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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0-11-27 14:14:09

Ⅰ 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農村養老保險總體上是好的,但是因為農村的收入比較低,交的費用也低,收益也就比較低,養老保險的優越性還不是十分明顯,好像就是有它不多,無它不少,不能真正解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的問題。

Ⅱ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科精算來基礎養保險待遇設定調整合源理制度化延低繳費限並提供較強激勵引導職工推遲退休根本保證制度持續性同促進勞力合理使用提高經濟增潛力口預期壽命增加能夠勞間延早退休僅浪費勞力資源能讓養保險真發揮養作用
應該適降低養保險繳費率降低養保險繳費率同減企業用工本增加職工勞收入既增加勞力需求增加勞力供給增加城鎮業增加城鎮業加快城鎮化促進經濟發展重要力

Ⅲ 關於河南省農村戶口養老保險問題

國家政策市這么規定的.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但是子女要是有社會保險可以開證明就可以不交.
目前存在以下兩種情況參保人群,一是已參加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今後計劃轉移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二是原短期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部分城鄉居民,現階段計劃加入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目前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階段不能同時參加,以上兩種情況,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轉移或銜接的相關辦法措施

Ⅳ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問題!

首先可以明確地說,這個保險(政策現簡稱為「老農保」)你到了60歲後,肯定能領到衫鉛伍錢。其依據為:一是民政部在1992年1月3日頒布和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民辦發[1992]2號)。二是2009年9月4日國務院頒布 的《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三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第十二相關制度銜接問題也提到: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激銀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至於你原來是農村戶口,考上大學後,成了城市戶口了,也可能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是只要待老農保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後,再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保」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起來,就可達到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目的。
當然,情況比較復雜,各種制度的銜接關系還處於逐步修訂中,具體有變更手續目前也在完善中。本人建議:一是保管好你的這本綠色小本子或或,二是關注跟蹤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關系的出台,三是保持與參保地的社會保障機構的聯系。
以上是個人對政策的理解,供你參考。

Ⅳ 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

關於農村養老,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所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體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體現出來。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中國口農村8.33億人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佔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基本特色的農業社會中,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並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但是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徵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一自然穩定的關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兩代除了血緣關系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系之外,幾乎沒有其他關系。子女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去爭取,為此往往必須離開生養之地、離開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後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發展卻一年比一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台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後基本上是不聞不問。有項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裡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2.關於籌集資金,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例如,不交納保險金就不許領結婚證等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體沒有真正的負起責任來。
5.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養老保險滯後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
(二)立法的滯後。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開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基本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主要特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Ⅵ 農村的養老保險有存在信息不全的問題嗎

養老保險金基礎信息不全是繳納不上的,您要補充完整信息才可以。

Ⅶ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問題

之前我們沒買的徵用耕地後補交2萬多塊的養老金,現在還有這種補助嗎

Ⅷ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如果你給兩份保險交錢。這肯定是沒有沖突的。但是將來退休後,是有點麻煩,首先要確定你是留在現單位生活還是回戶籍地,如果回戶籍地,那養老保險是轉不回去的,或許以後可以,但現在轉的話是相當麻煩,就算是轉,也不會全額轉。而如果你要留到現居住地生活,可你的戶籍是農業戶口,你的各項社會保障將不會得到,除非你轉成非農戶口,如果你轉成非弄,你現在的這個農村養老保險就會失去,兩者還是存在一定意義上的不能兼容。我建議,如果現在的工作穩定,收入可觀,未來的生活有保障,可以考慮把戶口轉成非農業。這樣的話,你的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以及其他福利就可以有保障了。

Ⅸ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Ⅹ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都有哪些

1、失地農民再就業比較困難失地農民本身綜合素質較低,有一技之長或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仍是少數,大多數缺乏非農勞動技能、年齡偏大、思想觀念落後。農民在失去土地後,一部分從事著勞動強度大、技術含量低、工資待遇少的工作,其勞動所得很難養家糊口,生活處境艱難;另有大部分農民處於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問題,直接關繫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全國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採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償金的方式讓失地農民自謀職業,沒有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社會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養老保險制度形式各異,失地農民大多採取自願原則選擇養老保險形式。由於對養老保險政策一知半解,許多失地農民並未參加社會保障。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解決或解決不到位的現象嚴重。
3、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性不強征地過程中的安置方式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如強制性地扣留農民的土地徵用補償費,或徵用補償費由村級集體組織提留,缺乏長遠考慮且容易滋生腐敗,不能有效地保障養老救濟。另外,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統籌層次太低、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問題。農民在征地補償款用完或發放不到位時,拿不出錢辦保險,其後顧之憂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已經成為一個弱勢群體和被邊緣化的群體。目前,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由於操作過程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當農民權益受損時,缺乏暢通、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
4、征地行為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目前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具有較強的計劃經濟和強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農民沒有與政府平等商議土地價格的「話語權」,補償標准並未隨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補償的方案和標准由政府制定,補償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現象。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濫用征地權,補償款被層層盤奪、層層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機制扭曲,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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