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退休留用規定
法律分析: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B. 事業單位改革後退伍安置人員怎麼辦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繼續被聘用,但需做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的過渡銜接工作。對於繼續留用的原事業編制人員,轉制單位將與其終止原聘用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若工作人員在轉制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除非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轉制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人員在原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將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若原事業編制人員決定離開,轉制單位應與其簽訂解除聘用合同協議,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依據2011年頒布實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與其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如單位關閉、破產或改制,退役士兵應與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的在編人員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分流。首先,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其次,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中因病、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規定的人員,經批准後可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手續。再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的人員(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人員,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聘用。此外,自願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准後將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按其在本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補償中,本人月工資按辭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物價補貼及住房補貼之和計算。凡辭職後自謀職業人員自辦企業的,將享受我市國有企業人員下崗再就業扶持政策。
最後,若在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另行安排工作,或在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拒絕轉入企業的人員,將辦理辭退手續,並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規定的標准發放辭退費。
C. 哈爾濱市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若干規定(1998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對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以下簡稱退休職工)的管理,充分發揮退休職工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退休職工和留用、聘用退休職工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留用、聘用退休職工,要堅持老有所為,發揮余熱的原則,充分調動退休職工的積極性。第四條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的管理,要以退休職工原工作單位為主,實行市、區縣(市)、街鄉(鎮)三級管理。第五條本規定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對實施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勞動、工商、財政和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第六條職工退休後,原工作單位需要時,可優先留用。被原工作單位留用或外單位聘用後的報酬和因工負傷或死亡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單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要與退休職工簽訂合同,其中屬於聘用的,在簽訂合同前,還要經退休職工原工作單位的退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本市單位留用、聘用的,到留用、聘用單位所在地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理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到被聘用職工居住地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理手續。
留用、聘用期滿需繼續留用、聘用時,要重新辦理手續。第八條留用、聘用單位在辦理手續時,要按留用、聘用人員留用、聘用期間酬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一次性向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繳納管理費。第九條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收繳的管理費,自留百分之六十,上繳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百分之四十。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應將收繳的管理費中的百分之五十,調劑給各企業主管部門或中直、省屬企業使用。第十條收繳的管理費,要單獨立帳,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做為管理退休職工和退休職工活動的經費,不準挪作它用,並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市退休職工技術服務公司在各企業設立的技術服務隊留用本企業退休職工的,可免簽合同,免辦批准手續,免交管理費;聘用外單位的退休職工,要簽訂合同和辦理審批手續,免交管理費。
單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從事街政建設和物價檢查、治安巡邏、計劃生育、保護市政設施、市容衛生等公益事業,領取月酬金不超過五十元補貼,或從事老齡、退休職工管理工作的,經原工作單位退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可免辦審批手續和免交管理費。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屬於單位責任的,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對留用、聘用單位處以五十至五百元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十至五十元罰款。第十三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離休職工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留用、聘用黨政群機關所屬經編制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職工,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人事局、勞動局《關於聘、留用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工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D. 事業單位領導退休後可以留用嗎
一般不能留用。因為事業單位開資由財政確定,留用人員沒有工資。所以一般不會白乾。
E. 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單位還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繳納社會保險的意義何在?問題的關鍵是: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必須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另簽勞動服務合同,工資報酬以應單獨計算,不能與退休金混為一談。
F. 事業單位退休後想留用的申請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滿年,可以退休,不必掛靠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G. 事業單位臨時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可以申請繼續留用
可以,如果是所從事工作為單位所需人才,可以進行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