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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退休後擔任董事

發布時間:2025-01-12 15:51:27

A. 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如何成為合法公司股東

黨政領導幹部能否作為公司股東分為如下幾種情形:
1、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
(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任職或兼職,即使按照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也不得在企業獲取股權。
2、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後,也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即不能作為營利性公司的股東。
3、黨政幹部辭去公職後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公司持有股權,但可以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及管轄區域范圍外的公司持股。
4、黨政幹部辭去公職三年後可以在公司持有股權,但是如果涉及在公司兼職
(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報告,由擬兼職
(任職)企業出具兼職
(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
(人事)部門備案。

B. 公職人員退休後能否從事經營活動

公職人員退休後可以從事經營活動。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國家公務員特點如下:
1、國家公務員是經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員;
2、國家公務員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
3、國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C. 公職人員退休後能否從事第二職業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第二職業屬於營利性活動,公務員不得有第二職業。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D. 公務員退休可以經商嗎

退休公務員可以經商,但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違反規定者將受到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清退。退休條件包括社保繳費滿15年以上,普通工作人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省部級工作人員65歲,國家級工作人員70歲,女性高級職務可延遲至60歲。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女性按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
退休公務員可以經商。
1、國家公職人員退休可以開公司,但是不能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3、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關於工作人員退休,主要有哪些規定條件
1、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
2、退休年齡:
(1)普通工作人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
(2)省部級工作人員,65歲;
(3)國家級工作人員,70歲;
(4)女性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副處級以上幹部,延遲至60歲;本人申請,仍然可以55歲退休;
(5)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女性工作人員,按照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
公務員退休後面臨著豐富的商業機會與挑戰。退休後,公務員可以選擇經商創業,從而追求個人的經濟獨立和發展。商業領域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公務員可以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開展各種商業活動,如開設企業、投資股票、參與創業項目等。然而,退休公務員也面臨著一系列挑戰,如市場競爭激烈、經驗不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此外,公務員轉型為商業人士需要適應商業環境的變化和學習新的商業技能。因此,公務員退休後進入商業領域既有機會也有挑戰,需要綜合考慮個人的興趣、能力和市場需求,做出明智的選擇和規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
第十四章退休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 公職人員退休後可不可以做企業股東

可以!退休後就不受任何拘束了,因為你這屬於退休後第二產業

F. 退休的公職人員任董監高對ipo影響大么

有一定影響。
退休的公職人員,有一定的人脈,懂得IPO的一些規則,可以推進企業IPO進程。

G.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此,中組部和中紀委在2016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問題的意見》也有細化的要求,核心要義有三點:

第一,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離退休的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這是標准。

第二, 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退休,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從事經營性的業務活動。這是底線。第三,即便三年後要到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也必須向原單位報告,提供說明材料,由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才能兼職或任職。這是原則。

如果不按上述規定到企業違規兼職或任職的,一經舉報發現查實後,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個人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並責令接收單位清退,情節嚴重的,還將對接收單位進行罰款,罰金是違法所得的一到五倍。

H. 事業單位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關於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後在企業任職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現行有效的、最權威的文件是中組部2013年印發的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業任職必審批,2,退休三年之內不得在退休前管轄范圍內任職。3,退休三年內在管轄范圍外、退休三年後在各類企業任職,須報批,須將關系轉到企業,從此與公職機關一刀兩斷,不再是公職機關的退休幹部。
從這些年從事清查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情況看,查出經商辦企業的退休幹部,沒有一個選擇把關系轉到企業的,都選擇退出企業保留公職單位退休幹部身份。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和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 離) 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 任職) 。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 任職) 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 任職) 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 任職) ,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 任職) 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報告,由擬兼職( 任職) 企業出
具兼職( 任職) 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 人事) 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 任職) 。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 任職) 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報告,由擬兼職( 任職) 企業出具兼職( 任職) 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 人事) 部門備案。
三、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 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 周歲。
四、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 離) 休;在企業辦理退( 離) 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
五、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 任職) 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
六、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 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 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 擔任) 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 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 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 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或審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任職) ,按照本意見執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按照本意見執行;其他領導幹部,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的規范管理。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這個文件認為黨政機關包括事業單位,原文是"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把事業單位人員一網打盡了,包括事業單位在職、離休、退休人員,都不能去企業擔任職務。
盡管是1986年的文件,但是中紀委認為仍然有效,這是中紀委網站對2018版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該文件居然還在引用范圍內[捂臉][捂臉][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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