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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改革

發布時間:2020-11-26 20:15:53

『壹』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是什麼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實現農民的老有所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一、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的現狀用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由於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存在,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仍然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扶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方式為主。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傳統養老方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農村土地養老保障不斷弱化
我國農民的養老保障曾經世代以土地為中心。改革開放推動我國不斷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農民擁有土地的數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遞減。目前,我國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畝,有660個縣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半畝,已經接近或低於聯合國測算的、土地對人類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線0.8畝。這意味著,減少了農作物播種面積,加大了農業生產繼續增長的難度[1]。加上農業天生弱質和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依然低下,生產經營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非常巨大,絕對收益越來越低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有限的土地越來越難以承載農民的養老需要。
(二)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挑戰
我國農民的養老一直是以家庭為主。由於各種原因,農村家庭養老的問題日漸增多。 首先,家庭養老投入受到制約。人口流動性增強和社會價值觀轉變,使得更多的農村年輕人到外地獨立謀生,以至於不能夠切實地承擔起扶養老人的責任。在農村,農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費,遠遠高於所支付的養老費用。農民家庭的財富由父母向子女轉移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產生了「重幼輕老」的社會現象。
其次,家庭規模逐漸縮小,農民子女凸顯養老負擔。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規模小型化成為農村家庭的發展趨勢。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農村家庭戶均規模3.65人。越來越多的農民獨生子女將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對夫婦可能贍養4個老人。農民子女的養老負擔逐漸演變成突出的社會問題。
再次,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上升。子女不贍養,或者只提供很低的養老保障,老年農民只有自養。目前,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逐漸上升。他們年老體衰,生產經營能力很低,導致生活質量不斷下降,已經淪為農民群體中的弱勢群體。
(三)農村人口老齡化拖累農民改善養老狀況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標准,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2006年2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國社會的快速老齡化階段。到2004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為1.43億,佔全國總人口的10.97%。同時,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 557萬人,佔全國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老齡化水平高於城鎮老齡化水平1.24個百分點。這種城鄉倒置的狀況將持續到2040年[2]。我國農村已經完全進入老齡化社會。農民老年人隊伍數量龐大,不僅影響他們自身的生存質量,而且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家庭養老負擔
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正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需要大量的農村人口,特別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農村青年進城務工搞基礎建設。而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促進了農村勞動力流向城鎮。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農村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支持。但是,
長期的聚少離多所帶來的「空巢家庭」和「代際」分化,造成了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託。在此情景下,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狀況並沒有得到好轉,而是面臨著更多的新困境。
(五)農村稅費改革沖擊集體養老基礎
在我國農村,贍養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年人,多年來實行的是以五保戶和養老院為主要形式的集體養老制度。集體養老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物質豐富和管理完善。農村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的整體負擔,但也削弱了縣鄉兩級的財政實力。村級集體經濟趨於瓦解,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又相當有限,致使原來由鄉鎮統籌和村級集體經濟負擔的部分五保戶和其他一些農村貧困對象失去了救濟保障。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情況更為嚴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對象,因為財政下撥資金有限而被擋在五保門外,未能實現應保盡保。各地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直接影響到集體養老的普及和規模化發展。從目前的情況看,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的迅速變化,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於上世紀80年代。20多年來,一些地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積極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創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長機制、防範基金風險,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進展。到2006年末,全國已有1 900個縣(市)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5 374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3]。農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開,全國有1 200多個縣(市)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農村低保的人數達到445萬。
然而,從總體上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口覆蓋范圍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應急性,缺乏制度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居民發展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待發展
1.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並沒有覆蓋廣大農村居民。在很多地區,多數農民缺少社會保障。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費醫療、福利住房、糧食和副食補貼等待遇,農民都不能夠享有。尤其是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們不得不退回到傳統的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保障模式。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從各地情況看,只有極少數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考試大網站整理許多失地農民家庭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沒有著落。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生產生活、子女就學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已經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
3.農民工社會保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開始以不同方式從城鎮職工向農民工延伸。據國家農業部2005年的調查,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2.9%,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0.0%,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3.8%。只有9.6%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與農民工的關系最為密切,但農民工的參保率低,他們中間的傷殘者不容易得到經濟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不能跨地區轉移,參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據現行規定,當農民工的工作發生變動的時候,退保只退還個人交費的部分,企業給農民工繳納的保費是不予退還的。
(二)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待充實
這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財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財政投入的增長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適應。投入總額不但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財政投入的社會保障資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比較嚴重。
實際上,我國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明顯少於其他國家。以2000年為例,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佔中央財政的總支出,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也主要用於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佔全國人口80%的農民,僅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11%;佔全國人口20%的城鎮居民,卻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89%。城鎮社會保障的覆蓋率達到91%,而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率只有2%[4]。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待健全
1.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比較高。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計221億元,佔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5]。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有些人甚至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低。在我國農村,付諸實施的社會保障項目,除了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之外,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基本上無從談起。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窄,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分別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66%和55%;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僅占農村人口總數的7.22%[6]。
3.農村社會保障機構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體制不順。從1998年機構改革至今,全國多數省區直轄市將農保管理的職能劃入勞動保障部門,但多數地縣和鄉鎮還未劃轉,形成勞動保障部門沒有接、民政部門不好管的狀況,造成不少地方的農保管理工作斷檔。在全國1 900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遺留在民政部門。其次是資金掌控不公。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由於缺乏專業人才、沒有嚴格制度和健全機構,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最嚴重的問題出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使用。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少數農村基層幹部卻用公款為自己投保。他們置百姓生活於不顧,濫用公共權力,瓜分侵吞本來就不充裕的農村社保資金——農民的「活命錢」。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謀取私利的工具,致使養老保險項目無法正常運作,群眾投保的積極性自然受到影響。一些地區還強制農民參保。籌集到的養老保險金被挪作他用以後,出現風險,以致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推行。
三、完善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如何為4 000萬失地農民、1.5億農民工、1.6億農村剩餘勞動力、8 000多萬農村老齡人口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如何銜接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面對這些重大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建立與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現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農耕社會極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考試大網站整理然而,在現代化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土地既是農民最為基礎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確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調動農民經營土地、長期投資土地的積極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發揮土地的生產潛力,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制度,逐步實現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生產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是從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它以政府的名義征地,不分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所以,必須修訂有關非農建設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嚴格限制政府運用征地權的項目范圍,切實保障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鞏固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
家庭養老依然是我國農村居民養老的主要方式,在農村養老中具有基礎地位。在新的形勢下,需要繼承和發揚家庭養老的傳統優勢,賦予農村家庭養老以新的內涵。一是繼續倡導尊老敬老的風尚,強化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二是完善家庭養老規章體系,使家庭養老從倫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贍養農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遺產繼承和職位升遷等)聯系起來,鼓勵尊老養老的行為美德。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農村老年人加強自我養老。農村老年人應當切實轉變傳統觀念,樹立「防老」意識,提高自我養護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財產。老年人不應當將自己畢生積累的財產一味「無償」地轉讓給下一代,而應當參加養老保險或進行儲蓄,強化自我養老的經濟支持;另一方面,積極鼓勵老年人發揮余熱。農村老年人不僅具有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體健康,勞動熱情不減。他們有知識、有技能做到老有所為,自我養護。這種自養不僅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農民身份轉換過程中的養老制度銜接
經濟和社會的轉型,加快了農村的城市化進程。相當一部分農村居民的身份開始向兩個方向轉變:其一是通過勞動力轉移,一部分農村勞動力成為城鎮務工人員;其二是通過土地徵用,一部分原來擁有土地的農民成為失地農民。
農民工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正規就業的,又有靈活就業的;既有穩定就業的,又有流動就業的。對此,應當分層次、分類別地保障農民工。對於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直接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養老保險基金由僱主和個人共同繳納。對於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和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先建立過渡性質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不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對於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規模,折算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且根據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建立城保個人賬戶。對於回鄉務農的農民工,可以繼續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在本人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經本人提出申請、經辦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並入本人在原籍的農保制度,改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當前,從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國家要盡快出台全國性的統一政策,以解決農民工養老賬戶的合理流動問題。
至於失地農民,除了做到公平補償,還要把好「土地換保障」這一關鍵環節,確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金能夠進入失地農民本人的養老保險賬戶,或者將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讓他們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會統籌的農村養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這個轉變所遵循的原則主要是,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1.擴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范圍。適應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分階段、有步驟地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賬戶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賬戶接軌,統一制定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辦法,保障農民的養老金能夠在不同地區之間、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間進行有效的流轉或接轉,能夠隨著時間的推移實現資源的保值增值。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完全個人賬戶的模式改革為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調劑金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也就改變了完全依靠個人賬戶增加積累、沒有待遇調整、難以長期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生活等一系列問題。
2.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面向農民籌資,要降低門檻,堅持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國家三方聯合籌資的辦法,採取以個人繳費為主、國家政策支持、集體適當資助的形式,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對於集體資助存在的不確定性,國家財政要保底,要適當投入,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落實到位。公共財政投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就不應該再提取管理服務費。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相應地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利於用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3.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監管機制。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長期性的後備基金,具有累計性和剛性增長的特點。管理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確保其安全,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現行的基金統一與財政專戶的管理方式,雖然可以規避投資風險,但很難保值與增值。隨著資本市場不斷成熟,國家應當逐步放鬆投資管制,以便農民養老基金能夠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4.制定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立法滯後,農民養老保障項目就不易開展。通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政府、農村社區、企業、農民個人等不同主體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的強製作用來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各種形式、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開發農民養老保障和補償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農民個人參保覆蓋率。符合本地社會經濟條件的個人籌資方案,必定得到農民的認可,因而能夠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降低服務成本,增強服務效果。根據本地特點,各地區探索適宜的籌資、補償、獎勵的模式,已經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納、分期定額繳納、以資產權利抵押融資,或者個人先不繳費,年老後倒扣個人應出資部分等,以及多種形式的困難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2.強化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的低成本服務。盤活養老資金,提高養老金的使用效率,發展集中公共養老服務,推進服務的規模化、專業化,降低服務收費價格,減輕農民養老的經濟負擔。建立參與式的便民服務機制,讓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好處,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受益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資金和具體提供養老服務的時候,應該允許有一定的運用靈活性和地區差異性,以便農村社會化養老機構等及時開展相關服務。

『貳』 我從1964年開始從事農村基層工作,至今已經40多年了,農村改革對我們這樣的共產黨員養老方面有涉及嗎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比較緩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和農民的保險意識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設計缺陷也是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作者建議:打造農民土地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體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政策及資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負擔的籌資模式。

1992年,民政部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標志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開始實施。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有5428萬人參保,積累基金259億元,198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農民的參保人數占應參保人數的比例很小。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比較緩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和農民的保險意識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設計缺陷也是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農村養老保險的軟肋

1.制度的整體設計未體現出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徵。社會保險應該同時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國家法律的強制性;第二,保險費通常是由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第三,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為標准。而現行《方案》因過多地考慮到農民的保險觀念不強而強調「自願性」,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可以認為,這種保險模式基本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是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徵。

2.制度覆蓋面小、共濟性差。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決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一般是以區縣為單位。但是,這種管理辦法存在著較大的缺陷。一般而言,保險系統的覆蓋面越大,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大。而在一個區縣的范圍內,一些與保險有關的統計指標的差別很小,這就使養老保險制度的共濟性很差。另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所必須的不變成本也較為明顯地呈現出規模不經濟的特徵。

3.籌資模式的缺陷。《方案》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為:「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個渠道中,除了對個人繳費規定了具體標准外,其餘兩個渠道都缺乏硬約束。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普通農民很難享受得到集體補助。而《方案》又沒有對國家的責任通過約束性的規范加以具體規定。這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沒有穩定的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很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

4.保障水平設計缺陷。考慮到我國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水平也設計地較低。根據測算,如果按照《方案》設定的最低繳費標准2元/月繳納保險費,10年之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9.9元,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一項調查表明,大部分參加保險的農民都選擇了最低標准繳費。不僅如此,《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使《方案》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

農村養老保險的破局之道

1.制度的設計應與國家的農業政策相適應。國際經驗證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與國家一定時期所實施的農業政策密切相關。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的農業政策經歷了兩次重大轉折:一是鼓勵離農政策。為了達到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的目的,日本政府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轉讓養老金的制度,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二是返農政策。20世紀90年代以後,由於農業人口急劇下降,其農業政策也轉變為「鼓勵返農」,土地權益轉讓養老金便被取消。近年來,我國的「三農」問題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又是如何增加農民的收入;而提高農民收入的根本途徑是實現農村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消除離開土地農民的後顧之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只有與國家的農業政策相配合,才能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2.堅持「強制投保為主、自願投保為輔」的原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充分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徵,凡達到全國農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農民必須投保;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收入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貧困線以上者鼓勵投保。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可以按人群和地區分類、分步進行。首先在農村的不同人群中分類推進,如鄉鎮企業職工和民辦教師,強制其必須參加保險;其次在較為富裕的地區,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資金的示範效應,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強制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然後逐漸擴展到其他地區。

3.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土地保障相結合,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的政策。現階段,農村的土地養老和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著許多挑戰,需要政府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彌補傳統養老方式的不足。根據農村的具體情況,應建立農民土地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體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與城鎮職工不同,農民有土地保障,盡管保障功能已經弱化,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只應是補償土地保障功能的不足,而農村最低社會保障制度又成為保障農村老年人口最後的一道生活保障線。

4.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政策及資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負擔的籌資模式。城市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企業是主要的投保人,而農村只在極少數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集體企業才能為農民提供一部分保險金補助。因此,集體補助只能是輔助籌資渠道,而為了保障所有的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必須建立有效的財政支持系統。政府不僅要給予保險金政策方面的優惠,還需要給予農民一定數額的直接經濟補貼。政府資金的投入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建立政府資金的引導機制,即為了鼓勵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應由政府對參保人員根據年齡的不同給予適當的補貼。二是建立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的儲備基金,以保證被保險人領取的養老金數額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基本同步發展。

『叄』 十二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農村的改革是什麼

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23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指出,我國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報告稱,按照中央部署,有關部門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反復論證,已經擬訂了改革方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報告稱,由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於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結余分布不均,且統籌層次仍偏低,社會保障互濟功能發揮不夠,導致地區之間待遇差別較大;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由於我國社保體系建設採取先城鎮後農村、分人群漸次推進的方式,再加上農村社保制度實施時間不長,而且實行自願參保政策,目前全國還有1億多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

『肆』 2019年武漢市農村新型養老保險,新洲區又改革說每年交800,是否有此事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注冊的地址是武漢,現依據《武漢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給予回答。
1.現在2012年,農村養老保險有2000一年的繳費標准么?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武漢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武政規[2009]1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政策規定:武漢全市繳費標准目前統一確定為1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6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其本人承受能力選擇一個檔次標准繳費。所以目前最高繳費只有1200元的檔次,沒月2000元的繳費檔次。
2.如果中途有什麼意外的話,那錢能退么?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可退。〈辦法〉第二十條參保農民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財政補貼本息除外)本息金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在按規定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後的剩餘部分(財政補貼剩餘部分除外),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3.如果選擇最以高檔1200一年繳費。以後每年能拿多少錢?〈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假設某參保人在新農保政策實放時為45周歲,到60周歲剛好繳費15年。那麼按〈辦法〉規定:⑴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
⑵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第十七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以下資金來源分別記入(計算):
①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1200*15=18000;
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資助(視當地村村集體政策而定)
③政府為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給予的適當補貼(適用特殊對象);
④政府對參保對象的繳費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30*15=450)
⑤個人賬戶利息(存款利息大約為18000/2*15*3.5%=4725);
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當計入個人賬戶的其他收入。
①+③+⑤=18000+450+4725=23175/139每月可發約為170元左右。
每月大約可領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100+個人賬戶養老金170=270
每年能拿270*12=3240左右。
具體可以參閱政策原文。

『伍』 農村養老保險一年交500元,60歲後能領多少錢一個月

農民養老保險每年交500元,一般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組成。基礎養老金國家補貼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總額+利息)/139月,個人帳戶根據本人交納的檔次決定,所以每月具體領取多少,根據本人交納多少決定的。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5)農村養老改革擴展閱讀:
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也普遍較低;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繳費標准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許多農民工及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因而導致大量的農民工沒有參保。
參保人員增多,但參保率低。隨著改革開放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務工。據統計,我國進城務工的農民有超過2億人,全國80%的農村家庭有人外出務工,為工業化進程和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
隨著收入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逐年增加。雖然參保人數有所增多,但參保率卻存在下降趨勢,全國僅有不到2千萬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參保率僅為10%。

『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在制度模式上,實行了「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

2、在籌資機制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

3、在繳費標准上,實行了彈性繳費標准,在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允許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承受能力多繳費。

4、在繳費方式上,可靈活選擇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5、在待遇發放上,實行普惠制補貼,即對試點開始時年滿的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險資格後。每人每月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1:1:1的比例發放基礎養老金30元。

(6)農村養老改革擴展閱讀:

開展原因:

人類「老有所養」的問題,歷來是世界各國十分關注的重大問題。

在我國,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十分重視解決民眾的養老保障問題,通過長期的艱苦努力,養老保障工作取得輝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鎮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

各類人員的養老問題基本得到解決。而在農村,雖然農民的養老問題得到明顯改善,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廣大農民的養老後顧之憂仍非常突出。

目前,農民的養老問題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為主,仍然依靠傳統的「養兒防老」辦法。但是,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步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完善,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深入貫徹。

「4.2.1」家庭人口結構將普遍出現,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能力越來越弱。根據世界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解決養老問題將來主要靠社會保險。我國為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就開始在農村探索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老農保)。

『柒』 農村養老保險,是國家政策嘛有風險嘛好處多嘛

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黨和政府為走出一條順應社會文明進步,更新傳統養老觀念,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實現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結合,解除農民後顧之憂,進而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加快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新路子。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首先,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客觀要求,是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根據國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結果推測,我國到達2030年,全國城鄉歲以上老人將佔全國人口的確23-25%,農村60歲以上老人比例會更高。目前我省農村人口中的60歲以上老人所佔農業人口比例已超過去時10%,按國際通行標准,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逐步改善,特別是農村生產要素由農業向非農產業的流動,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不斷加快,農村老人群體將越來越大。不僅老齡化社會到來農村會先於城市,而且60周歲以上老人所佔比例也會高於城市。再加上隨著計劃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農民家庭規模下降,家庭養老功能弱化,農村老有所養的問題將日益突出。我國農村社會發展的現實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農民社會發展的現實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因此,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必行。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也為從根本上扭轉傳統的「養兒防老」的陳舊觀念,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供的實際需要的保證。 其次,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我國現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是按照社會發展的基本矛盾規律,為加快經濟發展速度,推進人類社會進步,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而進行的一場革命。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取消了人民公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生產組織結構的變化和分配形式的調整使得家庭重新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單位。這一方面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依託集體力量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解體,養老任務完全推向家庭。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我們找出一條能夠滿足生產力發展和農民實際生活需要的農村社會保障的新路子。民政部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認真總結建國以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經驗教訓,研究借鑒世界各國解決勞動者養老保險的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確立了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一總體思路。 第三、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降低農村老人晚年生活風除,增加生活保障,滿足農民從溫飽向小康生活轉變的要法語的需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的專業化、社會化、商品化、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經營風除越來越大。一次風險就可以把一輩子的生產和生活積累全部賠進去。加之原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保障體系的解體,如果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而我國現在建立和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變單一家庭養老為社會基本保障制度為依託,社區福利及商業保險為補充,家庭對老人照顧幫助相結合的適應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新體制。這一新體制的建立對於進一步解放生產力,調節政府與農民的關系,縮小城鄉差別,改善社會風氣,在農村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在我國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以下基本特點:
1、享有權利的平等性。所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公民一律享有平等的要權利和義務。
2、參加人員的普遍性。
3、基金籌集來源的多元性。
4、養老金使用的社會互濟性。
5、投保人享有養老金權益的專一性。
6、投保人在交費標准、投保方式、領取時間等方面的靈活性。
7、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福利性。不以盈利為目的,集體給予補助,國家給予政策優惠。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舉辦的人壽養老保險在保險投保人晚年生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補而不可替代。因為:
1、兩者行為、性質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政府行為,具有社會保險性質。它由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願參加。這種自願是有組織的,而不是自流。商業保險是企業行為,是補充保險。群眾參加與否完全是個人行為。
2、兩者目的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採取低標准入保,以保障農村人口老年基本生活的為目的,是福利性的;商為保險則以盈利為目的,鼓勵多投。
3、兩者行為依據及承擔責任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依據憲法確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並為保證這一權利實現而出面組織農民進行投保,對投保人養老進行承諾,並承擔最終責任;商業保險是依據保險法規定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
4、兩者保險的對象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是農村人口(含鄉鎮企業);商業保險則面向社會全體成員。
5、國家給予兩者的政策扶持程度不同。國家對於農民參保基金運營免徵營業稅,對個人領取養老金免徵所得稅;而商業保險則要依法交納有關稅費。
6、兩者使農為最終受益不同。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在享受國家政策扶持方面不同,費用提取標准不同,因而農民在實際受益上農保要高於商保。
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基本保險,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只能是對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不是負擔: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內容,是一項跨世紀的重要的社會系統工程,是黨和人民政府為解除農民老年生活的後顧之憂而推行的一項社會福利事業。
從根本上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而不是負擔。因為我們通常所指的農民負擔,是特指鄉鎮和村委會根據國家有關文件,按年度在文件規定的比例之內向農民徵收的「村提留」和「鄉統籌」款,徵收上來的資金屬於集體性質資金,使用原則為「定向限額、專款專用」。體現的是社區集體與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農民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自願交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則是個人收入的延期消費。它不僅不是農民負擔,而且與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有著本質的區別。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以個人交費米,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年老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交費多少和時間長短,多交多領,少交少領。所有權屬於農民個人,權益關系十分清晰。另外,農民所交保費的增值和安全還得到國家政策的優惠和法律的保護,從而使農民所交納的保費不但沒有減少,還得到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增值。再則就是從交費標准上看,規定了從每月薪元的十個不同檔次可供農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主選擇。標准比較低,在交費的方法上也比較靈活,實際。經濟上有能力的可以多交一些,能力小的可以光交一些,困難的可以不交。在交費過程中,收入高時可以多交,收入少時可以少交或停交,停交後有了條件可以補交,在交費方式上可以年交,也可以躉交,這些都可以由投保人自願選擇。因此,是已解決了溫飽並略有節余的農民群眾能夠承受的。這不會形成農民負擔,而是農民福利。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必須堅持政府組織引導與農民自願參加相結合的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其性質而言屬於社會保險范疇。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最基本的屬性。而從我國農村現實情況 看,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不穩定,我國的一些貧困地區尚不具備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條件,因此在全國統一強制實施不符合我國國情。但是在經濟經比較發達地區或已經解決溫飽的地區,已基本具備了退休鑫發放制度、集體到保險公等形式的自我保障措施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在中國整個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抓住時機,在有條件地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發展、完善。建立這項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這不僅因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受農村經濟條件的制約,而且還由於農保工作是件新生事物,群眾的認識需要有一個較長的過程,還需沖破我國歷史形成的完全依賴家庭、子女養老的傳統觀念的束縛。這就決定了要在一段時期內採取一種過渡的方法,既沒有採取國外或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傳統的強制辦法,也不採取商業保險完全靠自願的做法,而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與農民自願參加相結合的方法,實踐證明是正確的。
政府組織引導體現政府行為,主要是做好組織發動和宣傳群眾的工作,而不是靠強迫命令。群眾自願就是在政府的組織宣傳教育啟發下,通過提高認識達到的自願,而不是自流。政府組織引導和群眾自願參加是辯證統一關系,二者不可偏廢。 我國各級政府是依據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來組織政府工作。這就決定了政府工作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特點,但強制性特點與強迫命令不能等同。二者有質的區別。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然走上依法強制實施的軌道。

『捌』 農村養老保險的改革完善

1、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
即應該立足於中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
3、區別對待原則。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的管理。對於進城務工的農民應該靈活對待,能夠納入到城鎮中參加養老保險的盡量納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提前與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銜接;不能納入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4、循序漸進原則。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歸根結底是「錢」的問題,資金短缺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瓶頸。所以要好好規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渠道
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
個人交納是主要部分。現在農民的經濟收入不寬裕,要保證每次資金的交納,必須提高農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農民的收入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比如進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經濟組織等。合作經濟組織正要逐步成為農村經濟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體,農民增收創業的新起點,農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農村經營體制的創新點。如果個人的經濟確實存在困難,農村信用社可以貸款給這些農民來提高投保能力,從而落實個人交納的部分。
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所以,國家的支持更多表現為政策支持。
(2)交納養老保險金時的靈活掌握
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准實行高中低多檔次。由於農民收入的靈活性多樣性,很難進行考核和計量,而且農民收入是以年為時間單位的,要到年底才進行結算,檔次的劃分不與農民的個人收入掛鉤,而是以農民的人均年純收入為基數,並根據其變化加以調整,以保證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的均衡和養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
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但是現在國家為了拉動內需,不斷的下調利率,利率已經低於物價的上漲指數,實際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貶值,最終使養老保險基金「縮水」。基金由地市級統一管理,應該是更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險基金運行機制。
2、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構各主體應負的責任
國家的經濟政策,隨著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賬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1)國家的責任。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農民先前的勞動大部分都積累到了集體財產中。現在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現形式不同。深圳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採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設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經濟還不是很發達的地區仍然是傳統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1979年以後,中國農村廣泛實行了各種形式的生產承包責任制,集體經濟呈現急劇衰落的趨勢,農戶收入中來自集體經濟的份額大幅下降。在集體經濟基礎比較雄厚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比較多。
(3)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以這種眼光看待農村社會問題的觀點,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即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玖』 農村養老的含義

給你找了點資料
你可以參考一下,然後總結你自己的想法和提綱做

一、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的基礎分析
養兒防老是中國農村幾千年的傳統養老方式,這種以家庭作為最基本的養老模式得以長期存在的基礎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深層次研究將成為我們設計今天的農村養老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家庭養老的客觀條件分析
1.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前提條件
新中國建立以前的兩千多年中,中國農村一直處於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一種不發達的經濟形態,低下的生產力將農民緊緊地束縛在一塊塊土地上而無其它謀生手段,封閉的交往形式又使農民只能依靠自身積累經驗而無其它獲取知識的途徑。於是,對土地和耕作知識的擁有就成了社會繼承與世代交替的重要內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退出生產領域後,並不放棄對生產資料的佔有權,子女要想獲得土地必須以贍養父母為代價。同時,子承父業是傳統農民家庭的突出特點,後代不僅由父母撫養成人,而且還從父祖那裡學會謀生的技能,繼承一定的產業和土地,這種生活上經濟上的高度依賴使得他們自覺服從父輩祖輩的制約,不敢有絲毫違抗。
父輩們靠土地生產生育,培育後代;子輩們靠土地維持生活,贍養老人,土地構成百姓們家庭養老的重要經濟來源。為了確保農民擁有土地,歷代政府實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還通過法律條文,嚴禁子孫與父母分家分財。《唐律•戶婚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穩定家庭養老的經濟基礎。
2.非貨幣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必要條件
馬克思主義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後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1)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於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並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2)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幾千年來中國農村的生產力極其落後,工業化程度很低,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佔有主導地位,在這種非貨幣的農業社會中,農民生產自己幾乎全部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於每一個人來講,都要不停地生產以獲得生活資料的供給,否則便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事實上,每一個人都有因年老而喪失生產能力的時候,此刻要想獲得生活資料,就必須依賴於家庭其他成員的生產。很顯然,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決定了家庭養老的必然性。
(二)家庭養老的主觀條件分析
1.傳 統的孝道思想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在任何年代裡,老人的贍養不僅是由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決定,而且還受到建立在這種生產力基礎上的贍養觀念的制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3)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4)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准則。但是,到了封建社會,孝被抬到了極高的地位,成為一切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的起點,並做為封建倫理綱常的基礎。封建統治者就是用孝束縛著每個人的思想和行為,孝的原則為:「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異,子不敢不同」。(5)封建統治者重孝的目的是為了效忠,顯然以孝治天下,本身就包含了倫理和政治雙重意義。在封建思想文化的熏陶下,廣大農民總是認認真真地行孝,孝順父母的意識逐漸成為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2.享受天倫之樂的本能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精神動力
人是社會的動物,不僅有物質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獨,樂於和兒孫生活在一起,於是在長輩與晚輩之間形成一種強烈的群體感情,這就構成了家庭結構變化的向心力,形成一種牢固的封建家庭關系,成為一個團結的整體,具有強大的保護職能,共同保護家庭成員和財產安全。每個家庭成員都脫離不了家庭生活,更脫離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而且家庭還有一定的穩定性,每個人都重家庭,輕個人,為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榮,個人便可以忽略,為了維護家庭內部的和諧,個人必須各安其分,在人倫規范所界定的范圍內,將自己的社會角色演好,而個人的真實意見和感受則慎藏於角色、行為之後。於是又形成近代農民家庭的內聚性和封閉性,主觀上要求贍養老人必須在家庭內部進行。
3.政府的強力推行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外在動力
中國傳統社會自實施君主專制制度以來,國家權力日益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中。在「家天下」的政權模式下,統治者為了確保統治權力,努力造就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和絕對服從的心態。孝的本意是順從和「無違」,將孝擴展到政治關系方面,就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觀念。另外,老年人是政府業績的形象代表。在傳統社會,老年人是知識和智慧的代表,更是國泰民安和國運長久的象徵。乾隆三下江南,其間五六次都有百歲「人瑞」迎駕道旁,他認為是「太和之氣」,「用征壽世」的吉兆。顯然,當老年人被賦予國運和德治的象徵意義時,家庭養老就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公事了。因此,歷朝歷代的政府官員都將維護家庭養老作為國家任務進行推動。政府強力推行家庭養老的標志有三:第一,有負責相關事務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或專司其職的官員;第二,有保障家庭養老的制度和法規;第三,有維護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和道德。(6)中國歷史上的家庭養老是通過民政部門主管,縣級機構直管,吏部考課,監察部門分察,孝文化灌輸等逐漸納入政府行為范疇的。
二、現代社會中國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的挑戰
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社會經濟現代化以及人口流動的過程中,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開始面臨許許多多的挑戰:
(一)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兩次普查之間,家庭戶規模從4.3人/戶降到3.97人/戶,到199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結果,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9人/戶,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為3.44人/戶。中國的家庭結構也轉變為以核心家庭為主體的結構,1990年核心家庭占家庭總數的67.31%,其中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完全核心家庭佔57.81%,比1982年增長4.92個百分點。家庭戶平均規模的縮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導致純老年戶不斷增加。1990年四普時城鄉合計60歲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單身戶和一代戶中所佔比例為25.6%。據1992年中國老齡科研中心對全國12個省市的一份調查,老人中一代戶的比例,城市達到41%,農村達到43%。(7)
生育率下降、子女減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還使得子女對老 年父母的照料產生了許多困難。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總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著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二)競爭壓力增加、人口流動加快、代際傾斜嚴重。現代社會人口流動越來越快,大量農村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於崗位的競爭壓力,忙於工作和事業,使他們無暇顧及老父和老母;同時,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也在不斷延長。同時,隨著年齡增長(特別是超過75歲之後),老年人口健康狀況有所惡化,患病率、傷殘率會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將更多地需要日常護理、生活照料和社會服務。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拒養老人情緒的增加。
各種挑戰因素的結合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開始瓦解和分化,這就是子女養老和在家養老相分離的態勢,而且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象過去傳統模式下那麼密集和經常了。這是傳統家庭養老制度在現代化沖擊下的一種變革。導致這種變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兩個因素在農村正在逐漸突出:第一,兩代人的居住偏好。喜歡分開過,是現代人特別是青年人的時尚,也可以說是人的現代性的一種表現。對我國14省市的一項調查表明,2/3的農村青年婚後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8)在老人那一端,也有個圖清靜、少麻煩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遷因素。子女不在身邊,在外地學習或工作,條件不成熟,兩代人只好分居兩地。顯然,作為家庭養老,無論是傳統模式抑或現代模式,有二個基本因素決定家庭養老的質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關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經濟實力、健康狀況、人際關系。在農村,傳統孝道觀念的淡薄和老人自身經濟實力的弱小,決定了農村養老質量的下降,也決定了養老社會化在農村存在的空間正在形成。
三、當前中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現代社會,中國農村的養老方式已不再是單一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多種養老方式並存的農村養老格局。許多新的養老方式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認真分析比較研究不同的養老方式,尋求一種適合中國農村情況的養老制度,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家庭養老。這是當前中國農村使用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具體體現。這是一種最完美的養老方式,它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的主流養老方式。有關資料顯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經濟來源構成中,來自子女供給部分城市佔16.8%,鎮佔21.0%,縣(農村地區)佔38.1%。這說明子女供養在城鎮老年人中佔有一定地位,而在農村中則佔有重要地位。(9)
(二)集體養老。集體養老就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集體養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集體養老存在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完善和物質的豐富,存在的心理基礎是老人社會交際的廣泛和子女對養老認識的多元化。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和農民意識的落後直接影響了集體養老的普及化和規模化。筆者認為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員所言成為家庭養老的替代形式。
(三)養老保險。面對農村老年人口數目的迅速增長和家庭養老的弱化,農村養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從1991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民政部開始有計劃有組織地組織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10) 應該說,農村養老保險從無到有並初具規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 說還是離他們較遠。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
(四)儲蓄養老。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據筆者對河南省部分農村的調查,15%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但是,低利率、高膨脹、天文數字的醫療費以及農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儲蓄養老已失去太大價值。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農民人口多,佔全國12億人口的74%,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的8.2%,並且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我國「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2010遠景目標綱要為中國農村養老指明了方向。特別是指明了今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思路,那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是什麼、是否已經成熟?能否替代家庭養老?」就成為每一個理論工作者必須關注的焦點。
根據筆者多年來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主要有:
(一)貨幣經濟的發展
非貨幣經濟決定了交換只能在相同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從而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無法分離,家庭養老成為必然。只有到了工業化的現代社會,社會化生產達到了極度發達的程度,生產單位由家庭變為工廠,家庭成員各自都是獨立的商品者,依靠參加社會化勞動而取得工資收入,即以貨幣經濟完全取代非貨幣經濟,老人才能掙脫作為生產單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貨幣來購買自己喜歡的商品維持生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才算成熟。因此,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的前提條件就是現代化的貨幣經濟的存在。哈瑞斯說:「我們正在用老年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辦法取代工業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當這一過程完成之後,父母孩子之間真正的反哺關系的遺跡也將消失」。(11)可見,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他們的社會處於非貨幣經濟即農業經濟階段時同樣也是實行的家庭養老,不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二)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形成
養老的兩個要素是物質保障和生活服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關鍵是解決了養老的物質基礎,但是對於一個人特別是對於一個沒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來說,僅有錢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必須具備相配套的生活服務體系。生活服務的提供有三個來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務;第二,家庭成員的服務;第三,社會化服務。家庭養老之所以經久不衰,就在於家庭成員不僅提供了充足物質資料,還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務,而且親人提供的服務又是最細致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將來社會養老保險多麼發達,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家庭養老都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會化生活服務成為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關鍵因素。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一個村的經濟發達程度、社會化服務程度、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可程度是完全成正比的。據《經濟日報》記者王培楠報道,2001年初,廣東省東莞市率先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正式運作。全市參保農民76萬,16. 2萬符合退休年齡的農村老人領取了首筆養老保險金。這意味著,從2001年起,東莞所有20歲至60歲的男性農民、20歲至55歲的女性農民,將全部進人「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中。廣東省東莞市之所以率先實施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在於小小的東莞2000年的財政收入總額已達103. 56億元,市、鎮、村三級公有資產已達1168億元,凈資產652億元;就在於每一個村的第三產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社會化生活服務水平已大大提高。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許多地方現在還處於摸索階段,國外沒有現成的模式 供使用,國內沒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據,操作的時候難免有種種不盡人意的地方,不當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務都會影響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政策變動等因素的影響,2000年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2)
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養老保險制度越完善、服務越到位,投保者的熱情就越高,保險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沒錢,服務就越無法提高,投保者越沒有熱情,保險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復始,形成惡性循環。
四、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制度也不完善,再加上農民素質、社會心理、東方文化、社會化服務水平、農民對保險制度的信任度、非貨幣經濟等等因素的影響,與城市職工養老保險相比,狀況很不如意。盡管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說還是離他們較遠。從目前農民繳費的情況看,人均繳費不到150元錢,根據他們的繳費額,幾十年後,平均每人每月拿不到幾元錢(相對於目前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養老保險金,根本達不到保險的目的。
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隨著農村經濟情況的好轉,部分參與社會保險並最終獲得部分社會經濟來源的條件已經產生:第一,除極少數未脫貧的地區之外,中國農民已經過上了溫飽生活,很多農民已經在向小康生活水平邁進,具有了一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較發達的浙江省杭州地區農民,開展養老保險的鄉鎮覆蓋率已達到95%,一些富裕的年邁農民通過一次性交納幾千元養老基金,已開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數額領取養老保險金(13)。第二,隨著全國保險業務的發展,社會影響的擴大,計劃生育政策手段的強化等等,農民參加保險的觀念不斷增強。他們開始理解到了參加社會保險對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覺性不斷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順應農民需要而推出了《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山東煙台從1989年開始,大膽地進行農村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取得了極好的社會效果。
這種喜憂參半的現狀是和我國的基本國情完全一致的。我國的農村人口多、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差距大,因而在養老問題上,各地情況差別很大,有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全面覆蓋,如東莞、溫州以及山東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貧困地區,連一般的保費還無法收齊。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因此,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五、解決我國農村養老的方式選擇及立法的價值取向
根據當前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模式、社會化服務狀況以及養老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家庭養老仍然是中國農村中的主要養老方式,只不過這種家庭養老已不再是傳統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作為養老的載體輔助於多種養老方式的農村養老模式。可以這樣說,不管今後農村養老如何改革,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因此對於家庭養老中存在的問題及困難,我們應給予高度的重視,切不可以偏概全,隨意放棄對家庭養老的研究和規范,更不可武斷地認為社會養老保險能夠完全替代家庭養老。
之所以說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於:第一,家庭養老的成本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員更便於照顧老人,無需由專人脫離生產而專職對老人進行看管,既不影響生產,又不影響養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優原則。第二,我國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不高。由於諸多的原因,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的全面推廣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在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還很低的情況下,家庭養老這種古老的養老方式不能隨便地減弱或放棄。第三,家庭服務業不甚發達。即使人人都參加了社會養老,年老時有一筆可觀的收入,但由於農村家庭服務業剛剛起步,從事家庭服務的人員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沒有家庭這個養老載體, 老人們即使手中握著錢也仍然無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觀念、傳統文化和生活習慣對老人養老載體選擇的影響。傳統的「子孫滿堂」觀念在農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隨著年齡的增加,對家庭的依賴性、對子孫理解的渴望會進一步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拿到保險金的老人會選擇離開自己的家人而與他人生活在一起嗎?很顯然,家庭永遠都是最理想的養老載體。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的觀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動對家庭養老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單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規對家庭養老進行規范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制度,必須將家庭養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養老的載體與養老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家庭願意承擔養老責任,但沒有物質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無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僅有資金上的保證,但無人對其進行照顧,其生活也是難以得到滿足。所以,在鞏固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須在農村強制推廣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建立防患意識,在其年輕力壯、創造力最強時,能有少部分的儲蓄,以備年老、多病沒有生活能力時所用。
鑒於上述分析,根據我國農村的基本國情,參照「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農村養老的基本精神,我國農村養老立法的價值目標應該定位於: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14)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除了加強對全社會的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還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不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協調,而且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考慮到中國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障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本著「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農村養老立法價值取向,我國農村養老法律體系可按以下思路構築:
第一,盡快制訂農村養老基本法——《農村養老保障法》,農村養老保障法可以作為我們正在制訂中的《社會保障法》的部門法。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農村養老的原則、農村養老的形式、農村養老的種類、農村集體養老機構及其性質、家庭養老的內容、集體養老的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及其性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法律責任等等。
第二,根據《農村養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制訂如下部門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法》、《農村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農村家庭養老示範法》等等。
第三,制訂農村養老的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規范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方面,在整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具體應該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家庭養老條例》、《農村集體養老條例》、《農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稅收減免辦法》。
綜上所述,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繫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范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相信其研究對國家今後的農村立法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拾』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農村經濟改革有何關系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開始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對解放生專產力、屬發展生產力功不可沒,基本解決了10幾億人口的溫飽問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家庭承包經營,使原有的「集體保障」趨於瓦解,農村中的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保障成為農民養老保障的重要手段。但發展到今天,農村經濟遇到了許多新問題、新情況,需要進一步對農村經濟進行改革,需要大力發展農村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農村產業結構需要進行戰略性調整,農村勞動力從業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改革開放後,我國鄉鎮企業迅速發展,加上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大批農民離開土地,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全國農村大約有上億勞動力轉移到第二、三產業。這為農業現代化建設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這些從事第二、三產業的農村勞動力在失去土地後,就失去了土地保障,在遭受經濟風險時,如年老體弱、疾病傷殘、自然災害、市場波動、經營不善等等,都會對他們構成重大威脅。單純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足以抵禦經濟風險,需要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完善保障體制,消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促進農村經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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