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地人在大連退休的條件
外地人在大連退休的條件:
1、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在大連落戶;
2、在大連市靈活就業,且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人員。
在退休地點選擇方面:是按照戶籍優先的原則。也就是說,首要考慮的就是戶籍地。對於外地人來說,尤其是靈活就業人員,如果未來想在大連辦理退休,多領養老金,不妨可以考慮在大連辦理落戶。對於東北地區的即將退休人員,尤其是靈活就業人員,在相同條件下,如果想多領一些養老金,可以考慮在大連落戶,辦理退休手續。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② 外地人在大連退休的條件
外地人在大連退休的條件如下:
1、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女幹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2、凡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條件,男年滿50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4、職工達不到退休年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5、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後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 大連市聘用退休人員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促進我市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已經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幹部、職工及其原所在單位,以及聘用該部分人員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國有、集體、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凡已經聘用和擬聘用退休人貴的單位,其聘用崗位可由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頂替的,不得聘用退休人員,一律改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第四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回,確需聘用退休人員的,必須按隸屬關系報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外地駐連單位和中、省直在連單位一律按單位所屬性質分別報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在批準的聘用期限內,被聘用的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醫療費等有關待遇原支付單位停發,均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聘用期滿經審批機關核准,原單位方可恢復支付其有關待遇。第五條 退休人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以法人代表身份正式辦理營業執照的,其原所在單位一律停發其退休金、醫療費等有關待遇。本規定發布後,退休人員辦理營業執照的,必須持有所在單位停發有關待遇的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第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經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必須在1998年5月31日前停止聘用退休人員或按本規定為其聘用人員辦理好各種手續。第七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規定,依照各自許可權,對全市各單位進行監察。發現違反本規定的,對單位按每聘用1人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領導和責任人按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人事局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