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法律中有沒有要求子女孝順父母
法律沒規定子女必須孝順父母,但孝順父母是中國民族的傳統美德。
但法律有規定,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即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那這就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問題了。實際上法律做為強制性行為規范,不宜,也不可能將所有行為納入其調整范圍。
個人認為,法律規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會上大量行為還是靠道德、風俗習慣來調整的。
Ⅱ 全世界只有中國需要贍養父母嗎世界其他國家有沒有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不是只有中國法律才規定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國外很多國家均有立法,但相對來說在經濟發達地區更加側重於精神贍養老人。 法國的現行法律不僅規定成年子女必須給無經濟能力的父母提供生活資助,還必須「尊敬和關懷」老人。 不僅法國如此,對於歐洲而言,「精神贍養老人」都成為主要義務。在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有關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以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 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體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連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 日本的子女應常回家看看「空巢老人」的問題是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經濟騰飛時凸顯的。日本是一個較典型的「男子中心主義」社會,婦女一直是贍養照顧老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工業化和都市化的迅猛沖擊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婦女走出了家門,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使家庭的護理、贍養功能弱化。 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以來日本制定的《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齡社會對策基本法》等,更多地強調國家、地方政府和相關社會組織的養老責任,很少見到家庭養老的內容。 近年來,由於社會養老成本過高,以及難於解決精神慰藉問題,政府開始強調家庭養老的價值,並對家庭養老給予政府補貼。 上世紀70年代,日本家庭的「空巢」現象十分嚴重,倫理學家提出了「一碗湯距離」的概念,即子女與老人居住距離不要太遠,以送過去一碗湯而不會涼為標准。這樣子女既有自己的世界,又能夠方便照顧長輩。 2007年,在印度南部城市海德拉巴,一個火葬場的工人正准備焚燒一具屍體時,屍體竟然「活」了過來!此人被救後哭著說:「我不想活了,為什麼要救我?!」此人已75歲,來自當地一個殷實家庭,但身患癌症後,子女不願付醫療費,於是他絕望地走向火葬場。 面對這一不斷嚴重的社會現象,印度立法「出手挽救」。印度立法文件中寫道:「大家庭系統消退,老年人目前正在被拋棄。」這部法律規定,如果孩子不照顧父母,將被關上三個月。 印度媒體大多認為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義在於將來。 印度是個「年輕」國家,11億總人口中51%低於25歲,2/3人口低於35歲。但與此同時,老齡人口也在快速上升,到2016年估計會增加到1.13億,到2026年這一數字會攀升到1.79億。 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贍養父母法》,規定在新加坡,如果發現子女確實未遵守該法,法院將判決對其罰款一萬新加坡元或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根據該法,新加坡又設立了贍養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師、社會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組成,地方法官擔任主審,若調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開庭審理並進行裁決。 韓國建設交通部2006年9月發布的《住房認購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那些贍養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將獲得優先購房權。這項規定一方面緩解了孝順子女的購房壓力,另一方面也鼓勵了贍養老人的良好風氣。
Ⅲ 孝順父母非要立法嗎
他希望四川省能為孝立法,讓子女盡社會主義親情孝敬、奉養義務,要求國家、社會繼續弘揚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維護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為的侵犯。根據這部《孝法》建議稿,對於謾罵、凍餓、凌辱、毆打、遺棄父母的,將終身不得錄用和晉升。已改正並表現優秀的,需父母推薦,方可予以考慮錄用、晉升,但不得優先錄用、晉升。 [爭論] ■中國青年報 「孝法」繞不過三陷阱 在日漸進入老齡化社會而經濟卻尚欠發達的我國現階段,討論這個問題——或乾脆說,延續或重振孝道——是極其急迫而現實的。然而,這是否就意味著需要立法呢?筆者認為不妥。該設想即便有一定的道理,只怕也繞不過下面三個可能的誤區——甚至是陷阱。 首先,設立《孝法》可能導致法律的低質化。不難看出,當今「孝」的內容更多隻是屬於禮儀方面的內容。即便一些好的風俗習慣正在逝去,而正如孟德斯鳩所言:要改變風俗和習慣,不應當用法律去改變。而且,假如真的設立了「孝法」,由於孝與不孝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有言道「百行孝為先,論心不論事,論事自古無孝子」,「孝法」肯定會經常面臨難以判斷、無法表態的窘境。如此,或將使法律失卻其精準性,最終走向低質化。 其次會導致公民權利受損,甚至導致社會文明的退步。舊禮教之中將孝道與法律融為一體,因其操作性上的天然難度,實際上經常會混淆私權和公權的界限,不符合現代法治文明的精神。 再次,設立「孝法」,有可能掩蓋住真實的社會問題。總體上分析當前的「孝道」衰落問題,除了禮教影響日漸式微以外,毋庸諱言,也與經濟發展的模式、水平和分配製度等有一定關系———為「孝」立法,有可能掩蓋這些迴避不了的矛盾。 ■燕趙都市報不失為有益的探索 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對「不孝」有一些規定,但往往只有性質特別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很難得到現有法律的有效保障,需要專門的法律進行強制保護。公務員的言行對公眾具有很強的影響作用,公務員錄用、晉升以「孝」為先,對保證公務員以及帶動社會恪守孝道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有鑒於當前子女不孝行為的增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國家尚無統一的法律強制解決的情況下,建議為孝進行地方立法,並將重點放在公務員這樣特殊的職業,對弘揚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不失為一種非常有益的探索。 ■北京青年報 法律萬能的誤區 主張為孝道立法者過高地估計了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法律完全應該在孝道問題上管得更多、更嚴,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這些散見於多項法律的規定集中起來,他們也希望能「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顯示國家和社會對孝道的高度重視。 一遇到問題就條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防範和懲罰,這是典型的法律萬能主義的邏輯。法治是一種進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時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本該由道德規范解決的問題,不宜動不動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樣做往往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 ■解放日報 拿陳腐當新鮮 在筆者看來,這個為孝立法的「立法草案」,看似憂國憂民,實則會誤導民眾,看似新鮮,實則陳腐。因為以孝作為選拔官員的標准在我國古代就已經實行,如漢代的「舉孝廉」制度。但孝廉制並不能改變漢朝腐敗盛行的狀況。如今,又有人提議以孝為先來錄用公務員,顯然是不了解歷史,拿「新瓶」裝「舊葯」。 一個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會是一個大家中的好公僕,為斂聚在小家中「盡孝」的本錢而不惜損公肥私的,古今均大有人在。比如,狂貪國庫白銀九億兩的清朝大貪官和 在當時就是一個有名的「大孝子」。當今,大貪官胡長清在家裡也是一個大孝子;還有安徽省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口碑」也極好,是一個出名的「大孝子」。
Ⅳ 不孝順父母違法嗎
【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養父母子女之間都互有扶養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在一定條件下,也互有扶養義務。另外,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要求,對於事實上已形成的扶養關系,也應給予確認和保護。對於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不得拒絕扶養。但扶養人因天災人禍,自己收入過低等原因,無能力扶養,而未盡扶養義務的,不屬拒絕扶養。對於自已年老的父母,沒有或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作為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有能力扶養卻不扶養,致使父母因遺棄被迫自殺的;因生活無著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構成犯罪,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Ⅳ 贍養父母義務的法律規定
一、贍養父母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贍養父母義務的法律規定如下:
(1)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父母什麼條件可以要求贍養義務
父母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要求其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1、子女具有負擔能力;
2、子女已成年且擁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3、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等法定情形。
Ⅵ 立法孝順父母能實現嗎
是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父母,絕大多數夫妻都有自己的孩子,上行下孝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則。如果一個人連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順,那麼這個人的人品一定不怎麼樣,這個人也一定成不了什麼大氣。
每個人都會老,在作為父母子女的同時,絕大多數都可能成為孩子的父母,如果自己都不能做到孝順父母,孩子長大後能孝順自己嗎?然而這么簡單的道理說起來很容易,說起來誰都懂,但是做起來確實非常困難的。
當然,這其中,國家沒有很好的養老醫療保障制度是最大的難題。人們工作和生活壓力大,收入不穩定,物價急劇上漲等因素是罪魁禍首之一。由此造成的心裡不安定因素迫使人們不敢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
還有就是,最近幾十年一直抓經濟建設,國家忽視了最根本的道德教育。雖然從小學課本上已經出現了如何與人相處,如何幫助別人等道德教育內容,但是,經濟發展進程中人們一切向錢看的心裡無法擺脫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誘惑,包括老師和家長都是這樣。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送禮和收禮是司空見慣的。這些行為無形中影響到從小接受教育的孩子們:書本講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和壓力,總想少承擔一些責任。而受害者往往是自己的父母而非自己的孩子。
再說了,如果一個人對自己的父母沒有愛心和孝心,即使是立法也是無法滿足父母的需要的。因為孝順本是愛,如果沒有了對父母的愛,那麼這個被子女拋棄的父母又怎能會得到真正的孝順呢?
所以,要想使更多的父母得到子女的孝順和真正的愛,國家的對經濟發展和做人方面的教育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願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孝順自己的父母!也願我們每一個人年老體弱時都能被自己的孩子孝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