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人員 > 退休人員與原單位訴訟案例

退休人員與原單位訴訟案例

發布時間:2025-01-04 17:31:08

『壹』 退休後反聘與原單位發生糾紛怎麼辦,是否可以適用勞動法

不可以。有糾紛只抄能通過協襲商,協商不成通過法院解決。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貳』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怎麼處理

很多退休的同志,因為自己的原因被單位返聘回去,下面是我為你介紹退休返聘員工上班期間因為身體原因死亡單位如何賠償的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賠償的情況

案例情況

李某,男,年齡61周歲,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其技術嫻熟,且身體健康,無疾病,故被原單位(某機械建造廠)反聘為工廠技術總指導,雙方就工作及報酬事宜達成口頭協議,沒有簽訂任何相關內容合同。一天,李某在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被單位員工即時送往醫院後當天就搶救無效而死亡。

李某家人找到單位稱李某系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而死亡的,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爭議的焦點

退休返聘人員因為自身原因死亡,是否算工傷。

第一種觀點認為:多數人認為死者家人不能獲得工傷保險事故賠償。因為認定為工傷的首要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果構成勞動關系才能進入《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反之,則不得適用。而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勞動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李某已61周歲,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法》所認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也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其家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賠償。雙方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死者家屬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理由是:《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只要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並且為其提供了有償勞 動服務,那麼雙方即形成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據此,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病死亡,其家人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獲得賠償。

案件分析

實踐中,因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傷亡是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沒有得到統一結論。但就本案情況來看,李某在單位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內容的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喪失勞動資格的年齡,用人單位僱用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為用人單位所進行的勞動活動,不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是屬於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

本案李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用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此點與《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具有典型區別,因此,李某與用人單位之是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綜上所述,李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並且已經依法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其損害賠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單位在返聘退休人員的時候注意的問題

第一、做好入職體檢,建議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員工,如“三高”人員;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員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有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法規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叄』 超過60歲的工作者是否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

這是目前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觀點和截然相反的判例。

同時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系。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系。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系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系:

一、就是勞動關系!!!

山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5)魯民提字第526號

裁判理由:

1)《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另外,法律並未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也無所謂「退休年齡」的問題。

2)從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徵和「從屬性」來看,只要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控制,就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高院:區分情形

1、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這是勞動關系。

人社部門認定工傷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勞動關系!

二、只是勞務關系!!! 目前北京、廣東、江蘇、四川高院持此觀點。

北京高院 司法判例:(2016)京民申43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廣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4)粵高法審監民提字第55號

裁判理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起訴於2010年,因而應適用該相關規定,為此,原審判決認定許XX與XX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務僱傭關系,是合理有據的。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高院文件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年3月28日發布)

第2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第12條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四川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18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3條 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肆』 齊齊哈爾市十佳律師 94年退休工人養老金金被社保剋扣怎麼訴訟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伍』 因原單位未交社保而造成的退休金損失的訴訟費多少

你可以去找一下律師咨詢一下

『陸』 案例分析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能否和退休的王阿姨簽訂合同

公司是不能和退休的王阿姨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雙方之間就不是勞動關回系,答是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的,是受民法調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柒』 退休人員返聘後,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應該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由於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再次構建了勞動關系,此時屬於用人公司所屬的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7)退休人員與原單位訴訟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人民網-退休人員返聘期發生意外維權措施

鄭先生是位退休教師,2014年進入廣州某培訓學校任講師。2014年5月某日,鄭先生在上課時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學校要求補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費、誤工損失等共計5萬元,遭到學校拒絕。

在與學校幾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可是勞動行政部門以鄭先生超過退休年齡,不再是勞動關系主體為由,不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鄭先生能否獲得賠償?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律師作出了解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本案中的鄭先生可參照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到了退休年齡後再接受聘用,此時受聘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受聘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與聘用單位簽訂詳細的聘用協議,對聘用期間的意外傷害、加班、假期等問題都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遇到類似情況時無約定可依,產生爭議。

『捌』 我退休時單位沒發給我獨生子女補助,告他超時效期了,咋辦求助

這種事情不是沒有過先例,之前就發生過多起退休職工將單位告上法庭的案例,原因就在於有些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給退休職工「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金」,個別單位之所以拒絕支付是因為該補助金按照法律法規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的,這不同於養老金是由社保基金承擔,對於單位來說增加了其開支。

我們先看發生在山東的一個具體案例:2016年山東蓬萊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退休職工劉某與用人單位蓬萊某電氣公司在該不該由單位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一事上產生了糾紛;劉某1987年生育一女,並辦理了《獨生子女優待證》;2006年-2014年期間劉某就職於蓬萊某電氣公司,並繳納了職工社保,2014年7月劉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

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

閱讀全文

與退休人員與原單位訴訟案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染色體檢測和基因檢測有什麼區別 瀏覽:35
太申祥和國際敬老院收費標准 瀏覽:10
鹽城市退休人員工資是多少 瀏覽:447
五合五取重陽節 瀏覽:15
體檢是否貧血檢查什麼 瀏覽:480
2019全國兩會工人退休年齡 瀏覽:453
玉石長壽龜 瀏覽:316
天目虹楓養老機構 瀏覽:57
深圳老人大病醫保怎麼報銷 瀏覽:390
台州市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瀏覽:131
下網職工退休如何辦 瀏覽:705
杭州企業退休養老金測算表 瀏覽:204
張家口最好的老年公寓 瀏覽:390
鄭州龍湖老年公寓 瀏覽:689
蘭州退休人員人臉識別認證程序 瀏覽:80
婚前父母房子過戶子女需要多少 瀏覽:52
農村父母養老保險怎麼購買 瀏覽:144
農村職工退休了能領多少錢一個月 瀏覽:471
50歲以上女人 瀏覽:90
農村養老保險的弊端及對策 瀏覽:258