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幹部幾年不能從事第二職業
法律分析:退休幹部三年內,不能夠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❷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能兼職嗎
可以,法律沒有禁止已經退休的人員不能就業。但是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在企業兼職的時候只能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無法建立勞動關系。事業單位的處級幹部也屬於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允許兼職,如果兼職,不允許收取薪酬和獎金等報酬。
退休兼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在外打工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
事業單位編制報考的條件為:(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遵守憲法和法律;(3)擁有良好的品行;(4)具備崗位所需專業資格條件;(5)身體條件符合要求;(6)滿足所需的其他條件。非在讀應屆生以及有犯罪記錄的人不能報考事業單位。網站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對報名的人員進行資格初步審核,並且在網上公布初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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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❸ 國企領導退休後兼職規定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退(離)休後,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任職);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投資入股或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退(離)休三年內到與原任職企業沒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或退(離)休三年後到退(離)到相關企業兼職的必須審批。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❹ 領導幹部退休後騁用有什麼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4)離退休幹部在企業兼職的規定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不準有下列行為:
1,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2,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4,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❺ 幹部退休幾年可以從事兼職
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但會有一些崗位限制。故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兼(任)職的違紀違法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
2.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和中介機構聘任,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
3.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和中介機構兼(任)職,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
4.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但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以及股權及其他額外收益的;
5.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任職,既領取企業薪酬,又保留黨政機關各種待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❻ 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後可否兼職取酬
法律分析:具體而言,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從業范圍限制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從業時間限制為三年,從業程序限制為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從業取酬限制為經批准兼職的人員不得取酬,經批准任職的人員,其行政、工資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❼ 退休後在企業兼職取酬的如何處理
一般來說,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在身體健康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從事一些經營活動或社會活動。但同時,他們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他們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內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能夠發揮作用。因此,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要遵紀合規,對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❽ 退休領導幹部兼職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領導幹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