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終身未婚且無子女的退休有何待遇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以後,有獨生子女證的,可以持獨生子女證享受加發5%基本養老金優惠,但須持獨生子女證到發放該證的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⑵ 無子女退休時有特殊待遇嗎
退休了沒有孩子的家庭沒有什麼特別的待遇,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退休禪察鋒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賀晌的。
綜上,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如果雙方只生了一個孩子,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能享受相關的獎勵政策,可是,沒有生孩子也不等於是給國家做出了什麼特別的貢獻,所以退休後沒有任何特殊的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沒型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⑶ 事業單位無子女退休後國家有何規定
事業單位沒有子女的人,退休之後國家沒有規定正常的給你發放退休金,你自己養老就可以了。
⑷ 事業單位無子女退休後國家有何規定
無子女!如果是一直沒有子女!或者有過一個子女但現在沒有!再或者有過多個子內女但同時存活不超過容1個,現在沒有。可以享受一次性的獎勵或者叫補助吧,我們這是5000一位,夫妻都健在就是10000。
如果是有過兩個同時存活的子女,現在沒有,沒有獎勵,只能申請困難補助!如果困難的話!
⑸ 事業單位獨身老職工退休後退休工資比例可以增加嗎
襄樊市人事局依據鄂政發[1981]82號文件及《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對獨生子女父母和終身無子女職工的退休待遇有所調整。具體規定如下:
1. 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時,其退休費比例將增加5%。
2. 終身無子女的職工,在退休時,其退休費比例將增加10%。
3. 終身未婚的人員,在退休時,不能享受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待遇。
因此,獨身老職工在退休時,只能按照正常的退休規定來計發退休工資,無法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增加退休費比例。
獨生子女父母和終身無子女職工的待遇提升旨在體現對特殊家庭的支持,而終身未婚人員則不包括在內。此規定旨在平衡不同群體的利益,確保公平合理的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調整是基於特定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據,適用於特定地區和人群。對於其他地區或不同情況的退休職工,可能還需參考當地的具體規定。
總體而言,襄樊市的這項規定旨在通過適當調整退休待遇,來體現對獨生子女家庭和終身無子女職工的關懷。而對於終身未婚的人員,則不享受此類待遇。
因此,獨身老職工在退休時,應按照現行的規定來計發退休工資,而不應期望額外的待遇調整。
⑹ 我是事業單位未婚無子女退休職工,請問工資
提供以下:撫恤金及喪葬費發放標准及遺屬困難補助。一、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時限本單位:帶工作人員《死者死亡證明》《**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申請》人事局工資福利科:確定工作人員撫恤金標准二、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政策規定(一)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1、在職人員(1)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3)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2、離退休人員(1)1993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a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b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c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2)1993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人員:根據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性質及退休時間的具體情況,撫恤金基數應包括以下項目a1985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按京國調(90)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91)74、號增加的工齡津貼,按京人退(1992)18號增加10%的離、退休費,按京國工改(94)4、5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險(96)40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6)378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9)4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81號增加的離、退休費;1996年以後按我市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b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除按第2條第(1)款的有關項目外,還應包括以下項目,按國發(1985)6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79)245號計發的副食品補貼。(三)根據移風易俗、節約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退選381):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2、直系親屬來京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准(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