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金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嗎公司少繳養老金,退休後才發現拿到手的養老金少了。
勞動仲裁吧,試試看,不過已經退休了還真不太好說。
㈡ 關於社會養老保險糾紛的問題
一、2000年-2006年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在勞動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2000年-2006年的社保繳納記錄如果有分為職工社保和個人社保的,職工社保是5險、個人社保是2險;
三、參保人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社保繳費記錄是同一繳費單位的。
㈢ 什麼是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爭議如何解決
不知道你說的養老保險是社保裡面的養老保險還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司所繳納的社保裡面含有: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由公司和個人共同繳費,按月繳。到60歲後去社保局辦理退休,養老保險累計繳滿15年即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這是社保裡面的養老保險,還有其他商業保險,比如中國人壽等其他保險公司的。請明確你要問的問題。
㈣ 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是勞動爭議嗎
不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首先,企業單位的退休職工沒有退休工資的概念。
其次,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就 是您所理解的退休金)由社會保障部門放發,而社會保障部門與這些退休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
以所,您所說的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
㈤ 關於退休職工向企業追索退休金引起的爭議如何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審判庭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的來函,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集體企業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川高法[1993]13號)一並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職工退休後雖然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在退休職工在崗期間履行的勞動義務,是其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和基礎條件,而且退休金的計算標准要由企業提供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由於企業核定退休金標准或企業發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職工與企業行政之間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我們同意四川省高級法院的第三種意見,可比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㈥ 美國的養老保險及其爭議
什麼是養老保險?
美國有退休金,但是前提是你要交夠了稅才行
到了退休年齡,現在是六十六歲,你就可以領到社會安全局給你的退休金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養老保險爭議怎麼解決
養老保險是屬於五險一金中的一險,如果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勞動的,用人單位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關於養老保險爭議如何解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也就是說,當發生養老保險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委裁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判決。
企業逾期不繳納社保的: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㈧ 職工養老金糾紛有沒有法律時效
1.按<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它屬於勞動爭議,應是從爭議起60日為內仲裁時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審理該案的訴訟時效。
2.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企業法定義務,不受時效限制。另外,根據<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該爭議無時效限制。
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業若暫無力繳納,也只能辦理緩繳手續,不得免交。因此追索養老保險費等國家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仲裁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