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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的人員離職

發布時間:2025-01-08 05:14:04

退休人員離職手續

法律主觀:

退休 人員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另一類是雖達到 退休年齡 (通常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特殊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 一般認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 勞動法 》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不是 勞動關系 ,而只是 勞務關系 ,不受勞動法律 法規 的調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國務院頒布的《 勞動合同族蠢笑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終止 。該條例對《 勞動合同法 》作出了修正,把後者所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修改為達到退休年齡即為終止,即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即為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系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無論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還是 勞動合同 ,都只能按民事聘用關系處理,而不能按勞動關系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兩種特殊情況下,起決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約。所以這就要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聘請這兩類人員時注意核查其身份、年齡等信兆含息。 關於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我們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在聘用上列兩種人員時,雙方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在 社會保險 、 最低工資 、 加班 、僱傭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學生實習可以不支付 工資 ,雙方可約定隨時終止僱傭等。但在某些地區也有特殊規定,如 上海 有所謂「特殊勞動關系」的說法,在特殊勞動關系下,在勞動保護、工作時間、最低工資這三個方面還是受勞動法規調整,但在其它方面可隨約定。 2、雙方可以不簽訂合同,不會產生 雙倍工資 的賠償責任。但雙方簽訂一個明確的合同更能避免爭議。 3、如果聘用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怎麼辦?最高人民法檔碼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雖然不是勞動關系,不算 工傷 ,但作為僱傭關系,僱主同樣要對雇員在工作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而且:其一,用人單位此時無法為之辦理 工傷保險 (不過對於下崗職工,按某些地方的做法,是可以重復繳納幾份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可能在幾個單位同時工作,有此需要。具體辦理方法請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二,僱主承擔責任的范圍與工傷范圍不同,一般認為工傷更廣(如上下班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 也是工傷,但返聘的退休人員下班途中出事故僱主無需擔責。;三,兩者的 賠償標准 不一樣。一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一個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因此,用人單位要考慮是否為這兩類人員購買保險以轉移風險。 4、這兩類人員在聘用期間,非因工作而發生的治病費用、 女職工 的生育等費用,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現實中還有一類特殊的勞動者:與原單位沒有 解除勞動關系 ,但已經不在崗。此時他到新的單位工作,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在原來,一般認為是否定的。但自2010 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生效後,情況有了變化。該解釋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根據該規定,如果接受其它單位的下崗人員在本單位就業,也必須與其 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會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也必須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來操作。不過,由於社會保險不能重復上兩份,因此如果別的單位已經為該員工上了保險,則本單位不需要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也不會能享受具有勞動關系人員的相應福利。也就是說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在工作時不確立勞動關系,那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不會受到很好的保護,所以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在再給別人工作時要善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⑵ 退休離職有補償嗎

沒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陪陪定,勞動者達到退休條蘆租蠢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可以依法領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
勞動者符合一定條件的,是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的,勞動者退休後退出勞動力市場,享有相應的待遇,勞動者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可以依法領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
因為社保規定養老保險需要繳滿十五年,因此就有員工以為社保繳夠十五年,就可以依法申請退休,其實這種想法完全錯誤。按照當前的政策規定是,員工社保中養老保險需要繳滿十五年,繳納到這個時間之後可以選擇不交,但是可以選擇繼續繳納,因為多繳多得。但是,對於當前員工的退休規定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或作年限滿10年,通常情況下適用這個標准。
2、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適用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員工。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有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適用於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
4、員工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因此,要想辦理退休得滿足上面的規定才可以,要是不滿足退休條件的,光養老保險繳滿十五年還是不能依法辦理退休。
不過確定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話需要按照下面步驟辦理退休:
1、需先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接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接著帶上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個人繳費情況。
4、到社保機構型瞎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完退休手續後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⑶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要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員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離職時,通常並不享有額外的經濟補償。
一、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相關規定,員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權選擇退休並終止勞動合同。法定退休年齡是依據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而確定的,通常是基於員工的年齡和工齡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定。
二、勞動合同終止與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員工是否享有經濟補償,主要取決於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如到期不續簽或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員工在退休前與用人單位存在其他形式的勞動關系(如兼職、勞務合同等),那麼可能需要根據具體的合同約定來確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三、員工權益保障與福利待遇
雖然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離職時通常不享有額外的經濟補償,但我國法律仍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例如,員工在退休後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此外,一些企業也可能根據自身情況,為員工提供一定的退休福利或待遇。
綜上所述:
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並離職時,通常並不享有額外的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勞動合同的自然終止並不屬於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然而,員工的合法權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包括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等。同時,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為員工提供一定的退休福利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已退休人員可隨時辭職嗎

已退休人員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請求,但不可隨時走人,因為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員在單位基本都是被返聘的,有與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如果隨時走人的,就屬於合同的違約情形,應該提前協商處理。
一、已退休人員可隨時辭職嗎?
不可以,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
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2、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
勞動者辭職一般都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是直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員工就可以隨時辭職,如果勞動者是出於適用期的,只需要在辭職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並且不需要以書面形式。

⑸ 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能直接辦理離職嗎退休的人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直接走可以嗎

沒有這方面的明文規定。但是到了退休年齡,要想離職,最好還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以備有人接替工作。

⑹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終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⑺ 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能直接辦理離職嗎

可以直接要求用來人單位源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自行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

用人單位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的,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辦理。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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