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肥市根據2019年最新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撫恤金是發放一定月數的。各地撫恤金標准不一樣,10個月20個月的都有,請以當地解釋為准。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Ⅱ 合肥市退休工人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
退休人員死亡,應當支付六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對無生活來源的家屬,或者依靠該退休人員生活的其他親屬,給予遺屬生活補助費。
Ⅲ 退休人員死亡後還可以領多少個月的工資
退休人員死亡養老金發放到死亡當月止,另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專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屬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Ⅳ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含執行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人員)及人事檔案掛靠在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的流動人員 (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按本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合肥市人事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綜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和留有部分積累 」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
(一)單位按本單位上月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費之和的25%繳納;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實際籌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圍內浮動;
(二)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以後將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最高不超過8%;已經按法定年齡辦理了退(離) 休手續的人員不繳納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流動人員保險費繳納方法另行制定。
職工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計算。第七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繳納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繳納:
(一)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
(二)由財政全額、差額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財政按月劃撥到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單位繳納的部分,由市社保處委託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第九條 補充養老保險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辦理;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參加。第三章 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第十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年齡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離)休費計發相銜接。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金可用於支付以下費用:
(一)基本退(離)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退(離)休人員保留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三)退(離)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撫恤費;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退(離)休人員的優惠待遇。第十二條 在繳納養老保險金期間,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互流動,其養老保險金接轉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後,原單位與退(離)休人員的管理關系不變。第四章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專戶的養老保險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每年一次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繼承,工作調動時隨本人轉移。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事業單位經費供給標准,結合其業務需要列入財政預算供給。
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社會化服務所需經費,由人事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審核後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條 市社保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增值運營以及管理經費收支,應每年編制預算決算,執行全市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市社保處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
Ⅳ 安徽省企業職工退休後死亡有什麼補助
退休工人去世後有喪葬費和撫恤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的規定,為死者本人6個月工資,職工退休後死亡時,一筆是喪葬補助費,一筆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這表明為死者本人12個月工資,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是兩筆費用。
退休職工死亡後,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本企業職工2個月平均工資付給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費外,3人或3人以上者,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
(5)合肥市對未退休人員喪葬費政策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補助金標准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用戶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4、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喪葬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