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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圖片

發布時間:2020-11-27 19:11:55

① 我婆婆79歲了,已經領了幾年的養老金了,最近聽說農村超60歲的必須拍照片否則無養老金了,這是真的嗎

有的地方要驗明正身才給錢,是無奈之舉。

② 河北省保定市農村老人養老保險怎麼傳照片

河北省保定市農村老人養老保險怎麼傳照片?我覺得照片照好後可以用微信發過去就可以了

③ 農村老人60歲辦養老保險的照片和普通一寸照片有什麼

和普通的不一樣 養老保險的就和身份證一樣

④ 請問買農村養老保險除了用戶口本和身份證外,還需要相片嗎

交納養老保險不用照片,身份證上都有照片,有身份證就足夠了,但是到辦理退休手續時就要照片了。

⑤ 農民失地養老保險升級為什麼上市場,拍照片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享受待遇
納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次月起,即可享受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如果在本辦法實施前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男現已年滿60周歲,女現已年滿55周歲的,那麼由政府從本辦法實行起發放基礎養老保險金。
失地農民達到上述領取年齡時,由本人憑身份證和《*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到縣勞動保障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所,統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手續。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繳納條件
在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人員,可以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1)征地後戶人均耕地不足0.3畝,包括0.3畝在內;
(2)年滿16周歲(包含16周歲的)以上被征地農民,在校學生不在保障范圍內;
(3)失海漁民以及整建制農轉非的城鎮居民也在保障范圍內。
(4)在認定被征地戶中,因婚嫁原因戶口遷入或者未遷出、現役軍人在退出現役後回原籍自主就業的被征地農民。
注意,在以下幾類情況內的,不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范圍之內: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

⑥ 農村60歲老人養老金照片怎麼自己照法

手機可以拍照
或者照相館去拍照
如果要正規的
估計還的去照相館

⑦ 誰有關於農村養老救濟(救助)這方面的圖片

社會救濟養老制度在農村的實施

郭孟謙(共青團中央青農部)

【內容摘要】農民養老保障需要關注,目前最為可行和最為迫切的是要建立一種社會救濟養老制度,它要求政府履行保障貧困農民的養老義務,通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為農民養老設立最後一道安全線。

【關鍵詞】農民養老保障 社會救濟養老制度

我國農村居民有8.7億,他們的養老問題非常重要和迫切。但由於理論界、政界在此問題上的意見不一以及存在現實困難等,農民養老問題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家庭養老出現了滑坡,土地保障功能急劇衰減,合作醫療被沖毀,社會養老保險總體上停滯和倒退。農民養老問題如何解決?筆者認為,這需要農民個人、社會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即堅持和鼓勵家庭養老以及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要求與農民有勞動關系的法人承擔一部分養老責任,政府履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生存權利的職能。其中,政府履行保障年老農民最基本的生活、生存權利尤為重要,是一切養老的基礎。為此,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最基礎層次的養老保障制度,不論農民有無子女,只要進入老年期且生活困難,就有獲得國家救濟、安享晚年的權利,政府就要履行向其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義務,這就是社會救濟養老制度。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社會救濟養老制度

1、農民實現公民憲定權利需要社會救濟養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是憲法對公民物質幫助權的規定。占總人口70%的農民是中國公民的大多數,當然也擁有憲定的物質幫助權。但長期以來,農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不是社會保障的對象,只能依靠自己和家庭解決養老問題。自1949年以來,「這種把農民排除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外的制度延續了43年。」【1】1991年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第一次將農民最為關心的老年保障問題納入了國家考慮范圍,體現了政府對農民的關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這個文件沒有法律強制性和普遍性,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規范,農民的憲定權利仍無法實現。

憲定權利需要轉變為現實權利,也就是說,必須把憲法規定的公民物質幫助權變為公民現實可行的權利,使公民與相應的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條件下,要求物質給付、請求幫助是公民的權利;相反,進行物質給付、提供法定幫助則是相關行政機關的義務。如果相關的行政機關不能或拒絕履行這一法定的義務,則公民可以尋求行政和法律救濟。因此,農民憲定的物質幫助權轉變為現實的物質幫助權就需要明確、可行的法律制度。社會救濟養老就是要建立這樣一種法律制度。它通過肯定、明確的規范,要求國家和政府從實現最基本的人權角度出發,無償救濟幫助年老困難的農民,保障他們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需要,為農民養老保障建立最後一道社會安全網。

2、社會救濟養老制度體現了社會公平,有利於社會發展

公平是我們追逐的社會發展目標之一,然而在對待農民的問題上,現實的社會政策和法律制度並沒有體現這一目標,在農民的社會保障上更是如此。從1952年到1990年,我國農業為工業化提供的剩餘積累額總計為11,594.14億元,平均每年300億元,其中75.1%來自剪刀差。「工業化帶來的收益幾乎為城市居民所壟斷……在國家對農業的支出中,只有很少數額用於農村扶貧和社會救濟,在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上國家並沒有承擔責任,這對於農民顯然是不公平的。」【2】(P73)盡管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收入有了明顯提高,但原有的二元結構不僅沒有得到改變,反而被強化,在保障問題上更是出現了倒退。城鄉居民間社會保障的不公平狀況不僅依然存在,而且有所加強。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977億元,農村126億元,人均相差近30倍。

社會公平是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基礎。社會不公加大就容易產生社會積怨和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影響社會發展。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轉型時期最大的特點是社會問題大於經濟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尤為重要。即使有一天我們建立起了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也需要保持社會的穩定,因為市場機制有其自身的缺點,需要政府糾正其偏頗。多建立一些保證公平的社會制度,如包含社會養老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可以消除或減少社會不公,保持和促進社會穩定。

目前,國際上尚無大范圍解決無勞動關系和固定收入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的成熟經驗。盡管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相對落後,但我們可以分階段分職業逐步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而且有一個底線應當設立並保證,這就是任何社會成員的最低生存、生活保障不能忽視。建立社會救濟養老制度就是要為農民養老設置最後一道安全網,這是防止農村社會不穩定的減震器。

3、社會救濟養老制度是政府完善和履行職能的需要

現代政府存在的理由和原因、活動的范圍是由社會公共需要所決定的,政府的職責和功能就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社會公共需要是人類社會共同體所面臨的社會公共問題的共同需要,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變化的。現代社會,建立社會保障與救濟體系、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共需要。正如國際勞工局明確指出的:如果一個國家缺少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那麼這個國家構建任何一種市場經濟體制都是不可能的【2】(P15)。

作為社會公共需要,社會保障不一定會自動轉化為公共產品,納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范圍。「只有那些進入了政府供給程序的社會公共需要才會轉化為政府公共服務,也就是說,社會公共需要只有在被立法機構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並且交由行政機關執行、由司法機關司法的情況下,才會成為公共服務。」

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西方學者提出與公法、私法並列的社會法,認為國家應通過立法干預經濟,從而在經濟、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方面公法與私法相互交錯,形成作為中間領域的社會法。可以說,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成為現代法律體系的重要法律淵源,是現代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而在我國整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沒有建立,農村基層政權更是容易將公共財政的危機轉嫁到農民身上。這是政府的缺位,是法律的缺失。建立社會救濟養老制度尤其必要。

二、社會救濟養老制度是符合中國現實發展階段的可行選擇

1、符合社會保障歷史發展規律和改革取向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有先有後,循序漸進的。歷史上最早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救濟制度。1601年,英國頒布《濟貧法》,它是傳統慈善事業的延續,尚未將救濟視為一種社會義務和責任。社會保障法的真正誕生應當說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德國《社會保險法》。它「使社會保障制度發生了質的飛躍:從零星的一些社會救濟措施發展成為政府的一項社會政策;從施捨式的社會救助發展為一種公民權利;從統治階級的安民術發展成為國家的社會責任。」【2】(P49)此後盡管社會保險逐步取代了社會救濟的主體地位,但在現代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社會救濟仍然佔有重要地位。社會保障「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為分水界,戰前呈現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此消彼長的特點,而戰後階段的主要特點則是既分工又合作。」【2】(P307)

建立社會救濟養老制度符合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發展規律。在中國農村迫切需要社會保障而很難很快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的今天,只能按照社會保障發展的客觀規律和中國的實際,先易後難,先選擇急需的再選擇其他的,一步一個腳印建設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濟養老制度可以說既是最需要的,也是最容易的。如果連最容易的都不能建立起來,怎麼談論其他?今後即使建立起了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社會救濟養老仍可作為最後的防線。

建立社會救濟養老制度也符合社會保障的改革取向。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危機」,由於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項目多,待遇標准太高,過分慷慨,人們不勞動也能保證像樣的生活水平。「特別是失業補助金給付期長,標准高,使失業者的收入與在業者的收入差不多,失業者不願意從事新工作。」【2】(P64)高保障、高福利保護了一批懶漢,大大犧牲了效率,也有損社會公平。因此,各國對社會保障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並著力進行改革。社會保障不是越高越好,必須適度。在目前農村經濟水平較低、人口龐大的情況下,只能選擇最低水平社會救濟養老。

2、在中國有著堅實的基礎

撫恤孤老殘疾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即使在封建社會也有許多官辦、民辦慈善機構承擔撫恤孤老殘疾的任務。新中國建立後,黨和政府非常注重解決農村貧困問題,著力發展生產,並通過發放救濟糧、減免農業稅、以工代賑等救助農民。這些都為建立社會救濟制度奠定了深厚的歷史基礎。其中,「五保戶」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解決農村貧困老人養老問題的有效措施,對建立社會救濟養老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五保戶」制度產生於1956年,完善於1960年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改革於1994年的《農村五保供養條例》。「五保戶」制度對於老人而言,是指對農村無法定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實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1994年,全國符合「五保」條件的對象有286萬戶,308萬多人。1998年,有282.8萬人享受/五保0待遇。由於國家將/五保戶0制度定位於農村集體福利事業,而現在其依賴的經濟基礎——集體經濟在中國絕大部分農村開始瓦解,所以「五保戶」制度也受到了極大沖擊,不僅覆蓋面有限,而且在許多地方實行得都很艱難,但這一制度給建立社會救濟養老制度提供了難得的經驗和堅實基礎。

目前,部分地區試行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為社會救濟養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316.17萬人獲得了最低保障,占農業人口的0.34%。2000年一些地區實施費改稅後,取消了鄉統籌村提留(除「五保戶」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據《人民日報》2003年2月11日報道,現在,「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條件的縣(市、區)初步建立了農村『低保』制度,404萬人享受了農村『低保』」。

3、符合當前農村實際

「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3】法律取決於現實。首先,社會救濟養老制度適應了統一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打破農村與城鎮隔離的天然本性。城鄉互動、一體化發展成了歷史發展的必然。要實現小農生產向社會化大生產的轉變、城鄉統籌發展以及建立統一勞動力市場,社會養老就要統一起來。現在能夠統一建立起來的社會養老制度就是社會救濟養老。把這個基礎制度做好,就等於為農民建立了一種最低的安全保障。今後可以適時與城市的救濟養老接軌,形成全國統一的最低安全網。

其次,社會救濟養老制度符合目前中國整體經濟狀況。就目前中國的整體經濟條件而言,很難承受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項目。從各級政府財政狀況看,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不錯,但許多地、市和縣級財政困難很大,絕大多數鄉村財政更是困難重重,有的債務纏身。在這樣的條件下,只能從低水平的社會救濟開始。

最後,社會救濟養老制度符合中國農村階層化的現實。農民內部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分化,開始形成不同的階層和利益群體。有人將其劃分為三個階層:主導階層(包括母體階層、單純農業勞動者、兼業農、城市農民工、農村文化技術人員、鄉鎮企業工人)、領導階層(包括鄉鎮企業經營管理者和農村鄉務管理者)、依附階層(包括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主和其他)。解決大規模人口養老保障的現實辦法就是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即用統一的社會救濟養老兜底解決以母體階層和兼業農為主的養老保障問題,分類推進其他養老項目。

三、社會救濟養老制度的主要內容

社會救濟養老是把傳統的社會救濟運用於養老領域的一種實踐,目標是:克服貧困和無助,實現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老有所養指擁有基本的生活條件;病有所醫指擁有基本的生存能力。

1、原則

社會救濟養老屬於社會救濟的延伸和特定條件下的社會養老,兼有社會救濟與社會養老的優勢。其原則是:(1)反貧困和反無助原則。通過社會救濟,幫助貧困、無助的老人安度晚年,消滅老年農民的絕對貧困和一定程度的相對貧困。(2)積極救濟原則。社會救濟養老不是國家和政府對農民的恩賜、施捨和憐憫,而是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是農民擁有的天賦人權。(3)生存權原則。一方面國家提供的救濟養老是保障生存權水平的救濟;另一方面,每個農民在年老不能維持生存時,即可申請成為救濟養老對象。

2、主要項目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解決年老農民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問題。最低生活水平,從絕對意義上說是指保證維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飲食和居住條件,目標是不能使救濟對象凍餓而死;從相對意義上來說,就是享有當地生產力水平下相對數量最少的消費資料和服務。從目前中國的現實考慮,救濟的標准只能是廣覆蓋、低水平。

(2)老人醫療救助制度。對於農村老人而言,疾病與貧困是一對難以分開的惡魔,只要攤上一個,另一個就會接踵而來。因此,建立面向貧困老人的醫療救助制度也是解決養老的重要部分。醫療救助主要是解決救濟對象的基本醫療和大病治療。

3、對象的確定

社會救濟養老的對象是農村的貧困者。具體量化標准可以用下面兩個尺度:(1)年齡:60歲以上;(2)經濟收入水平:「絕對貧困線+當地農村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費支出)@系數」以下。系數可以分3~6個層次,比如東部高一點,西部低一點,中部為中間值,南北可以再分兩類。

救濟養老對象的條件應隨社會經濟的變化而變化。(1)經濟收入須是基於絕對貧困線之上的綜合指數,需涵蓋一定指標。比如,須包括地方「人均國民收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若干項固定的指標。(2)中央可以分不同區域定期調研、發布指導性條件標准,同時規定統一的救濟養老條件下限。目前可以絕對貧困或較低的相對貧困標准作為條件的強制基準,地方政府也可制訂更寬泛的條件。(3)以鄉、村社區組織為基礎,建立調查監督體系,規范貧困調查與監測制度,以動態的方式監測農民的生活狀況。這是農村各項社會保障的基礎,也是制定農村社會政策的基礎。

4、救濟標准和資金來源

社會救濟養老的救濟標准就是:絕對貧困線+地方農村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費支出)@系數+農民人均醫療費-本人年收入。中央政府只負責「絕對貧困線+農民人均醫療費-本人年收入」部分,地方負責「當地農村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費支出)@系數」部分。

資金是關鍵。1999年全國農村共有社會救濟對象4,750.4萬人,如果按照1,000元/人,則需要470億元/年。這些資金如何籌得呢?(1)救濟養老金在東部及發達地區可以由中央、省級、縣市級財政共同承擔。中西部以及貧困地區須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完全負擔。(2)將社會保障費改為統一的社會保障稅,由中央統一分配使用。這是現代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在全世界170多個國家中,至少有132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同時,徵收社會保障稅,將使社會保障制度更加規范和穩定,從而排除了徵收、使用、管理中的隨意性,使社會保障金有了保障,更能體現公平和社會互助。(3)發行國債和福利彩票,以期通過年輕一代更高的勞動生產率解決目前的困難。(4)允許農民以土地換社會保障,減少社會救濟養老對象。

【參考文獻】

【1】劉翠宵.中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J】.法學研究,2001,(6):68.

【2】覃有土,樊啟榮.社會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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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10/xin_3021204101114406101987.jpg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1/19/xin_282110319093671878452.jpg
http://business.sohu.com/upload/40154012/img_3.jpg
http://nc.people.com.cn/mediafile/200701/17/F200701171430532382525124.jpg

⑧ 農村養老保險要多大照片

2寸

⑨ 關於養老保險的照片有什麼要求嗎

辦理養老保險的照片是1寸的,必須是同底同期照片才可以。

1、採用二代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樣式

2、照片規格:358像素(寬)×441像素(高),解析度350dpi。尺寸為32mm×26mm。

3、顏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圖像背景為純白色,無邊框;

4、圖片格式:採用JPG格式,質量中,相片在100K以內,以18位身份證號碼+姓名命名(如:370628197801010031張三.jpg)。

5、要求:

免冠,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等淺色上衣,脫掉外套,常戴眼鏡的居民應配戴眼鏡,長發、燙發者就露出兩耳,或把頭發紮起,不得盤在頭頂,不化濃妝和佩戴首飾。

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

拓展資料:

申請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4、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5、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6、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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