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職工返聘還要交統籌養老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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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返聘應當訂立僱傭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能繳納社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職工,因為其年齡偏高,容易發生人身傷害意外,可以購買商業保險規避風險。
❷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需交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嗎
我認為已退休並開始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員,企業聘用其時,不應為其支付勞務費的同時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統籌部分,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是勞動者了,不再適用於勞動法范疇,應適用於民法與合同法范疇,不解的是,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2008年33號文件中的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卻要求企業聘用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列支工資總額中,而不是通常的管理費用項目中,並於最近還以此通知為依據檢查其所屬企業,我們遵守我國的一切法律法規,目前很困惑,只想求尋一個權威答案,以此做為企業聘用員工的法律准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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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退休人員返聘 社保企業承擔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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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城市的規定不一樣,需要查閱相關城市社保局的文件,像遼寧,企業聘用退休返聘人員就需要交企業統籌部分。
❹ 聘用退休人員也要交社保嗎
法此鍵律分析: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系,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退休返聘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要區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情形1、一般情形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此類人員再就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用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構成勞務關系,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退休返聘人員無法再參加養老保險,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8%的個人繳存部分.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陵坦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因此部分省份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部分是根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繳納,也就是"工資總額"中企業繳納部分還是包括返聘的退休職工工資.2、特殊情況是,對於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仍繼續用工,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是按勞動關系處理.《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尺扒桐".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❺ 退休職工返聘還要交統籌養老保險嗎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需要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但可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進入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所以不需要再繳納養老保險。他們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內退人員由原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需要由原單位出具證明。勞動局稽查人員都了解此項政策,可以提交相關的說明。
(5)聘用退休人員單位統籌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地方法規也有相關的表述,就是職工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國家統計部門對於職工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職工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和港、澳、台投資經濟、其他經濟單位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在國有經濟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人員。
❻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需交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嗎
不需要,即是繳納社保局也不接受,因為他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