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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補貼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0-11-27 09:45:21

1.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這些人員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可以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這些人員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3. 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問題:勞務派遣用工人員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 企業墊付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墊付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可否在稅前扣除:
一、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放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不能在稅前扣除,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節日慰問、生活補助等費用可作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5. 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保險(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補充保險是指在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規范和指導下,以企業和用人單位為直接責任主體建立的一種具有政策性、團體福利性的社會化保障制度,是職業福利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公助
公助主要是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出資為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搞補充保障。如國家對承擔高精尖科技項目的單位撥出一定資金,要求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搞補充保障,使其不僅在職時有高收入,而且晚年生活也相當有保障,無後顧之憂地安心、長期、穩定地在關鍵崗位上為國家作出貢獻。又如地方政府出資對日曬、風吹、雨淋且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公安人員搞補充保障,使其在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社會和諧方面能勤奮地工作。再如上海市職工互助保障會搞的退休人員醫療補充保障,地方政府和總工會也承擔部分資金,這實質上是有公助的成分。
(二)他助
他助主要是指以用人單位或行業為主,出資為其員工搞補充保障。有完全是由用人單位出資的,也有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的。
(三)互助
互助主要是指工會系統的職工互助保障會推行的互助保障活動,其資金主要是工會和員工出資。目前進行的互助保障比較普遍的是養老和醫療。
(四)自助
自助是指完全由勞動者本人出資為自己搞補充保障。目前,不少地方搞的補充養老保險已經對個人開放:是企業的員工,個人可以投企業年金;個別地方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搞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工作人員也可以個人投企業年金;自由職業者、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以及其他經批准有經濟收入的人員也可以投企業年金。個人投保商業人壽保險也屬自助形式。

6. 離退休人員工資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復實施條例第二十制七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稅總辦函「2014」652號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 離退休人員工資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屬於尚未改制的科研院所,人員結構分為兩部分:一是在職員工。分為事業編制人員和簽合同的人員;二是離退休人員。國家每年撥付的離退休經費數額很少,需要企業將差額部分墊出。企業所得稅有無關於離退休經費的所得稅處理?企業自己彌補的部分能否稅前列支?企業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補貼能否稅前扣除,各地口徑不一,公開渠道未取得所屬河南省口徑規定,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處理。以下規定供您參考:
1、中央性法規:
目前可參照的是稅務總局對定點聯系企業(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的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地方文件: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10號)規定,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82號)第四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規定:
……4.離退休職工統籌外費用,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暖氣費等費用,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條關於離退休人員有關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第15個問題規定:
企業發放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能否稅前扣除?企業對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節日慰問、生活補助等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
企業發放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不能在稅前扣除,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節日慰問、生活補助等費用可作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8. 企業發放給退休人員的各種補貼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離退休人員如果參加社會統籌,企業再為這些人員支付的各種補貼,不能在企業列支;如果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這些人員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列支。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謝謝!

9.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文件關於福利費的規定為正列舉,不在列舉范圍的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對此各地也有相關規定,建議企業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處理為妥: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參考《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內。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暫定可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給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要符合企業的相關制度、不以避稅為目的。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後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後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並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10.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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