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金如果冒領會怎麼處理
社保局一但發現冒領,即會追繳被冒領的社保金。
B. 冒領養老金會受到什麼處罰
詐騙行為
涉嫌詐騙罪
並且要退還冒領的養老金
C. 冒領養老金追回司法程序是怎麼的
如果情況屬實,冒領他人養老金行為是侵財犯罪,是公安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並提供一定的證據。
D. 社保局發現冒領養老金問題怎麼追責
直接撥打社保局電話12333咨詢就可以了
E. 屬於詐騙嗎.冒領養老金會怎麼處理
冒領養老金,如果數額較大就涉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F. 如何防範冒領養老金
有圖有真相之「證明自己還活著」「證明自己還活著」是誠信的尷尬 南京某單位為防止養老金被冒領,要求退休老人須不定期證明 「自己還活著」,原先要求他們拍「個性」照片寄回單位,今年更是要他們到當地公證處「開證明」。(12月7日《揚子晚報》) 為防止養老金被冒領,養老金發放單位要求退休老人不定期 「證明自己還活著」,並非南京這家單位的獨創。在很多養老金的發放單位和發放部門,類似這種要求退休老人「證明自己還活著」的做法都很普遍。為了得到本屬於自己的養老金,退休老人還要時不時向發放單位「證明自己還活著」,這的確少了人情味。事實上,一些單位也意識到這一點,就採取了派工作人員登門拜訪的方式——— 表面探望,實際上看是不是還活著。 相比要求退休老人提供 「證明自己還活著」的照片,養老金發放單位的工作人員登門核實的做法相對容易讓人接受。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員的流動,退休老人未必就呆在當地安度晚年,特別是那些子女在外地的。而目前,我們的養老統籌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養老金不能隨老人一起轉到其他城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退休老人異地領取養老金的現象。這時候,如果靠養老金發放單位的工作人員登門拜訪,不僅困難,成本又高,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退休老人不定期提供照片「證明自己還活著」就不得不成為一種無奈的選擇方式。 其實,無論是要求退休老人提供照片「證明自己還活著」,還是養老金發放單位派工作人員登門「探望」,我們不能責怪養老金發放單位的「不近人情」,因為,在當前,人死了養老金照領的現象還很普遍。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確保養老金不被冒領,甄別退休老人是否還活著就成了發放單位的必然工作。 對於那些冒領家庭來說,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但對於非冒領家庭來講,這顯然又是一種傷害。如何讓冒領者不敢撒謊、讓非冒領者不必「證明自己還活著」呢?說到底,還需要一套誠信制度。在信用制度完善的社會里,人們也不是個個道德高尚,但完備的信用制度,以及不誠信將遭致社會的重罰,讓人們不敢撒謊,不敢不誠信。但反觀我們的社會,老實人吃虧,不誠信者卻可以大發其財。這樣,誠信的人就會越來越少,而不誠信的人就會越來越多。 發放單位要求退休老人不定期提供「證明自己還活著」的照片,我們不能因此責備發放單位的「無情」;養老金存在普遍的冒領現象,我們也不能僅僅指責冒領者無德。事實上,只有當社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誠信制度,才能最終解決這些問題。
G. 冒領養老金的法律問題!!
全額退賠, 懇請單位原諒, 別告到法院, 否則會以詐騙罪論處。
根據《最高版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權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您冒領7點8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H. 冒領養老金由誰追繳
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來負責追繳: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內以欺詐、偽容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I. 《社會保險法》里有關於冒領養老金處罰的規定嗎我在《社會保險法》里沒看到有。
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