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一下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後的工資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社保費等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後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但需要交納社保費。
詳細解釋如下:
個人所得稅方面: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後所獲得的工資收入,如果超出了國家規定的免徵額,那麼就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所得收入進行徵收的一種稅,它與個人是否就業、就業狀態無關,而是與所得收入金額有關。
社保費方面: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並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但再就業後通常需要交納社保費中的工傷保險費用。這是因為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的一種保障。至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政策和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可能允許退休人員繼續交納社保費用以享受更全面的保障,而有的地方則不需要。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後是否需要交納社保費還需結合當地的政策來確定。
總的來說,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後的工資收入達到一定標准後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至於社保費用,則視具體政策和地區規定而定。建議在就業前咨詢當地稅務部門或社保機構,以了解詳細的稅務和社保政策。
2. 閫浼戜漢鍛樺啀宸ヤ綔鎬庢牱浜や釜浜烘墍寰楃◣
閫浼戜漢鍛樺啀浠昏亴鍙栧緱鐨勬敹鍏ワ紝鍦ㄦ墸闄ゆ寜涓浜烘墍寰楃◣娉曡勫畾鐨勮垂鐢ㄦ墸闄ゆ爣鍑嗗悗錛屾寜鈥滃伐璧勩佽柂閲戞墍寰椻濆簲紼庨」鐩緙寸撼涓浜烘墍寰楃◣錛屽叾涓璁″緛涓浜烘墍寰楃◣鏃朵笉鍖呭惈閫浼戝伐璧勩
紱婚浼戜漢鍛樺啀灝變笟涓紼庢庝箞浜よ佸垎涓轟互涓嬪嚑涓鎯呭喌錛
1.紱婚浼戜漢鍛樺啀灝變笟鎵寰楋紝鎸夌収鈥滃伐璧勩佽柂閲戞墍寰椻濊″緛涓浜烘墍寰楃◣錛
2.紱婚浼戜漢鍛樺吋鑱屾墍寰楋紝鎸夌収鈥滃姵鍔℃姤閰鈥濊″緛涓浜烘墍寰楃◣錛
3.紱婚浼戜漢鍛樻姇璧勭粡钀ユ墍寰楋紝鎸夌収鈥滃埄鎮鑲℃伅綰㈠埄鎵寰椻濄佲滀釜浣撴埛鐢熶駭緇忚惀鎵寰椻濄佲滃逛紒浜嬩笟鍗曚綅鐨勬壙鍖呯粡钀ユ壙縐熺粡钀ユ墍寰椻濈瓑璁″緛涓浜烘墍寰楃◣錛
4.紱婚浼戜漢鍛樺彇寰楃殑紼塊叕鎵寰椼佽儲浜х熻祦鎵寰椼佽儲浜ц漿璁╂墍寰椼佸伓鐒舵墍寰椾互鍙婂叾浠栨墍寰楀潎搴斾緷娉曠即綰充釜浜烘墍寰楃◣銆
閫浼戜漢鍛樺啀浠昏亴鍙栧緱鐨勬敹鍏ワ紝鍦ㄥ噺闄ゆ寜涓浜烘墍寰楃◣娉曡勫畾鐨勮垂鐢ㄦ墸闄ゆ爣鍑嗗悗錛屾寜鈥樺伐璧勩佽柂閲戞墍寰椻欏簲紼庨」鐩緙寸撼涓浜烘墍寰楃◣銆傞浼戜漢鍛樺啀浠昏亴,搴斿悓鏃剁﹀悎涓嬪垪鏉′歡錛
錛堜竴錛夊彈闆囦漢鍛樹笌鐢ㄤ漢鍗曚綅絳捐涓騫翠互涓婏紙鍚涓騫達級鍔沖姩鍚堝悓錛堝崗璁錛夛紝瀛樺湪闀挎湡鎴栬繛緇鐨勯泧鐢ㄤ笌琚闆囩敤鍏崇郴錛
錛堜簩錛夊彈闆囦漢鍛樺洜浜嬪亣銆佺棶鍋囥佷紤鍋囩瓑鍘熷洜涓嶈兘姝e父鍑哄嫟鏃,浠嶄韓鍙楀滻瀹氭垨鍩烘湰宸ヨ祫鏀跺叆錛
錛堜笁錛夊彈闆囦漢鍛樹笌鍗曚綅鍏朵粬姝e紡鑱屽伐浜鍙楀悓絳夌忓埄銆佸煿璁鍙婂叾浠栧緟閬囷紱
錛堝洓錛夊彈闆囦漢鍛樼殑鑱屽姟鏅嬪崌銆佽亴縐拌瘎瀹氱瓑宸ヤ綔鐢辯敤浜哄崟浣嶈礋璐g粍緇囥
甯屾湜浠ヤ笂鍐呭瑰規偍鏈夊府鍔╋紝濡傛灉榪樻湁闂棰樺彲浠ュ挩璇涓撲笟寰嬪笀銆
銆愭硶寰嬩緷鎹銆:銆婁腑鍗庝漢姘戝叡鍜屽浗涓浜烘墍寰楃◣娉曘嬬浜屾潯
涓嬪垪鍚勯」涓浜烘墍寰楋紝搴斿綋緙寸撼涓浜烘墍寰楃◣錛
錛堜竴錛夊伐璧勩佽柂閲戞墍寰楋紱
錛堜簩錛夊姵鍔℃姤閰鎵寰楋紱
錛堜笁錛夌塊叕鎵寰楋紱
錛堝洓錛夌壒璁告潈浣跨敤璐規墍寰楋紱
錛堜簲錛夌粡钀ユ墍寰楋紱
錛堝叚錛夊埄鎮銆佽偂鎮銆佺孩鍒╂墍寰楋紱
錛堜竷錛夎儲浜х熻祦鎵寰楋紱
錛堝叓錛夎儲浜ц漿璁╂墍寰楋紱
錛堜節錛夊伓鐒舵墍寰椼
3. 退休工人再就業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退休後再工作還要交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用之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只要退休人員符合再任職的條件,並與單位構成了實質上的任職受雇關系,那麼退休再任職的人員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4. 退休後再就業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就業,確實已經不屬於法定的勞動者范疇,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屬於「勞務報酬所得」。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收入,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