費,或者不再繳費。

F. 2019年下崗職工養老保險續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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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屬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根據社保法規定,辦理退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繳費滿15年,只要達到這兩個條件就可辦理退休。
3、所以如果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經濟情況不想再繳費,可申請辦理暫停繳納養老保險手續。但不繳養老保險對本人是會有一定的影響的,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醫療保險,建議如無很特殊的情況,最好不要停繳養老保險。

G. 2018年下崗職工斷繳的養老保險還能一次補交嗎

以下情況可補繳

一、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二、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三、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7)下崗職工養老金怎樣交擴展閱讀:

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於傳統主流的就業方式。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范圍內(男65周歲、女55周歲以下)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或再就業的人員,

包括: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自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律師、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務工作者等;臨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後,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保險辦理

一、所需資料

1.《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即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中的任意一家銀行開立的通存通兌個人活期存摺首頁復印件。

3.《委託銀行自動結算社會保險資金授權書》(一式兩份)。

4.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社保局遞交申報材料,社保局經辦人員當場對資料和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

2.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並列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核定表》(一式兩份),一份由申請人備存,另一份交申請人簽名確認後由我局備存。

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H. 集體企業破產下崗職工養老保險金如何交

企業破產領取失業金期間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戶口所在的社區辦理接續繳納,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里所說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8)下崗職工養老金怎樣交擴展閱讀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I. 下崗職工的養老金如何交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9號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J. 下崗職工如何補交養老保險金

下崗職工如何補交養老保險金具體問題分析如下:

1、下崗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系。失業人員如果因種種原因不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事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下崗再就業人員

下崗職工在失業期間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並與再就業後的個人賬戶合並紀錄,個人賬戶號碼始終不變。其中,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應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重新啟封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下崗自己從商人員

職工自謀職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可以把檔案關系和養老保險關系存入本市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職能的職介所,在該職介所辦理委託存檔手續後,可以重新恢復養老保險的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金出現缺口的原因如下:

第一、現實原因就是,老齡化加劇。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老齡化的逼近,讓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增加。

第二、參保繳費標准難以提高,而退休人士的養老金標准也難以降低。

第三、養老金本身的增值問題。目前我們的市場在法制和法規方面有不是十分健全所以風險的防範成為最大的難題。

雖然養老金出現缺口,但是各方專家已經在積極想辦法應對,相信通過大家的努力,完善養老制度體系,問題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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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下崗職工養老金怎樣交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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