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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0-11-27 10:08:47

A. 2019年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保險什麼時候開始辦理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如果你的父母是農村戶口,那麼他們辦不理此項業務。
想辦,首先將戶口遷成城鎮戶口。而且,繳納養老保險是必須的,不繳納不會為你父母辦理參保及退休手續,當然也不能按月開資。不辦養老保險,不會影響你的低保。
但,建議子女們湊湊錢,為父母辦理養老保險並辦理退休,一輩子的問題就解決了。政策是有時效性的,一但過時,再想補辦要麼作廢,要麼相當周折,建議你及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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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蘇人社發〔2011〕282號
蘇 財 社〔2011〕116號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原行業統籌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單位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 補繳對象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列入補繳范圍:
1.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曾經在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原在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後下放到鄉鎮的「三不變」人員)。
2.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國有企業工作,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五七工」、「家屬工」。
二、補繳辦法
本次補繳以本人自願為原則,按照以下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後,從補繳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的人員,可一次性補繳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年限與15年之間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例:某男,56周歲,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還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補繳11年),之後繼續按我省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直至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本次補繳的繳費基數按1996年以來各社保年度對應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准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最多不超過1萬元。
3.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三、待遇計發
本次補繳人員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歷年按時足額到賬,計發辦法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執行。此類人員不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不再進行新老辦法對比。
本次補繳人員如曾經過縣以上政府勞動、人事等有權部門批准招收為國家正式職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經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原始檔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認定後,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其他問題
1.本次補繳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為准。
2.本次補繳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
3.此次補繳政策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措施,自本實施辦法下發之日起施行,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補辦。

C.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2019年沒有辦成怎麼辦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並要求這項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會議指出,近些年來,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參保范圍逐步擴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較好地保障了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由於歷史原因部分生產經營困難的集體企業沒有參保,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未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缺乏基本養老保障。會議決定,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一)未參保集體企業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戶籍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由各地根據未參保人員負擔能力和年齡情況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基本養老金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由各地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核定基本養老金水平,落實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以及遺屬、喪葬補助等養老保險待遇。
(三)未參保集體企業2010年12月31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戶籍人員,按規定正常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會議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抓好政策落實,把好事辦好。要採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2011年春節前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確保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具體信息建議咨詢一下當地的勞動部門,會有消息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和低保沖突嗎

如果你的父母是農村戶口,那麼他們辦不理此項業務。
想辦,首先將戶口遷成城鎮戶口。而且,繳納養老保險是必須的,不繳納不會為你父母辦理參保及退休手續,當然也不能按月開資。不辦養老保險,不會影響你的低保。
但,建議子女們湊湊錢,為父母辦理養老保險並辦理退休,一輩子的問題就解決了。政策是有時效性的,一但過時,再想補辦要麼作廢,要麼相當周折,建議你及早解決。

E.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鄉政府不給錢嗎?我認為是,可是交多少錢,誰來交是個問題。有問題常交流。

F.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到檔案館調出當時檔案,證明當時的勞動關系,復印後去勞動局辦理相關手續,之後再去社保局辦理相關手續,我想是這么辦的。目前我也正准備給我父親辦理這個養老保險。

G. 淄博市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問題解答

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為切實做好我省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工作,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補繳及待遇計發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省統一規定的補繳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准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具體補繳標准和月養老金水平見附件)。

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以上補繳納入人員由省按特殊群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

三、費用籌集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四、統籌范圍

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五、有關政策

(一)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本人原始檔案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原始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准。

(二)工作經歷的認定,要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為准;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三)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准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准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賬戶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或繼續享受,或按本實施意見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要加強養老保險的信息互通和比對,防止出現重復領取養老金的問題。

(五)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補繳後,不認定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門工作班子,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把握和執行政策,堅決防止弄虛作假行為,確保這項工作規范順利開展。對違反政策規定辦理補繳納入手續的,要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各種手段,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各有關企業要配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提供補繳納入人員身份和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同時,要向本企業人員做好政策解讀和思想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建立補繳納入人員信息資料庫,做好資格審查、繳費核定、待遇支付等相關工作。

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以解決。省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魯勞社〔2008〕17號)的有關規定予以統籌考慮。

H.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含早年從鄉鎮企業退休的城鎮戶口人員嗎

應該有用,你去當地的勞保或是原單位問問,我個人覺得應該有用,但是我說了不算

I. 山東省淄博市<<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為切實做好我省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工作,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補繳及待遇計發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省統一規定的補繳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准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具體補繳標准和月養老金水平見附件)。

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以上補繳納入人員由省按特殊群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

三、費用籌集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四、統籌范圍

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五、有關政策

(一)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本人原始檔案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原始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准。

(二)工作經歷的認定,要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為准;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三)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准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准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賬戶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或繼續享受,或按本實施意見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要加強養老保險的信息互通和比對,防止出現重復領取養老金的問題。

(五)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補繳後,不認定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門工作班子,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把握和執行政策,堅決防止弄虛作假行為,確保這項工作規范順利開展。對違反政策規定辦理補繳納入手續的,要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各種手段,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各有關企業要配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提供補繳納入人員身份和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同時,要向本企業人員做好政策解讀和思想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建立補繳納入人員信息資料庫,做好資格審查、繳費核定、待遇支付等相關工作。

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以解決。省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魯勞社〔2008〕17號)的有關規定予以統籌考慮。

J.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雲人社發〔 2011〕 61號)規定,今年年內將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其中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等四類人員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一、適用人員范圍

(一 )超齡參保人員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以及有過其他就業經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但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

(三 )其他未參保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從事自謀職業, 1995年 10月以後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四 )中斷繳費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1995年 10月以後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從事自謀職業期間有中斷繳費記錄的人員。

二、「超齡參保人員」參保辦法

「超齡參保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 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 超齡參保人員」從辦理一次性補繳 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雲政發〔 2006 〕 1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該類參保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手續及待遇審核發放等工作。其連續工齡及年齡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審核認定以個人檔案和有關原始資料為依據,審核認定標准與正常參保人員一致。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要求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要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 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 15年。

四、「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費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其他未參保人員」可以自謀職業人員身份辦理參保,參保經辦機構為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補繳費起始時間或時段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 1995年 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995年 10 月 1日以後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次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人員」可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費基數、比例及記賬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及「中斷繳費人員」按 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 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確定補繳費基數;補繳費比例為 20%,其中: 12%部分計入統籌賬戶, 8%部分計入個人賬戶。

五、執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的執行時間自下發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開始實施,今年內將解決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有繳費能力的人可按照自願補繳的原則於今年12月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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